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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5年10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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瘋父悽兒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瘋狂兇案》

日期:1981年11月11日
地點:油麻地渡船街220號順利大廈二十九樓B三室
人物:占美、莊臣
案情:有精神病的占美將兩歲大兒子莊臣,由二十九樓擲落街死亡,占美其後闖入一個單位,挾持人質,最後投降。
備註:1982年8月10日,該案在高院審結,陪審團裁定被告占美謀殺罪名不成立,但誤殺及非法禁錮罪名成立。
由於精神病專家指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,案發時正值病發,法官判被告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療。
  
***************

電視中斷了常規節目,加插特別新聞報告。
「油麻地渡船街發生兩歲小童被擲下街喪生案,涉嫌男子現時在另一個單位內,挾持戶主夫婦及兩名小孩,與警方對峙……」
  
自己一家無緣無故做了新聞人物,令老陳(陳永祥)感到啼笑皆非。
警員在走廊隔門勸降,可是占美卻不為所動,把手上的菜刀握得更緊。
  
「陳先生,你說我應該怎樣做?」占美問老陳。
這個問題把老陳嚇了一跳,因為他捉摸不到對方的心意,但他還是說出自己的觀點。
  
「占美,如此下去也不是辦法,開門向警方自首吧!」
「自首?」
「反正僵持下去也沒有結果,大丈夫一人做事一人當,拿得起,放得下才是。」
「拿得起,放得下……」占美細心咀嚼老陳的話,幕幕往事在他的腦海中浮現。
占美是一名中英混血兒,自小在香港長大,廣東話十分流利,原在政府機構任職,其後由於涉嫌貪污,遭停薪留職調查,至今已有好幾個月。
此事令到占美十分苦惱,不過,更令占美苦惱的,是他的妻子蘇珊娜要離開他。
  
「占美,你簡直完全不把我在眼內,你在外邊搞三四,我還可以容忍,但你竟然把女人帶回家中,簡直豈有此理!」
一天,蘇珊娜從外返家,聽見房內有男女嬉笑聲,於是入房察看,豈料看見兩條肉蟲在床上打滾,男的是自己丈夫占美,女的是一個妖治女子。
  
「我們完了!就此一刀兩斷!」
蘇珊娜的心傷透了,奪門而走,再也沒有回來。
那已是兩個月前的事。
最初,占美還不覺得怎麼樣,但漸漸,他覺得要照顧兩歲大的兒子莊臣,實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。
此外,蘇珊娜掌管了他的積蓄,如今一旦離開,聯名戶口中少了她的簽名,根本就無法提錢。
  
占美真後悔當日為何要開這樣一個戶口,要兩個人簽名才能提存!
另方面,廉署又經常召他前往問話,令他感到極大壓力。
占美開始知道蘇珊娜對自己的重要性,四出打探她的下落。
蘇珊娜離家後,在外租一個單位居住,與占美一名下屬湯信過從甚密。
  
「湯信!難怪廉署會調查我,一定是他向廉署舉報的!」
占美愈想愈覺得湯信可疑,加上自己的枕邊人又與對方關係密切,令他更確信自己的推測。
  
「定是他們要聯手對付我,好一對姦夫淫婦!」
占美愈想愈氣,但以自己現時的處境,卻又無可奈何,一點辦法也沒有。
此時,莊臣可能是肚子餓了,纏住占美嚷着要吃東西,占美已心煩意亂,一把將兒子推倒地上,痛得莊臣大哭起來。
莊臣的哭聲,令到占美胡思亂想起來。
「說不定這個孩子不是我的!」有了這個想法後,占美目露兇光。
  
「我對付不了你們,但要對付這個娃娃,卻輕而易舉!」
怒火把占美的理智蒙蔽,他一手捉住莊臣,用力把他拋出窗外,莊臣從二十九樓飛墮,觸地後成了一堆肉醬。
警方聞訊到場,由於莊臣只有兩歲,應該沒有自殺的可能性,將案列為「有人從高處墮下死亡」案件處理。
  
為探求死者從何處墮下,警方由大廈頂層開始,向下作「高空巡邏」,逐戶調查。
當警員按響占美家中的門鈴時,占美打開大門,隔着鐵閘看見有警員站在外面,嚇了一跳,連忙把大門關上。
警員覺得事有可疑,不斷催促占美開門,又通知上峰增援。
「我們是警察,屋內的人立刻開門,否則我們將採取破門行動!」
  
占美這時才知道闖下大禍,但此時要逃走,已有困難,大門被警員堵着。
唯一可以逃走的地方,就是窗口。
占美心中盤算,由二十九樓攀到地下,是一件不可能的事,但如攀到下一層的單位內躲藏,或許可避過警方的搜捕。
  
占美向警方自首時說:「警員來調查時,我以為是蘇珊娜向警方誣告我,情急之下逃走。」
占美的謊言,很快就被拆穿了,因為在事發時,蘇珊娜及湯信都不在現場。
  
警方稍後把占美落案,控以謀殺莊臣及非法禁錮老陳一家的罪名。
占美在羈留期間行為異常,警方翻查他的病歷,知道他患有精神病。
1982年8月10日,該案在高院審結,陪審團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,但誤殺及非法禁錮罪名成立。
由於精神病專家指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,案發時正值病發,法官判被告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療。

