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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9年12月18日

江南斷腸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桃色兇殺案》

日期:1992年1月18日
地點:西區均益街10號安發大廈十樓與十一樓之間的樓梯
人物:葉知秋(江南)、曾祖昌
案情:葉知秋(江南) 與曾祖昌的妻子有婚外情,曾祖昌與葉知秋理論時,糾纏間將他殺死。
備註:大法官判案時指出,被告與情敵對峙失去理智,為反映罪行的嚴重性,雖然被告認罪,但仍要判入獄六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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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事評論員葉知秋遇襲喪生這個消息,令警方高層感到不安,除由港島總區重案組接手調查外,政治部探員亦空群而出,收集訊息。
案件於1992年1月18日,晚上六時三十五分發生,葉知秋被人用硬物擊破頭顱,倒臥在西區均益街十號安發大廈,十樓與十一樓之間的樓梯。
  
揭發這宗命案的是在該大廈十一樓居住的女住客阿玲。
「當時我拿垃圾到後樓梯,就見到他倒在樓梯的轉角位,全身都是血,十分駭人。」阿玲向探員說出發現屍體經過。
「我立刻折返家中,叫媽媽報警,報警後,我與媽媽再到樓梯轉角位置,認出他是住在十一樓H座的葉知秋。」

警方及救護員接報到場,將傷者送院及封鎖現場調查,葉知秋送院後證實死亡。
重案組及政治部探員抵達現場時,葉知秋的屍體已舁走,在樓梯轉角處,根據血跡的分布,探員相信死者在十一樓遇襲,沿樓梯向下逃走,在樓梯轉角處不支倒地,頭部撞向牆邊,以致鮮血四濺,流遍一地。
  
探員發現梯間的扶手,沾有死者的血液。
在死者伏屍現場,探員檢獲一支約一點三公尺長,二點五公分直徑的染血鐵通,相信是兇器。
  
警方為進一步搜集證據,將大廈封鎖,所有出入大廈人士均被截停查問及登記身證資料及地址。
現場大廈樓高二十二層,每層有九個單位,每單位約四十八平方公尺,每層都有升降機,另有兩條交叉式走火樓梯。
大廈天井近日搭有棚架修葺,在案發時,工人已經放工。
  
在十樓居住的一名住客表示,在案發時候,他未聽到有任何特別聲音。
他補充說,當時大部分住戶都開啟電視或音響器材,可能蓋過葉知秋的呼救聲。
  
稍後,西區警署副指揮官李兆堅親自到場了解情況。
港島總區重案組第二隊探員向各層住客進行問卷調查,派出搜索警犬「阿嬌」到場找尋證據。
  
葉知秋遇襲送院,經醫生證實不治,屍體轉送殮房,由法醫檢驗。
葉知秋的屍體被送到殮房時,身穿藍色西裝上衣,藍色西褲,啡色皮鞋,白恤衫,紅色毛衣,頸上仍繫着有變形蟲圖案領帶。
從死者一身衣着整齊判斷,死者可能自外返家,或由家中出外時遇害。
  
屍體經剖驗後,發現死者頭部及左腳有明顯傷痕,頭部右前額遭鐵通物體重擊,令頭骨碎裂,向內凹陷,部分腦漿從傷口溢出。
死者左腳前脛有一處流血腫塊,相信遭同一兇器所傷。
死者身上財物未失,包括現金四千八百元,一張面額一千九百二十元渣打銀行支票,四條鎖匙、一張地下鐵儲值車票、一張身份證補領紙,一疊咭片、一張電話費單據及一具手提電話。
從種種跡象判斷,兇手志在奪命,警方將案列為兇殺案處理。
  
遇襲喪生的時事評論員葉知秋,原名陳江南,45歲。
葉知秋祖藉廣東封開漁澇,是農村子弟,在大陸歷次政治鬥爭中,曾多次入獄,1972年9月間來港。
  
葉知秋來港初期,曾當苦力,其後加入中共官方的「中新社」擔任記者,後來以寫時事評論文章成名,成為專欄作家,筆名是葉知秋,取一葉知秋意思。

葉知秋親歷大陸的政治鬥爭,他所寫的文章多猛烈批評共產黨,對台灣政治及台獨分子亦屢加鞭撻,結下不少「仇家」。
「中國人(港澳)反台獨護國大同盟」,由葉知秋於1991年底在港成立,擔任主席,積極在港推展反台獨活動。
1992年1月6日,該會曾舉辦一次聚會,有逾千人參加,反應熱烈。
  
