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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9年12月18日

小流氓殺大佬碎屍
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蛛絲馬跡》

日期:1971年3月11日
地點:巴丙頓道對下一個水坑
人物:曾玉華 (20歲)、阿信 (19歲)、阿安 (18歲)
案情:曾玉華強逼兩名手下阿信及阿安打劫,因計劃太兒戲,阿信及阿安反抗時殺死曾玉華。
備註:法官判阿信誤殺罪名成立,入獄三年。
阿安因以前曾犯罪,連同今次罪名判入教導所,以不超過三年為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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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醫湯明除經常與屍體打交道外,由對科學鑑證十分有興趣,探員很多時都會一些「蛛絲馬跡」,交予湯明化驗。

今次,湯明要化驗的,是六根頭髮、一滴沾在一隻鞋上的血跡。
六根頭髮從折斷的地方判斷,相信是被人強行扯脫而非自然斷落,鞋上那一滴血,證實屬AB型。
這些證物是探員在一個棄置車房內發現的,較早前有人報稱,有一名男子在車房內被人強拉上車,於是報警。

探員到場後,發現上述兩件證物,車房內有「新鮮」車輪痕跡,較特別的,是右邊車輪是「光頭」的。
這宗涉嫌擄人案還未有結果,另一宗兇案又被揭發。

湯明抵達巴丙頓道對下一個水坑邊時,探員已將現場封鎖。
湯明看見水坑邊的野草叢,有一具無頭屍體,屍身祇得一條右臂,一條右腿,屍身半截浸在水坑內,水坑旁有一把刀,死屍頸部及左臂切口平整。
湯明相信是由利器造成,他殺成分甚高。

經初步檢查後,屍體舁往殮房作進一步檢查。
湯明發現,屍體不但沒有頭及一手一足,殘留的一隻手及一隻腳的指頭都被削去,沒法跟查指模,死者血型屬負O型。
負責偵查該案的重案組主管黃定邦,看着那具殘缺不全的屍體發呆。
「黃Sir,沒有線索就是線索。」湯明說。
「是啊,怎麼每次都是你先想到的。」湯明一言驚醒夢中人,黃定邦精神為之一振。

翌日,黃定邦率領大隊警員,到發現屍體現場作地氈式搜索,果然大有所獲。
探員在附近草叢中,發現一條手臂,這條手臂很快就送到湯明那裏,經鑑證後,證實屬無頭屍體所有。
最令黃定邦興奮的,斷臂之上,有一個裸女紋身圖案。
黃定邦說:「難怪兇手要將這條手臂砍下,原來是因為有這個紋身圖案,兇手將手臂拋棄在附近,顯見經驗不足。」
香港替人紋身地方不多,黃定邦很快就找對了地方。

「他的名字我記不起,當時有兩個人與他一齊來,陪他來的人似乎十分怕他,我相信他們是大哥與馬仔的關係。」紋身師傅並繪出三人樣貌。
探員拿着繪圖到龍蛇混雜的地方查詢,很快就找到其中兩人,他們都是小流氓。
一人叫阿信,19歲;另一人叫阿安,18歲。

黃定邦將兩人分開盤查,兩人均否認殺人,替兩人驗血時,發現阿信的血型是AB型,右手手心有被人咬傷傷痕,經嚴詞盤問後,兩人承認殺死他們的「大哥」,即20歲的曾玉華。
曾玉華,英文名叫波比,乳名二牛,曾任職護衛員,與父母同住石硤尾邨第二十一座,是一個黑社會的小頭目。

在阿信及阿安帶領下,大隊探員及法醫湯明,到達巴丙頓道附近,掘出一個由膠袋袋着的頭顱。
湯明將在車房檢到的頭髮,與頭顱上的頭髮進行核對,發現有二十三處地方吻合,證明該數條頭髮,是從該個頭顱扯下的「無頭公案」找到頭顱後,總算告一段落。

憑在車房檢到的數條頭髮,可證實第一現場所在,在車房檢到的皮鞋,大小亦與死者腳部尺碼符合,運屍的車亦已找到,右邊車輪是「光頭」的,司機願與警方合作,轉做控方證人。

核對死者的牙齒,與阿信右手手心的牙齒傷痕相符。

一間售賣利刀店舖,證實兩人在事發當晚購刀,該把刀與在水坑找到是同一類型。

憑這些人證物證,1971年4月中旬,阿信及阿安被解上西區裁判署,同被控謀殺曾玉華罪名。

開庭第一日,阿信承認誤殺,阿安承認協助及教唆罪名,為主控官接納。

阿信說,事發當日,曾玉華在車房內,慫恿他與阿安打劫,但計劃過於兒戲,兩人提出反對,曾玉華擺出「大哥」款
逼令兩人就範,並打了阿信一巴。
三人發生糾纏,阿信將曾玉華箍死,用車(由第三者駕駛)載至棄屍現場,為免屍體身分暴露,阿信用刀割下死者頭顱及左手左腳,又割去死者的手指模及腳趾模。

法官判阿信誤殺罪名成立,入獄三年。
阿安因以前曾犯罪,連同今次罪名判入教導所,以不超過三年為限。

1 則留言:

  1. 抵鳩死,曾玉華,黑社會永遠無好下埸,一隻腳殮房,一隻腳監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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