搶槍狂徒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瘋狂兇案》

日期::1970年3月31日
地點:油麻地平安大廈十四樓E座5號對出走廊
人物:吳植明、陳永逸、朱銳
案情:傻仔明(吳植明)搶走探目陳永逸佩槍逃去
備註:1970年8月7日,陪審團退庭商議兩小時五十分後,一致裁定七項控罪中,只有第七項罪名成立,即於3月31日,在平安大廈十四樓,暴力搶劫探目陳永逸一支點三八口徑佩槍。
法官判傻仔明入獄三年,與之前爆竊罪分期執行。

***************

重案組探員接報趕到油麻地平安大廈十四樓走廊時,現場一帶已由荷槍實彈的警員封鎖,各人都擎槍在手,氣氛緊張。
兩名垂頭喪氣的探員,在現場設立的臨時指軍中心內,向上級報告案發經過。
  
探員朱銳說:「我們接到報告,說這裏發生竊案,疑匪仍在現場逗留,探目陳永逸與我前來調查。」
「在單位一個房間內,有一個男人正在睡覺,我們搖醒他對他進行盤問,那人自稱吳植明(儍仔明),當時身上僅穿內褲,我們表明身分後,那人突然撲向陳永逸,搶去陳永逸的槍,將他挾持。」
  
「我立刻伏在地上,此時,儍仔明開了數槍,並拉了陳永逸走出房外,當到達房門口時,儍仔明把陳永逸推進房內,阻止我再追趕,因為這一阻,當我與陳永逸追出走廊時,已失去儍仔明的蹤跡。」
「儍仔明身上只穿內褲,相信不逃得太遠,可能在大廈內匿藏,所以才要求增援。」
朱銳簡單扼要地將事件始末說出,警方的搜索工作亦已展開。
儍仔明手上有槍,警方恐他會胡亂開槍,危害警員性命,特別召來警犬協助搜捕。
警犬首先被帶到儍仔明明的房間,嗅他的衣物,然後進行追蹤。
  
半小時後,警犬在十四樓的後樓梯,檢到一件染血恤衫,相信儍仔明曾用這件恤衫抹血液,換言之,儍仔明可能受了傷。
在十三樓走廊一個單位前面地上,有一些散亂衣服。
據住戶說,那些衣服原本放在走廊曬晾,經點查後,發現失去一條長褲、兩件恤衫。
警方將那件染血恤衫給住戶辨認,證實是其中一件失去的恤衫。
警方相信,儍仔明曾在這戶人家取衣服穿,換言之,他可能已離開這座大廈。
警犬繼續追蹤,沿大廈後樓梯向下走,一直走到平安大廈正門,走出彌敦道的行人道,右轉甘肅街,繞到平安大廈後面,經九龍中央郵局後巷,走到彌敦道一個巴士站。
到巴士站後,警犬再無繼續追蹤,探員推測儍仔明可能已搭巴士離去。
探員的推測沒有錯,儍仔明的確是登上一部巴士離去,並在深水埗碼頭搭小輪到了香港島。
雖然擺脫了警方,但儍仔明卻有前路茫茫之感。
  
在平安大廈十四樓的「藏寶閣」中,儍仔明在匆忙間只取得數十元作逃亡之用。
數十元不能用太久,最困難的,是今夜宿誰家?
由下午至今,已有好幾個小時,儍仔明仍一籌莫展,不知不覺走到筲箕灣阿公岩海濱。
  
停泊在海邊的一艘住家艇的燈光吸引了儍仔明,他從岸上跳下船的甲板,大聲地叫道:「船家!船家!」
船家梁明(37歲)從船艙出來,不滿地說:「你是甚麼人?為何未經我同意就跳上船來!」
儍仔明見對方來勢洶洶,卻也毫不退縮,說:「我要徵用你的船查案,如果你推三推四,就是阻差辦公,拉人夾封艇。」
「差人?」儍仔明的說話把梁明嚇倒。
「不給證據你看,你一定會以為我是冒充的。」儍仔明把搶來的警槍從褲袋中抽出來說:「就憑這支槍,你也知道我不是冒充的了。」
  
「是,是,」梁明拚命地搖着手說:「我沒有說過你不是差人,請你把槍收好。」
「有睡的地方嗎?」儍仔明問。
「有,」梁明說:「請跟我來。」
躺在並不寬敞的船艙,嗅着有鹹味的海風時,儍仔明有一份滿足感。
「我終於做到差人了!」儍仔明難掩心中的激動。
由小學到中學,當作文題目要寫《我的志願》時,儍仔明每一次都說自己要做警察。
儍仔明認為,警察是權力與男子漢的象徵,憑警察的權力,他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。
中學畢業後,儍仔明毫不猶豫,立刻去投考警察,並且得到取錄。
在警校受訓期間,儍仔明對所有科目都提不起興趣,但卻熱衷於射擊訓練。
  
警校教官曾多次向儍仔明出警誡,但他卻充耳不聞,而且更變本加厲。
儍仔明說:「點三八的火力太小了,如果能弄支密林用用就好了。」
儍仔明的同學說:「密林?我們是做警察,不是做『辣手神探』,用密林幹甚麼?」
  
雖然被人嘲笑,但儍仔明卻真的弄到了一支密林手槍,偷偷地在練靶場試槍。
砰的一聲,改變了儍仔明的命運。
儍仔明低估了密林手槍的反作用力,他只覺虎口一痛,密林手槍已經脫手,重重地擊中他的頭部,把他擊暈地上。
當儍仔明清醒時,他覺得周圍的人對他的態度與之前大不相同。
醫生對儍仔明的上司說:「腦電圖顯示,他的腦部受損,影響思維,不適宜加入警隊。」
  