葉知秋的前妻是香港著名記者曾慧燕,她與葉知秋離婚後,已移居紐約。
重案組用長途電話與曾慧燕取得聯絡,她知道葉知秋遇害的消息後,感到非常難過。
「我估計,事情的背景不尋常。」曾慧燕對探員說,可也又不肯作出具體說明。
曾慧燕說:「我不願作出揣測,不過,我不認為事件與葉知秋反台獨有關,台獨份子不會為這事而向他下毒手的。」
曾慧燕表示,她最後一次與葉知秋聯絡,是在數個月前,當時葉知秋告訴她成立一個反台獨聯盟。
  
葉知秋遇害翌日,港島總區重案組第二隊及鑑證科人員,在現場繼續搜證,檢走一批文件。
重案組探員在大廈內進行逐戶問卷調查,內容包括:是否認識死者?是否見過死者?有否與死者打過招呼?案發前後,有沒有見過可疑人等進出大廈?
  
同樓住客表示,葉知秋為人和藹可親,出入時均會與人打招呼。
一名住客說:「葉知秋大約在四年半前遷入這裏居住,原本與妻子一起,離婚後,這個單位由葉知秋獨居。」
  
「葉知秋經都帶不同女子返家,他們的態度親暱,我相信他為人頗為風流,經常都有人造訪他。」
「今早八時,我看見一名年約30歲女子,跪在葉知秋伏屍處哭泣,當她看見我時,就匆匆離去。」
「那名女子以前曾多次到葉知秋家中,我不知她叫甚麼名字,只曾聽過葉知秋叫她做阿瓊。」
  
西區警署指揮官杜禮回答到場採訪記者查詢時表示,現時無證據顯示葉知秋的死,是與他的職業和政見有關,但警方不排除有政治暗殺可能性。
與葉知秋聯手搞反台獨運動的李崇威表示,葉知秋的死與反台獨無必然關係。
雖然無直接證據顯示,葉知秋的死與反台獨有關,警方仍派出探員,暗中保護反台獨大同盟的主要成員。
  
與葉知秋相熟的珠海書院新聞系主任黃毓民,認為事件應無政治成分,最近經常與葉知秋見面,未聽他說過有人要對他不利,探員從黃毓民口中,獲知葉知秋生前曾多次接過恐嚇電話。
  
葉知秋被殺案,警方經綜合分析案情後,相信涉及政治因素的機會很微,將調查重點轉移到私人恩怨方面。
死者生性風流,警方不排除此案與桃色有關。
  
負責調查此案的港島總區重案組第二隊探員,案發後已會晤葉知秋生前參加的政治團體成員,工作上的同事及私人生活方面的朋友等。
葉知秋存放在銀行內的財物已被凍結,在他家中搜到的大批文件,由政治部進行分析。
港島總區指揮官魯沛表示,警方已將葉知秋被殺案列為主要案件處理。
魯沛稱:「這案現已交由警方精銳部隊,港島總區重案組接手處理。」
  
被記者問及國際刑警及政治部是否有參與調查時,魯沛不作正面回答,表示警隊內部不同部門會互相協調,這是很正常及有效的做法。
  
港島總區重案組第二隊主管莫燦雄表示:「警方已剔除劫殺的可能性,現時,警方朝桃色糾紛、錢銀轇轕,甚至涉及黑社會方向調查。」
  
對於警方的說法,黃毓民不以為然。
黃毓民說:「葉知秋收入豐厚,既不賭博,又沒有家庭負擔,怎會有金錢上問題?」
黃毓民說:「至於桃色糾紛,我不抹殺有這個可能性,我不清楚葉知秋的私生活如何,不過,葉知秋已與妻子離婚,現時過獨身生活,有女朋友亦不足為奇。」
黃毓民說:「葉知秋離婚後,心情十分苦悶,我經常去開解他,我的妻子曾答應介紹女朋友給他,豈料他已經遭人毒手。」
  
葉知秋是「中國人(港澳)反台獨護國大同盟」主席,在港並無親人。
1月31日,葉知秋的喪禮假紅磡世界殯儀館舉行。
葉知秋的親人未能由大陸來港主持喪禮,由新聞界組成的治喪委員會在十時舉行公祭,正午辭靈,由葉知秋八名生前好友扶靈。
現場有一個較特別花圈,上面寫着「心碎腸斷哭江南」,送花圈的人署名小麗,相信是葉知秋生前的紅顏知己。
靈堂內,重案組探員混集在致祭人士之中,留意是否有可疑人物出現。
  
