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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9年12月18日

怒火「終」燒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辣手情殺案》

日期:1983年7月8日
地點:油麻地文明里麗星大廈十樓A座一個單位
人物:張志偉、李婉嫻
案情:張志偉與妻子李婉嫻發生口角後,一怒之下到廚房取了一罐火水入房,將火水淋在李婉嫻身上,將她燒死。
備註:1984年1月19日,高等法院七名男性陪審員聆聽全部證供後,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,但誤殺罪名成立,考慮到被告永遠要受良心責備,輕判入獄六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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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員奉召到場時,油麻地文明里麗星大廈十樓A座一個單位,正冒出濃煙,火舌從窗口吐出,火勢十分猛烈。
消防員立即駁喉,架起雲梯,從外朝單位射水,另派出一隊煙帽隊進入火場,搶救可能被困在火場的住客。

大廈住客知道發生火警後,全部逃到街上,在附近圍觀消防員救火,除了一個人外,其餘住客都沒有受傷。
煙帽隊進入起火單位後,迅速將火撲滅,上址面積四百多方呎,有三個房間,每房約一百平方呎。

單位已在火中嚴重焚毀,煙帽隊在頭房發現一具屍體,通知現場指揮的消防隊目到來查看。
消防隊目進入房間後,嗅到一陣濃烈火水味,在房內找到一個火水罐,認為起火原因有可疑,通知警方接手調查。

重案組探員到場,在現場拍照及搜證後,將屍體舁送殮房作進一步剖驗,探員又要求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到場協助調查。
探員要弄清楚的是,死者是誰?是自焚還是被燒死?如果是他殺的話,兇手是誰?殺人動機是甚麼?

探員查出起火單位由一名姓陳男子包租,他自住一個房間,另一個房租給一名姓呂單身漢,頭房(發現屍體房間)租給一對姓張夫婦居住。

探員向姓陳包租人錄取口供:「陳先生,事發時,即早上十一時左右,你是否在案發單位內?」
陳先生說:「我當時在附近一家茶樓飲茶,這是我每日的習慣。」
「有人證嗎?」探員問。
「有。茶樓的侍應可以做證。」陳先生說。

探員稍後查明陳先生有不在場證據,將他排除在嫌疑人名單之外。
另一名住客呂先生,事發時在單位內,被列為重要證人,由重案組主管黃定邦親自盤問。
黃定邦扼要地對呂先生說:「請你具體說說當時情況,每個你認為不重要的細節,對我們來說可能是重要線索。」
呂先生說:「那對夫婦是麻煩人物,經常向我互數對方的不是,他們大約在四年前搬來,那時他們剛結婚,男的叫張志偉,現年24歲,女的叫李婉嫻,約23歲。」

「張志偉在酒樓工作,李婉嫻在酒樓賣點心,兩人因工作認識,先同居後結婚,現在有一名兩歲多大的兒子。」
「自從誕下兒子後,兩人幾乎每天都為經濟問題爭吵,事發前,他們又爭吵,聲浪大到我不聽也不行。」

「我聽到張志偉說,李婉嫻與一個男人出雙入對,外間的風言風語,令他不起頭來,要李婉嫻立即與那人斷絕來往。」
「李婉嫻反唇相稽,說張志偉每日飲酒賭博,終於連工作也丟了,令她要外出工作維持家計,可是張志偉卻含血噴人,說她不守婦道。」

「兩人發生激烈爭吵後,突然靜了下來,我樂得清靜,自尋好夢去了。」
「直至聽到大人大叫火燭,我才醒過來,走出廳時,屋內已濃煙密布,我於是立刻走到街上去。」
「當時屋內還有甚麼人?」黃定邦問。
呂先生說:「當時屋內火勢十分猛烈,我只顧逃命,沒留意屋內還有甚麼人。」

替呂先生錄取口供後,黃定邦傳召張志偉到來,張志偉進來後,黃定邦替他做初步登記。
政府化驗師將他身上的衣物全部換走化驗,之後用車將他送到殮房。
在車上,黃定邦對張志偉說:「張先生,我們在你居住的房間內
發現一具燒焦了的屍體,我們現在與你一齊到殮房,認認那具屍體是否你的親人。」

張志偉憑屍體上的結婚戒子,認出死者是他的妻子李婉嫻,死者指模仍有部份完整,核對資料後,證實死者身份。
認完屍後,張志偉被帶返重案組總部,由黃定邦為他錄取口供。

「張先生,你的住所已經燒毀了,暫時無法居住,我們亦要為你錄取口供,委屈你在羈留所住幾天吧。」黃定邦婉轉地說,張志偉也沒有反對。
張志偉說,事發前他與妻子發生爭吵,之後離開,不久,單位就發生火警。

翌日,黃定邦再為張志偉錄取口供。
「張先生,你為何要殺死自己的太太呢?」黃定邦劈頭一句話就說。
「沒有。我怎會殺她?」張志偉說得十分細聲,像是說給自己聽一般。
「我們有證據。」黃定邦堅定地說。

從張志偉的說話及表現,黃定邦知道他十分內疚,只是仍抱萬一機會,希望能逍遙法外。
縱使張志偉能脫罪,但也瞞不過自己的良心,所以黃定邦用單刀直入的方式盤問。

黃定邦說:「你當日身上所穿的衣服,經科學鑑證後,發現布鞋上有火水,長褲的褲管,亦有被火燒焦痕跡。如果按你所說,你與死者爭吵後離開那個單位,你的衣物又怎會沾有火水及被燒焦呢?」
「是。是我殺了她。」張志偉嗚咽地說。

當日,張志偉與李婉嫻發生口角後,一怒之下到廚房取了一罐火水入房,將火水淋在李婉嫻身上,揚言放一把火同歸於盡。
張志偉說:「那時,她嚇得連求饒也不懂,只是呆呆站着,或者她以為我不敢放火。」
張志偉以為妻子鄙視他,不禁怒火中燒,將火水燃點。

他看見妻子在火海中掙扎,自己又沒有勇氣投身火海,只得匆匆離開。
黃定邦稍後將張志偉落案,控告他於1983年7月8日,在油麻地文明里一個單位內,謀殺23歲女子李婉嫻。

1984年1月19日,高等法院七名男性陪審員聆聽全部證供後,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,但誤殺罪名成立。

法官根據陪審團裁決判案時表示,此案是一宗家庭悲劇,他同意被告並非蓄意殺人,但其行為引致他人死亡,屬於罪無可恕過失,考慮到被告永遠要受良心責備,輕判入獄六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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