儍仔明出院後,回到警校時就接到這個壞消息,他曾苦苦哀求,但卻無法令警校收回成命。
儍仔明無法接受這個事實,用手箍着一名教官的頸,要警校不要趕走他。
結果,儍仔明被制服,送入青山醫院接受治療。
  
精神病專家認為儍仔明患有反應性精神病,不能再受刺激。
反應性精神病,又名心因性精神病,即由心理因素造成的精神病。
這種病,是由於強烈精神因素導致的精神障礙。
  
反應性精神病發病,必須有一個致病精神因素,而這個因素必須十分強烈,才可以引發反應性精神病。
如意外的天災人禍、突然而來的嚴重打擊,或者是持久而劇烈的精神矛盾等。
這種精神病的另一個特點,是精神病症狀必然圍繞着致病的精神刺激。
換言之,精神病者的症狀,是可以用心理背景來理解的。
例如儍仔明,當警察是他由小到大的願望,在願望即將達成之際,突然間破滅,因而得病。
  
急性的反應性精神病,通常很易從舉止方面觀察到。
有病人在突然的精神打擊下,變得不言不語,呆若木雞,一般稱為心因性木僵。
另一種則狂呼亂叫,自傷或傷人,有錯覺或幻覺,一般稱為心因性矇矓或反應性興奮狀態。
  
通常,反應性精神病多在兩周內緩解,大多不超過三個月。
治療反應性精神病,必須對症下藥,盡量勿令病人受到刺激。
例如儍仔明,只要防止他接觸到槍械,他就不會受刺激而病發。
儍仔明出院後,由於聽得太多「當差有甚麼好?」這句話,令他在潛意識中被「洗腦」。
儍仔明有一日「想通了」,對朋友說:「當差有甚麼好,我要做他們的對頭。」
儍仔明果然去做賊,在自己所住的大廈偷竊。
偷到東西後,他放在十四樓一個棄置電箱內。
  
上得山多終遇虎,1970年3月31日,儍仔明在七樓一個單位偷了東西後,逃走時被人發覺,尾隨跟蹤,見他走進大廈一個單位內,於是報警。
兩名探員按扯查探時,儍仔明奪去警槍,觸發他的精神病,令事情一發不可收拾。
儍仔明在住家艇渡宿一宵,翌日一覺醒來,梁明已在駕駛艙內急得如熱鍋上的螞蟻。
梁明近乎哀求地說:「大哥,下午有人租了艇,希望你在上午將事情弄妥。」
「少廢話!」儍仔明擺出「官威」。
  
儍仔明茫然看着海面出神,突然靈機一觸,對梁明說:「我要到澳門,快開船。」
梁明說:「澳門?不行啊,我這隻船仔怎可去澳門。」
「那容你說不行,快開船!」儍仔明喝道。
  
「這……」梁明猶豫着。
「不去就打死你!」儍仔明取出手槍,指着梁明的頭。
「大哥,有事慢慢講,先收回槍才說」梁明滿頭大汗地說。
「快開船!」儍仔明將槍稍稍放低,但並沒有把槍放回袋中。
  
梁明暗中用摩氏密碼通知水警,儍仔明仍懞然不知,洋洋得意。
當船駛到青洲對開海面時,一艘水警輪示意梁明停船,但為儍仔明所阻。
「不准停船!」儍仔明手足無措地說。
儍仔明這樣說,無疑是露了自己的底,如果他是警察的話,又怎會不准停船。
梁明當機立斷,立刻來個急轉彎,儍仔明不虞有此一着,混亂中開了一槍,打中梁明的右肺,梁明負傷用船槳將儍仔明打落海。
水警跳落海中,將儍仔明拘捕。儍仔明所搶的那支警槍,在混亂中掉到海中,無法再尋到。
  
儍仔明原名吳植明,又叫吳偉明,稍後被警方控以三項意圖謀殺罪名,另一項行竊及一項非法藏械罪名。
1970年4月8日,儍仔明行竊罪名成立,判監十五個月。
  
1970年7月28日,儍仔明解上高等法院受審,被控七項罪名,其中三項指他企圖謀殺,探目陳永逸、探員朱銳、艇家梁明。被告由李儉大律師代表否認控罪。
1970年8月7日,陪審團退庭商議兩小時五十分後,一致裁定七項控罪中,只有第七項罪名成立,即於3月31日,在平安大廈十四樓,暴力搶劫探目陳永逸一支點三八口徑佩槍。
法官判儍仔明入獄三年,與之前爆竊罪分期執行。

精神病院拒收的兇手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驚人兇殺案》

日期:1991年9月10日
地點:油麻地東安街一單位
人物:陳偉倫、張玉蘭
案情:陳偉倫於1985年在維多利亞公園內,殺死一名14歲女童陳美滿,被判監十年,出獄後三個月,殺死女友張玉蘭被捕。
備註:1992年11月6日,陳偉倫在高院承認誤殺罪名,獲控方接納,大法官賴恩鑒於被告精神有問題,無法自我控制,對社會構成嚴重危險,判被告誤殺罪名最高刑期,即終身監禁,以確保公眾安全。
2005年4月28日,高院將被判囚終身監禁的陳偉倫,定立最低刑期為十六年,陳偉倫服滿十六年監禁後,再由長期囚犯覆檢委員會決定是否讓他假釋出獄。陳偉倫若能通過覆核,按最低刑期服刑,現時應己出獄。

***************

一個謀殺犯,刑滿出獄未及三月又再殺人……
立法局通過廢除死刑,主要原因是恐死刑被濫用,殺錯好人,另一個原因是希望給機會予犯罪者改過自新。
可是,議員門可有想過,世上會有陳偉倫這種人?

