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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9年12月18日

圓月兇刀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辣手情殺案》

日期:1968年10月6日
地點:落馬洲新田村
人物:戴順錦、鄭秀英
案情:戴順錦殺死女友鄭秀英,逃走時被一輛軍車撞倒,留下證據。
備註:案件於1969年1月6日在高院開審,這案原定於1969年10月17日審結,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零十分鐘後,未達成一致協議,法官解散陪審團將案押後,另組陪審團重審。
1970年3月5日,重審有結果,陪審團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,法官依例判處死刑,5月12日,港督會同行政局赦免他的死罪,改為判監十五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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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月幾時有,把酒問青天,不知天上宮闕,今夕是何年?
一把童軍刀直插至柄,入肉超過六吋,鮮血如爆發的火山熔岩般自傷口流出,染得床上一片殷紅,人卻因失血過多而異常蒼白。
  
由發現中刀至今不過短短數分鐘,但生命卻迅速消逝,逝去得比溢出的血還快,一個活生生的人,轉眼就成了一具無生命的軀殼。
錯就錯在有人以為將刀拔出,會令傷者好受一些,誰料一片好心的拔刀人,卻把傷者送入鬼門關。

知道有人將刀拔出後,蔡幫辦面上罩上寒霜,一件重要證物,就因為那人的愚蠢行為報銷了。
死者是19歲女子鄭秀英,拔刀的是救女心切、結果反而害了她的鄭母。

蔡幫辦強按心中不悅,他也知道對方心情悲痛,惟有輕聲地問:「事情是怎樣發生的?」
飽受喪女之痛的鄭母一把眼淚,一把鼻涕地訴說當時情況。

當日下午三時,鄭母與九歲兒子阿球(鄭玉球)正在屋外餵鴨,此時,身穿白襯衣、黑長褲的戴順錦(23歲),一邊喝着五加皮,一邊走近。
在鄭母眼中,戴順錦是典型癩蝦蟆,可是自己的女兒卻瞎了眼,竟會喜歡這樣的人。
幾經辛苦,鄭母才勸服女兒與戴順錦疏遠,雖然兩人仍藕斷絲連,但只要不見到戴順錦,鄭母亦樂得「無眼屎乾淨盲」。

鄭母估不到,她不想見的人今日竟摸上門來,更偏偏是中秋節,鄭母認為大煞風景,不知戴順錦今番到來,是「攞景還是贈慶」。
「伯母,你好。」戴順錦見到鄭母,嬉皮笑臉說,鄭母裝着沒有聽到,背轉身去,作無聲抗議,當鄭母轉過身來時,戴順錦已不見了蹤影。
「你沒有親看見他入屋?」蔡幫辦插口說。
「沒有。」鄭母答。
蔡幫辦對這個答案十分失望。
鄭母繼續說:「未幾,我聽到阿英(鄭秀英)大叫冤枉,聲音由屋內傳出來,立刻叫阿球去查看。」

好一會後,阿球氣急敗壞地跑回來:「不得了,姊姊中了刀,在床上十分辛苦!」
鄭母隨阿球折返屋內,看見女兒胸口插着一把刀,大驚之下,本能地將刀拔出,一股血箭由傷口飛射而出,把鄭母噴得全身都是血點。
眼見女兒奄奄一息,鄭母完全沒有主意,由聞訊而至的鄰居代她報警。

蔡幫辦聽完鄭母述說事發經過後,眉頭緊皺,苦苦思索。
蔡幫辦支開鄭母,在案發現場游目四顧,發現牆腳有一堆碎瓦片,
他吩咐探員將瓦片全數裝入證物袋內,此時,蔡幫辦的眉頭才慢慢舒展。

兇器是一柄簇新童軍刀,刀柄上的指模雖然被鄭母弄得一塌糊塗,
但這柄刀仍是一件重要證物。
經查明,那柄童軍刀原本配有刀鞘,數日前在附近一間商店售予一名二十多歲男子。

售貨員向探員解釋:「每柄童軍刀都有一個編號,我們習慣在售刀時,將編號登記下來。」
在商店登記冊上的編號,與兇刀符合,證明那把刀是在該間商店售出。
探員問售貨員:「你是否記得買刀者的樣貌?」
售貨員所描述的,與戴順錦相似,蔡幫辦下令通緝戴順錦協助調查。