喪禮結束後,探員取走到場致祭及送花圈人士名單,找尋線索。
重案組探員在分析資料時,發現葉知秋一名朋友所給的證供可能有助破案。
證人說:「葉知秋寫評論文章寫得出色,交遊廣闊,甚得女性歡心,他來者不拒,與抑慕他的女性發生超友誼關係。」
  
「那些女性中,有部分是有夫之婦,我曾對他說,不要再與有夫之婦來往,不如正正經經找一個女朋友,但他卻不聽。」
「幾個月前,我在街上見到葉知秋與一名女子態度親密,數日後,我問他那名女子是誰,他說是一名教師的妻子,叫做阿瓊。」
  
「葉知秋說,那個阿瓊對他十分癡心,並說願與丈夫離跟他一起生活。」
「當時,我勸葉知秋不要破壞別人的家庭,但他沒有聽我的。」
  
「葉知秋遇害,我認為政治暗殺的可能性不大,反而與桃色有關。」
證人的說話,受到重案組探員重視。
在案發翌日,一名叫阿瓊的女子曾在葉知和伏屍場跪拜,探員相信,證人所說的阿瓊,與這名女子同為一人。
  
1月28日,探員分析從葉知秋寓所檢走的證物時,在一本電話簿中,發現阿瓊的電話號碼。
探員其後查知阿瓊的丈夫是一名教師,於是傳訊兩人。
阿瓊承認與葉知秋有染,她的丈夫在探員警誡下,承認殺害葉知秋。
警方稍後將該名男子落案控以謀殺葉知秋罪名。
  
1992年12月4日,葉知秋被殺案在高等法院判決。
被告曾祖昌,48歲,教師,被控於1992年1月18日,在西環均益街安發大廈十字樓梯間,謀殺45歲男子陳江南,筆名葉知秋。
  
代表被告的大律師求情時表示,被告是一個工作勤奮、有愛心、負責任的教師,他愛護學生,工餘時協助推廣學生體育活動,教學生游泳。
大律師說:「被告是一名及格游泳教練,性格溫厚,絕非暴力人士,也不是脾氣暴躁不講理的人。」
「被告今次殺人,純因受到死者與妻子有婚外情刺激,被告欲挽回婚姻,找死者理論,要死者不要勾引其妻。」
  
「死者反指是被告妻子主動勾引他,更嘲笑被告不管麻鷹管雞仔,被告大受刺激,與死者糾纏,後來被推倒地上。」
「被告隨手拾起地上一支鐵通,掃向死者的左腳,令死者仆倒,然用鐵通打了死者幾下。」
  
「被告後來看見死者流血,也被嚇呆了,連忙拋下鐵通逃走。」
「被告殺人後感到很後悔,他否認謀殺,但承認誤殺,控方基於他犯案時是受到死者挑釁,接受他認罪。」
  
「被告自1969年在葵涌一間學校任教,晉升至副校長,被告再也不能擔任教師,教師生涯已因此事斷送。」
「被告有兩名兒子,由於今次事件,被告反而與四十五歲妻子和好如初,兩人正參加婚姻輔導,打算重新開始。」
大律師說:「被告是自衛殺人,希望法官盡量輕判。」
  

主控官在結案陳詞時表示,警方查出在案發當日中午,死者曾與女助手相約於晚上七時,在尖沙嘴見面。
死者女助手久候仍不見死者出現,警方相信,死者是離家前往與女助手會面途中遇害。
  
兇器是一支水喉鐵,案發後在死者身旁找到。
那支水喉鐵其後證實是裝修工人遺下在大廈樓梯地上,警方在該支水喉鐵上,找到一個血掌印。
  
1月28日,警方在死者遺物中找到被告妻子的電話,從證人口中獲知三人的不尋常關係。
被告在警誡下作供,承認因死者「搞」他的妻子,所以非常憤怒。
  
案發當日,被告表示只想警告死者勿再「搞」他的妻子。
當兩人理論時在梯間糾纏,互相推撞之際,死者拿一塊磚頭將他擊倒地上,被告隨即拾起身邊一支鐵通還擊。
被告強調不知道會打死對方,也無意這樣做。
被告在事件中也受了傷,左手四隻手指關節均有疤痕。
  
控辯雙方陳詞後,大法官林輝以被告殺人手法兇殘,判入獄六年。
大法官判案時指出,死者對被告所做的事,的確會令到有理性的人失去理性,做出被告的行為。
  
「被告雖然受到挑釁,但他以非常兇殘方法將死者打死,被告的身型比死者高大及較孔武有力,從現場環境觀察,顯示死者受到殘酷對待。」
「被告與情敵對峙失去理智,為反映被告罪行的嚴重性,雖然被告認罪,但仍要判入獄六年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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