陳偉倫於1985年在維多利亞公園內,殺死一名14歲女童陳美滿,被判監十年。(此案原載重案組黃Sir《驚人兇殺案》)

服刑七年後,陳偉倫獲釋,出獄後三個月,即1991年9月10日
陳偉倫在油麻地東安街一單位,謀殺23歲女子張玉蘭,這次,陳偉倫被判終身監禁。

1991年9月11日,張玉蘭被人發現陳屍寓所,手腳被捆綁,口部塞有一塊布,面上放有一個枕頭。
法醫初步檢驗屍體後,相信死者是被枕頭按壓頭部窒息致死,死前曾有掙扎痕跡。

詳細剖驗屍體後,法醫有令人費解的發現,死者體內有可令人神志不清的藥物成份,頸有兩道勒痕,兩道勒痕相距的時間大約一小時,
死者並非被枕頭按壓窒息致死。
死者在死亡前曾與人發生性行為,時間約在死者死亡前半小時,即在兩道勒痕出現的時間之內,換言之,第一道勒痕出現後,有人曾與死者性交,之後出現第二道勒痕。

油尖警區重案組第一隊探員接手調查,張玉蘭的兄長說:「昨天(1991年9月10日)晚上十一時,有個叫陳偉倫的人打電話給我,約我在上水恒樂戲院外面見面,我們之後到附近一家酒吧傾談。」

「陳偉倫說我妹妹之前用證件借了大耳窿的錢,他代妹妹清還欠債後,取回證件,現在將證件交給我保管,又說此事不要告知阿蘭,以免她知道已清還欠債,又再去借。」
1991年9月11日凌晨,陳偉倫離開,張玉蘭的兄長知道妹妹向大耳窿借錢,想了解一下妹妹的近況,打電話到她的家中,但沒有人接聽,他與弟弟商量後,認為事有可疑,到上水警署報案,但因理據不足,不獲受理。

張玉蘭的兄長及弟弟與一名姓張朋友,到張玉蘭租住的單位查探。
他們到達油麻地東安街順安大廈十四樓一個單位,單位鐵閘未上鎖,拍門但屋內沒有反應,三人察覺單位內有冷氣從門縫冒出,覺得事有可疑,決定破門入內。

屋內漆黑一片,但覺寒氣逼人,按亮電燈後,發現屋內三部冷氣全部開動,張玉蘭陳屍床上,四肢被綁,頸纏白布,三人立即報警求助。
重案組探員到場後,發現單位內貼滿茅山靈符,死者陳屍的床頭,有一個香爐,香爐底下壓有一封信。

信內說張玉蘭早前曾替一名被賣落火坑的姐妹出頭,與江湖中人發生爭執,並且報了警,觸怒黑道中人,揚言要處置她。
張玉蘭生活在恐懼之中,但又沒有勇氣自殺,她要求男友陳偉倫幫忙,將她殺死,立此為據,以免陳偉倫受到牽連。

探員經詳細調查,從死者朋友口中知道,死者十日前與一名叫陳偉倫男子在大嶼山旅行時認識,該名男子經常到死者家中渡宿。

「陳偉倫這個名字似乎在哪兒聽過,可是一時之間又記不起。」負責調查張玉蘭凶殺案的一名探員對同袍說。
另一名探員說:「用人腦怎記得這麽多,用電腦查一查不就一清二楚了嗎?」
電腦資料顯示,陳偉倫,32歲,有六次案底,主要涉及暴力,
包括刑事恐嚇、蓄意傷人、毆警。
最嚴重一次罪行,是於1985年,在維多利亞公園內,強行一名十四歲女童陳美滿,拖入公廁內勒死。

那名探員說:「啊!原來他就是殺死『溜冰公主』的凶手,咦,他這麽快就出獄了?」
探員其後查出,陳偉倫於1991年6月28日刑滿出獄。

一名探員抱懷疑態度,說:「陳偉倫出獄未夠三個月,不會再做第二樁案吧!」
另一名探員說:「這種人很難說,我還記得當日陳偉倫被判監十年後,在法庭內表現得十分憤怒,揮拳擊打犯人檻,其實判監十年已經很輕了,但他仍有這種反應,可見他是不會悔改的。」

陳偉倫出獄後仍需接受釋囚輔導,探員在9月13日找到他,帶返警署協助調查。
法醫發現遺在死者體內的精液,與陳偉倫相符,顯示他是在「兩道勒痕」之間,與死者發生性行為的人,換言之,他是兇手的可能性十分大。

「沒錯,張玉蘭是我殺的。」陳偉倫的坦白,令探員感到愕然。
一名警官對陳偉倫說:「陳偉倫,我再提醒你一次,現在我們為你進行警誠作供,你現在所說的一切,將來可能成為呈堂證供。」

陳偉倫說:「我甚麽也清楚,不用麽囉唆,人是我殺的,怎麽樣?我又不是沒有殺過人。」
「你為甚麽殺她:」警官問。

陳偉倫說:「不是我要殺她,是有人知道我懂得怎麽去殺人,給我錢,叫我殺她。」
「那人是誰?」警官緊張地問。

陳偉倫懶散地答:「姓葉的,他是放數的(高利貸),你們有不少人也向他借過錢,你一定認識他的。」
「姓葉的為何要殺她?」警官問。
陳偉倫說:「殺她是因為她欠債不還,如不相信,可以問姓葉的,
他給我二十萬元,要我取她性命。」