翌日,戴順錦雖然沒有捉到,但一個重要目擊證人卻來到警署,那人是駐守石崗軍營的英軍少校毛勒。
毛勒說:「昨日三時半左右,我駕車途經落馬洲大馬路,一名男子從路旁竄出,我雖然立刻煞掣,但仍將那名男子撞倒。那名男子僅受輕傷,我把他扶起,原想用車把他送往醫院,但那名男子卻表示不必,其後更自行走了。」
毛勒原本是來備案,蔡幫辦卻靈機一觸。
命案現場距車禍地點不遠,時間又吻合,那名冒失鬼可能就是戴順錦。

蔡幫辦問:「你扶起傷者時,可有發現他身上沾有血跡呢?」
毛勒說:「有,他的衫上染有血跡,我扶起他時,我所穿的毛外衣也沾了血跡。」
蔡幫辦歡天喜地,將毛勒的血衣送交化驗所化驗。

化驗報告還沒出來,戴順錦竟然到警署自首,直認殺死鄭秀英,說願意接受法律制裁。
戴順錦作供說:「當日,我到鄭家,原想說服阿英(鄭秀英)重修舊好,但她反臉無情,說覆水難收,我倆已緣盡於此,我萬念俱灰,但仍抱萬一機會,拿出童軍刀,對她說,如果她不答應我重修舊好,我就在她面前自殺。」

「可是,一個女人要變心,沒法可改變,她沒有被我的真情感動,冷冷地對我說:『你要死我不會阻止你,但要走遠一點死,勿弄污我的屋子。』」
「我全心全意為她,可是卻落得如此對待,我一怒之下,轉愛為恨,用刀抵着她的頸,此時她才慌了起來,說自己沒有移情別戀,說自己是冤枉的。」

「聽了她這樣說,我又想起她過往種種好處,心軟起來,持刀的手亦不禁垂下,豈料就在此時,她猛力想我推開,我一閃,她失去重心,被我的刀刺中,我把她扶到床上,忽忙走出屋外報謷。」

「我走到落馬洲大馬路時,被一部車撞傷,我報謷後折返時,才知阿英已經死了,我恐怕被捕,於是匿藏起來,我思前想後,知道躲避不是辦法,於是來自首,向你們說明一切。」

表面上,戴順錦是來自首,其實是替自己脫罪,如按他所說,這宗命案是因意外引發,並非一宗謀殺案。
蔡幫辦雖然明知其中有詐,但他的職責是拘捕兇手歸案,兇手的證供是否可信,應由控方在法庭加以證實或否定。
戴順錦其後被控告謀殺鄭秀英罪名,原以為這案可順利審結,可是戴順錦在庭上自辯時,推翻以前所作證供。
戴順錦說,他當日想見死者,但鄭母那副拒人千里的面孔,令他心灰意冷。

抵受不了失戀打擊,他打算一死了之,當他行到村口時,看見一輛軍車飛馳而至,於是撲出馬路,但卻命不該絕,僅受皮外傷。
經此一撞,他整個人神志模糊,也不知自己以後做了些甚麼。

當他清醒時,才知道身在警局,還被說是來自首承認殺人。他在警署內向探員力稱自己是無辜的,但卻沒有人去聽他。
戴順錦又說,當日只行到鄭家門口不遠處,沒有進入鄭家,亦沒有見過鄭秀英,他又稱自己雖然得不到她,也不會殺害她。

戴順錦作供完畢,由主控官陳詞:「事發後,我們在屋內檢到一堆碎瓦片,是一個打破了的五加皮酒瓶,上面有被告指模,證明被告進入屋內。」

「人證方面,經認人後,售出童軍刀的售貨員及毛勒少校,均認出被告。」
「物證方面,毛勒少校的一件染血毛衣,有兩種血跡,一種是被告所有,一種是死者所有,顯示被告與死者曾有接觸。」

控辯雙方陳詞完畢後,法官引導陪審團裁決:「本案主要證物,令死者致命的那把童軍刀上,沒有被告指模,控方僅憑間接證供,證明被告是兇手,未能令人絕對信服。」

案件於1969年1月6日在高院開審,這案原定於1969年10月17日審結,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零十分鐘後,未達成一致協議。法官解散陪審團將案押後,另組陪審團重審。
1970年3月5日,重審有結果,陪審團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,法官依例判處死刑。
戴順錦聞判大叫冤枉,他其後上訴,但被合議庭以理由不足駁回。
5月12日,港督會同行政局赦免他的死罪,改為判監十五年。

蔡幫辦事後曾與法律界人士研究這宗案件,法律界人士表示,被告若不推翻所作證供,他獲判意外令人致命的機會甚大,相信判監會在三年以下,甚至當庭庭省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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