警官稍後拘捕一名姓葉男子,帶返警署調查,姓葉男子表示不認識死者張玉蘭,沒有借錢給她,也不認識陳偉倫。

警方調查後,證實姓葉男子所說的是真話,於是再盤問陳偉倫。
「我們查過姓葉的並沒有付錢要你殺人。」警官說。
陳偉倫對警官說:「哈!我講你又信,咁無智慧點當差呀?」

警官知道遇到一個十分難以應付的對手,於是採取不理會政策,將陳偉倫還押在羈留所內。
兩日後,陳偉倫主動要求見警官。

「陳偉倫,我是十分忙碌的,沒有時間與你虛耗,有甚麽說話快些說吧!」警官一副行色匆匆模樣。
陳偉倫說:「老實告訴你,張玉蘭是我的女朋友,我們有親密關係。」

「張玉蘭受一個叫『金毛』的壞人欺騙壓逼,自感生活無希望,要求我殺她。」
「我在9月10日曾兩次企圖把她握死,但因太愛她而無法下手,
張玉蘭向我建議以割脈或跳樓方式自殺,但那些方法太恐怖,我不贊成她採用。」

「後來,張玉蘭哀求我殺死她,我怕她在我下手時掙扎,令我下不了手,於是她的手腳捆綁,用布塞口,再把她握死。」
「今次我沒有說謊,張玉蘭寫了一封遺書給我,證明是她叫我這樣做的。」

陳偉倫說時,一直強調自己沒有說謊,不過,警官不相信他的話。
警官對探員說:「陳偉倫又在故技重施,上次他殺害陳美滿後,假冒陳美滿的筆跡在死者身上寫『阿迪殺』,想嫁禍他人,今次他大概又是模仿死者筆跡來脫罪。」

警官的推測沒有錯,那封遺書經筆跡鑒證專家鑒證後,證實並非出自死者手筆。
陳偉倫的謊言一次又一次揭穿後,他終於承認殺人,願意與警方合作,重演案發過程。

到達兇案現場,警方將一個吹氣塑膠公仔放在床上,陳偉倫示範如何捆綁及將死者勒死,最令探員震驚的,是陳偉倫在錄影時突然說:
「我用枕頭壓住她的頭,但她仍有呼吸,我用布勒她的頸,第一次勒她時,以為已將她勒死,但過了不久,她又醒了過來,我與她造愛後,再勒她的頸,才將她勒死。」

1992年11月6日,陳偉倫在高院承認誤殺罪名,獲控方接納。
大法官賴恩鑒於被告精神有問題,無法自我控制,對社會構成嚴重危險,判被告誤殺罪名最高刑期,即終身監禁,以確保公眾安全。

陳偉倫一直表現冷靜,在整個提堂過程中沒有任何表情,一臉冷漠,法官判他終身監禁時,沒有任何激動表情,只是臉色略為蒼白。
大法官在判案時指出,被告患有反社會反傳統的精神病,嚴重至真正影響到被告的性格。

大法官說:「被告已無法自我控制,與社會道德標准抗衡。」
「被告於1985年因殺害一名14歲女童判監十年,刑滿出獄未足三個月,又再殺害另一年輕女子。」
「被告有反社會人格紊亂症,屬精神變態者,麻木不仁、有暴力傾向,不能從經驗吸取教訓、與社會格格不入。」
「入獄後拒絕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療,法庭無法得知被告的精神心理現況。」

「被告一再殺人,他再犯的風險十分高,精神病醫生認為被告極之危險,但不能送他往精神病院,因會嚴重干擾院內病人。」
「既然被告不適宜往精神病院,又對社會構成無法預知的危害威脅,最佳處理方法,是判終身監禁以確保公眾安全。」

因應2004年通過的新例,十名於1993年前犯下嚴重罪行,被判終身監禁的成年罪犯,交由高等法院重新發落,定下最低刑期,陳偉倫是最後一名。
2005年3月11日,陳偉倫在沒有大律師代表下陳詞,他埋怨主審法官彭鍵基說:「我第一次俾人判終身,我都無講要上訴,董建華之後判我最低刑期四十年,七年後,又話董建華唔可以判刑期。」

法官彭鍵基說陳偉倫的問題有趣,他可以不作陳詞,但必須在場聽取判決。
律政司代表大律師指出,陳偉倫是積犯,1985年首次干犯誤殺罪行,刑滿出獄後十星期即殺死女友,案情極為嚴重。
大律師說:「陳偉倫是名精神病患者,經常幻想自己是職業殺手,
精神報告指他有反社會傾向,對社會存有危險性,建議他接受長期監禁。」

陳偉倫說:「我犯案都係判一次啫,點解依家要上三次,我出一次庭少三日人工!我唔介意判幾多,希望下次唔使上庭!」
懲教署指陳偉倫至今入獄十三年,在獄中表現差劣,曾五十次違反紀律,在獄中不肯改過,時常挑戰權威,亦不肯看醫生,心理及精神科醫生認為,陳偉倫被囚多年毫無進步。

法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28日。
2005年4月28日,高院將被判囚終身監禁的陳偉倫,定立最低刑期為十六年。

陳偉倫服滿十六年監禁後,再由長期囚犯覆檢委員會決定是否讓他假釋出獄,陳偉倫若能通過覆核,按最低刑期服刑,現時應己出獄。

怒火「終」燒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辣手情殺案》

日期:1983年7月8日
地點:油麻地文明里麗星大廈十樓A座一個單位
人物:張志偉、李婉嫻
案情:張志偉與妻子李婉嫻發生口角後,一怒之下到廚房取了一罐火水入房,將火水淋在李婉嫻身上,將她燒死。
備註:1984年1月19日,高等法院七名男性陪審員聆聽全部證供後,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,但誤殺罪名成立,考慮到被告永遠要受良心責備,輕判入獄六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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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員奉召到場時,油麻地文明里麗星大廈十樓A座一個單位,正冒出濃煙,火舌從窗口吐出,火勢十分猛烈。
消防員立即駁喉,架起雲梯,從外朝單位射水,另派出一隊煙帽隊進入火場,搶救可能被困在火場的住客。

大廈住客知道發生火警後,全部逃到街上,在附近圍觀消防員救火,除了一個人外,其餘住客都沒有受傷。
煙帽隊進入起火單位後,迅速將火撲滅,上址面積四百多方呎,有三個房間,每房約一百平方呎。

單位已在火中嚴重焚毀,煙帽隊在頭房發現一具屍體,通知現場指揮的消防隊目到來查看。
消防隊目進入房間後,嗅到一陣濃烈火水味,在房內找到一個火水罐,認為起火原因有可疑,通知警方接手調查。

重案組探員到場,在現場拍照及搜證後,將屍體舁送殮房作進一步剖驗,探員又要求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到場協助調查。
探員要弄清楚的是,死者是誰?是自焚還是被燒死?如果是他殺的話,兇手是誰?殺人動機是甚麼?

探員查出起火單位由一名姓陳男子包租,他自住一個房間,另一個房租給一名姓呂單身漢,頭房(發現屍體房間)租給一對姓張夫婦居住。

探員向姓陳包租人錄取口供:「陳先生,事發時,即早上十一時左右,你是否在案發單位內?」
陳先生說:「我當時在附近一家茶樓飲茶,這是我每日的習慣。」
「有人證嗎?」探員問。
「有。茶樓的侍應可以做證。」陳先生說。

探員稍後查明陳先生有不在場證據,將他排除在嫌疑人名單之外。
另一名住客呂先生,事發時在單位內,被列為重要證人,由重案組主管黃定邦親自盤問。
黃定邦扼要地對呂先生說:「請你具體說說當時情況,每個你認為不重要的細節,對我們來說可能是重要線索。」
呂先生說:「那對夫婦是麻煩人物,經常向我互數對方的不是,他們大約在四年前搬來,那時他們剛結婚,男的叫張志偉,現年24歲,女的叫李婉嫻,約23歲。」

「張志偉在酒樓工作,李婉嫻在酒樓賣點心,兩人因工作認識,先同居後結婚,現在有一名兩歲多大的兒子。」
「自從誕下兒子後,兩人幾乎每天都為經濟問題爭吵,事發前,他們又爭吵,聲浪大到我不聽也不行。」

「我聽到張志偉說,李婉嫻與一個男人出雙入對,外間的風言風語,令他不起頭來,要李婉嫻立即與那人斷絕來往。」
「李婉嫻反唇相稽,說張志偉每日飲酒賭博,終於連工作也丟了,令她要外出工作維持家計,可是張志偉卻含血噴人,說她不守婦道。」

「兩人發生激烈爭吵後,突然靜了下來,我樂得清靜,自尋好夢去了。」
「直至聽到大人大叫火燭,我才醒過來,走出廳時,屋內已濃煙密布,我於是立刻走到街上去。」
「當時屋內還有甚麼人?」黃定邦問。
呂先生說:「當時屋內火勢十分猛烈,我只顧逃命,沒留意屋內還有甚麼人。」

替呂先生錄取口供後,黃定邦傳召張志偉到來,張志偉進來後,黃定邦替他做初步登記。
政府化驗師將他身上的衣物全部換走化驗,之後用車將他送到殮房。
在車上,黃定邦對張志偉說:「張先生,我們在你居住的房間內
發現一具燒焦了的屍體,我們現在與你一齊到殮房,認認那具屍體是否你的親人。」

張志偉憑屍體上的結婚戒子,認出死者是他的妻子李婉嫻,死者指模仍有部份完整,核對資料後,證實死者身份。
認完屍後,張志偉被帶返重案組總部,由黃定邦為他錄取口供。

「張先生,你的住所已經燒毀了,暫時無法居住,我們亦要為你錄取口供,委屈你在羈留所住幾天吧。」黃定邦婉轉地說,張志偉也沒有反對。
張志偉說,事發前他與妻子發生爭吵,之後離開,不久,單位就發生火警。

翌日,黃定邦再為張志偉錄取口供。
「張先生,你為何要殺死自己的太太呢?」黃定邦劈頭一句話就說。
「沒有。我怎會殺她?」張志偉說得十分細聲,像是說給自己聽一般。
「我們有證據。」黃定邦堅定地說。

從張志偉的說話及表現,黃定邦知道他十分內疚,只是仍抱萬一機會,希望能逍遙法外。
縱使張志偉能脫罪,但也瞞不過自己的良心,所以黃定邦用單刀直入的方式盤問。

黃定邦說:「你當日身上所穿的衣服,經科學鑑證後,發現布鞋上有火水,長褲的褲管,亦有被火燒焦痕跡。如果按你所說,你與死者爭吵後離開那個單位,你的衣物又怎會沾有火水及被燒焦呢?」
「是。是我殺了她。」張志偉嗚咽地說。

當日,張志偉與李婉嫻發生口角後,一怒之下到廚房取了一罐火水入房,將火水淋在李婉嫻身上,揚言放一把火同歸於盡。
張志偉說:「那時,她嚇得連求饒也不懂,只是呆呆站着,或者她以為我不敢放火。」
張志偉以為妻子鄙視他,不禁怒火中燒,將火水燃點。

他看見妻子在火海中掙扎,自己又沒有勇氣投身火海,只得匆匆離開。
黃定邦稍後將張志偉落案,控告他於1983年7月8日,在油麻地文明里一個單位內,謀殺23歲女子李婉嫻。

1984年1月19日,高等法院七名男性陪審員聆聽全部證供後,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,但誤殺罪名成立。

法官根據陪審團裁決判案時表示,此案是一宗家庭悲劇,他同意被告並非蓄意殺人,但其行為引致他人死亡,屬於罪無可恕過失,考慮到被告永遠要受良心責備,輕判入獄六年。

毒藥餵檀郎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冷血兇案》

日期:1978年4月3日
地點:油麻地彌敦道百樂大廈十八樓一單位
人物:鄭允、簡秀雯
案情:簡秀雯是鄭允的二奶,她毒死鄭允後自殺死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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她用嘴把毒藥送到他口中,他不以為意的全數吞下。
大多數女性,都不希望自己丈夫一朝飛黃騰達,富貴不能淫的男人,就如不吃魚的貓一樣,世上難尋。
  
鄭允,今年46歲,是一間小公寓的老闆,公寓客似雲來,他的錢包亦日漸腫脹起來。
鄭允每日接觸不少風騷入骨的歡場女人,自不然想入非非。
鄭允深明兔子不吃窩邊草的道理,他到自己老朋友九叔所開的公寓去尋歡作樂,為的是那裏較安全,起碼他的妻子不會起疑心。
  
九叔深知鄭允喜好,每次介紹的女人,都能令鄭允滿意。
在眾多女人中,最令鄭允着迷的,是簡秀雯。
鄭允喜歡簡秀雯,連九叔也大感意外,因為她連中人之姿也沒有,身材肥胖,鄉音未改。
簡秀雯也不是九叔介紹的,只不過是九叔介紹的那位臨時有事不能來,才由簡秀雯代替,豈料兩人就因而結下一段孽緣。
  簡秀雯與鄭允熟絡後,開始查問他的背景資料。
  鄭允沒有對簡秀雯隱瞞,直認有老婆,並有四個孩子。
  
鄭允說:「我那個黃面婆是不敢管我的,只要我按時給足夠家用,她就不會多問一句。」
「真的,可真威風啊!」簡秀雯雖然不相信鄭允的說話,但總不成當面把他拆穿,斷自己財路。
鄭允見對方深信不疑,說得就更起勁,簡秀雯不時奉承幾句,把他逗得心花怒放。
  
「雯,你為何會做這行的?」鄭允以憐憫語氣對簡秀雯說。
簡秀雯嘆了一口氣說:「唉,說來話長。」
簡秀雯未淪落風塵前,在一間工廠做女工,在廠內認識一個男工道友成,在對方甜言蜜語下,先失身後結婚,草草了事。
婚後不久,道友成露出猙獰面目,要簡秀雯賺錢養他,稍不如意,即對她拳打腳踢。
一天,道友成帶了兩名彪形大漢回家,說已把簡秀雯賣了落妓寨。
簡秀雯過了兩年暗無天日的生活,直至那個妓寨被警方瓦解,她才重出生天,道友成不久亦因藏毒被捕入獄。
  
過了兩年那種迎送生活,簡秀雯已習慣了,恢復自由後,仍重操故業。
遇上鄭允後,簡秀雯興起從良之心,幾經努力之下,鄭允終答應共賦同居。
兩人在油麻地彌敦道百樂大廈十八樓租了一個單位,雖未能雙宿雙棲,但兩人都以夫婦相稱。
  
鄭允得享齊人之福,樂在其中,他的妻子被蒙在鼓裏,不知丈夫已金屋藏嬌。
鄭允回想自己的經歷時,感到上天待他不薄。
他原來是一名泥水工人,與妻子謝氏結婚時,還是一名窮光蛋。
謝氏持家有道,在過去十四年,除替鄭允生了四個孩子,亦為他儲了一筆可觀金錢。
  
兩年前,一間小公寓的老闆因周轉不靈,將公寓招頂,鄭允在朋友九叔推薦下,將小公寓接手。
公寓生意不俗,鄭允很快就賺了錢。
有了錢後,鄭允開始花天酒地,謝氏毫無怨言,只叮囑他不能招惹另一個女人回家。
  
鄭允享了好幾個月齊人之福,煩惱開始出現。
一天,簡秀雯對鄭允說已懷了他的骨肉。
鄭允最初還滿心歡喜,着簡秀雯愛惜身體,其後聽了簡秀雯的說話後,心情冷了一截。
  
「允哥,孩子出世後,誰人作他的父親呢?」簡秀雯與鄭允並非合法夫妻,這是一個難題。
簡秀雯鑑貎辨色,對鄭允說:「我本身沒有所謂,可是孩子總得有個父親。」
鄭允細想後,覺得簡秀雯言之成理,可是自己是有婦之夫,不能做簡秀雯孩子的父親。
簡秀雯說:「允哥,我已想過了,我不求與你正式註冊,只要你的妻子承認我的妾侍地位就可以了。」
這個提議雖然合情合理,但鄭允知道妻子一定不會應承,不禁躊躇起來。
簡秀雯說:「允哥,你太太方面,由我與她談談吧,大家都是女人,她會了解我的心情的。」
鄭允帶簡秀雯回沙田寓所與妻子談判,雙方不歡而散。
  
福無雙至,禍不單行。
數日後,簡秀雯的丈夫道友成找上門來,他放監不久,打探到簡秀雯下落,又來纏着她。
道友成直指簡秀雯不守婦道,與人通姦,勒收五萬元分手費。
在道友成上門後三日,簡秀雯與鄭允被發現雙雙在單位內死亡。
  
1978年4月3日,鄭允長子患上腹膜炎,入院施手術,鄭允自上次談判破裂,不歡而散,賭氣不再回家,鄭妻想趁此機會,希望雙方和解。
鄭妻有點後悔,如果讓簡秀雯做「妾侍」,自己還可佔有丈夫的「大部分」,如今事情弄僵了,連丈夫也沒有了。
鄭妻致電到公寓,公寓職工說鄭允昨夜離開公寓後,沒有再出現。
鄭妻再打電話到「金屋」,電話卻沒有人接聽,她再打電話到公寓,吩咐職工阿球及楊仔到「金屋」查看。
這時已是凌晨二時多,但老闆娘有命,兩人只好懷着不滿的心情照辦。
  
兩人到達百樂大廈那間「金屋」,按了足足二十分鐘門鈴,但總不見有人出來應門。
阿球說:「屋內大概沒有人吧!說不定老闆與他的情婦已遠走高飛了。」
  
「我看就不像了,屋內還亮了燈,電視機也開着,說不定是他們在屋內出了事,所以不能出來應門。」楊仔較為細心,不如阿球那麼武斷。
兩人在門外商議了好一會,作不了主,致電給老闆娘說明情況。
老闆娘聽了之後,決定報警。
警員到場,認為事有可疑,向上峰請示後,召來消防員,撬門入內。
入屋後,搜查過客廳及睡房,未有特別發現。
「浴室門是鎖上的。」一名警員嘗試推開浴室門時說。
消防員伏在地上,發現門縫被人用布塞着,用工具將布推開,再撬毀門鎖,打開了浴室門。
浴室內的情景,把各人嚇了一跳。
一男一女,全身赤裸,倒斃在浴室之中。
女的斜斜坐在抽水馬桶上,男的仰臥地上,頭向門口。
最令各人感到驚訝的,是女死者右腳與男死者左腳,有一條繩綁着。
警員立刻封鎖現場,通知重案組及法醫到場。
  
法醫湯明檢驗兩具屍體後,發現男死者七孔流血,有明顯中毒徵象,女死者皮膚呈粉紅色,可能是氣體中毒。
兩具屍體稍後舁送殮房作進一步檢驗,證實男死者是吞服英特靈。(ENDRIN,一種烈性殺蟲藥,一毫克足以致命)
女死者口腔內,有微量英特靈,但不足致死,女死者是中石油氣毒致死,兩人死去大約廿四小時。
重案組探員調查後發現,浴室內有一個空的石油氣罐,出氣口被人用硬物弄開。
換言之,這罐石油氣,可能是殺人兇器。
浴室的一扇窗雖然掩上,但並沒有上鎖,亦沒有窗花,可供人出入。
按情況看來,這宗雙屍案可能是自殺案(兩人殉情),可能是自殺及兇殺案(其中一人殺人後自殺),可能是雙重兇殺案(兩人被第三者殺死)。
  
浴室門的門縫被人用布塞着,可見是有預謀行為。
浴室不符「密室」條件,因為兇手可從那扇窗逃走,雖然單位在十八樓,但亦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。
探員調查後,知道簡秀雯的丈夫道友成,曾向女死者勒索分手費。
探員追查道友成下落,知道他在案發前一日,因藏有毒品被警方拘留,還押監房看管,換言之,殺人的不是他。
經廣泛調查後,探員相信這宗案件並無第三者牽涉在內。
探員推測:女死者要求做「妾侍」,假裝有身孕要求「入宮」,但被拒絕。
她知道騙說懷孕一事,遲早被男死者拆穿,到時可能會被他拋棄,加上她的丈夫道友成勒索分手費,令她進入死胡同。
案發當晚,女死者與男死者在浴室鴛鴦戲水,女死者暗中將烈性農藥英特靈含在口中,與男死者接吻時,將農藥送入對方口中,並勸他吞下。
男死者吞下農藥後毒發身亡,女死者用浴巾將浴室的門縫塞着,將窗戶掩上,弄開在浴室內一罐石油氣的出氣口,讓石油氣逸出。
  
之後,女死者坐在馬桶上,把男死者扶起,面對面的將男死者放在自己大腿上,再用繩索綁着自己的右腳及對方的左腳,以示兩人死也不分離。
女死者中毒死去,男死者失去支持,倒在地上。
這種離奇殺人及自殺方式,曾一度令探員懷疑是道友成所為,「幸而」他因藏毒被捕,否則縱使清白,也會被視為疑犯拘捕調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