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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9年12月18日

水兵殺死灣仔皇后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驚人兇殺案》

日期:1985年11月13日
地點:灣仔謝斐道一間時鐘別墅1705號房
人物:沙維治 (19歲)、鄭妙琴 
案情:鄭妙琴是性工作者,被在澳洲軍艦服役的沙維治殺死。
備註:1986年5月30日,全案審結。
陪審團一致裁定沙維治謀殺罪不成立,但以六比一裁定誤殺罪名成立,法官審閱心理醫生報告後,認為沙維治在犯案時精神正常,於1986年6月26日,判沙維治入獄四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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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雙玉臂千人枕,半點朱唇萬客嘗。

幹了二十多年迎送生涯,曾有「灣仔皇后」之稱的鄭妙琴(英文名是南施),從沒有想到,自己會在「工作」時喪命。

1985年11月13日早上七時十五分,灣仔謝斐道一間時鐘別墅,管房發覺1705號租客逾時仍未離去,打電話入房卻沒人接聽,用後備匙打開房門後,發現南施全身赤裸,仰臥地上,頭部被一塊染血毛巾蓋着⋯⋯
管房不敢細看,立刻致電報警。

重案組探員聞訊到場調查,南施已沒有生命跡象,探員召法醫到場協助調查。
法醫驗出死者面部、頸部和胸部有傷痕,相信南施死前曾遭毒打,頸部有握痕,相信死因是由於呼吸道被握,窒息致死。
現場十分凌亂,相信兩人曾作糾纏,打鬥由床邊的梳妝檯開始,一直至牆邊停止,死者就伏屍牆邊。
梳妝檯上一個煙灰盅內,有五個煙頭,其中三個染有唇膏,經化驗後,證質與死者所塗的唇膏相符,另兩個則沒有唇膏印,探員相信是兇手留下。

那兩個煙頭送進化驗室後,發現香煙上只有死者指模,沒有別的指模留下。
探員推測,兩根煙都由死者取出,送到兇手口中,兇手只用兩根手指將煙夾住,所以沒有留下指模。
不過,香煙的濾嘴有明顯牙齒咬痕。

在床單上,探員發現有精液遺下,經化驗後,發現共有八個精液樣本。
換言之,在這張林單換上後,至少有八名男子在這張床與人發生性行為,在枕頭附近撿到三十七條金黃色頭髮,其中四條屬死者所有,餘下的分屬十二個人。
所有在現場檢到的樣本,全部遞交政府化驗室進行化驗及分析。

死者在1705號室喪命,但探員仍將過去二十四小時的租客名單進行審核,1705號室的租客是調查首選目標。
過去二十四小時,1705號房的租客共有十一人,據別墅職員稱,1705號房在11月12日上午九時換過被單,探員從名單上減去一個人名,餘下十個要作進一步調查。

十人之中,只有三名水兵填報真實姓名,住址都填報住在三艘澳洲軍艦之上,其中兩人曾與死者「開房」。

水兵湯臣,22歲,11月13日凌晨三時到上址開房,另一名是沙維治,黑人,19歲,凌晨五時到上址開房。
兩人是最後見到死者的人,探員分頭去找兩人,湯臣未返回艦上,沙維治則在艦上自己的艙房呼呼入睡。

沙維治承認,當日曾與南施「開房」。
他說,他與同袍上岸後,曾到灣仔一間酒吧買醉,之後,就各自尋歡。
他甫行出酒吧,就遇上南施,一般妓女都不喜歡接待黑人,當南施開價四百港元,他就立刻應承。
南施把他帶到一間別墅,着他用八十八元租了一間房,時間是兩小時。
入房後,南施向他索取四百元,他如數照付,南施並不急於交易,自己點了一根香煙,又點了一根給他,當時他已慾火如焚⋯⋯

南施是有經驗的賣春婦,很快就令沙維治完事了,完事後,南施點了一根香煙給沙維治,自己點了一根,南施之後到浴室淋浴。
洗澡完畢,南施出來時再點了一根香煙,此時南施身上只圍着毛巾,沙維治再與死者春風一度。
完事後,沙維治見時間不早,先行離去,南施表示要再睡一會。

沙維治離開別墅後,返回艦上,直至被探員找到時,一直都在艦上逗留。
登船紀錄顯示,沙維治是在上午六時二十七分回艦的,探員錄取口供時,發現沙維治說話時口齒並不伶俐,沙維治稱,他不慎將舌頭咬破,才會語言不清。
警方認為有可疑,將沙維治扣留,另一方面繼續找尋湯臣下落。

湯臣在鄧肇堅醫院內被尋獲,他在凌晨三時四十九分,暈倒街頭,由途人報警送院,他一直昏迷,需留院接受治療。
死者在凌晨五時仍然生存,湯臣有不在現場證據,探員把他列為非嫌疑犯,換言之,最有嫌疑的就是沙維治。

探員接觸南施的姊妹,知道她視財如命,斷不會免費與人幹那回事。
那麼,會否是沙維治用力過強,以致弄出人命呢?

探員替沙維治做法醫活體檢查,發現他的下體有瘀傷及抓痕,沙維治說是與人發生爭執,遭人抓傷,但在何時、何地、與何人發生爭執,他說由於喝醉而記不清楚。
根據這個發現,探員再到殮房,要求鑑證組人員對死者屍體進行科學鑑證。

鑑證組在死者下體發現數條陰毛,屬沙維治所有,在死者的指甲內,發現沙維治的皮肉組織及血液。
探員推測,死者曾與沙維治發生爭執,兩人對打,死者曾用手把對方的下體抓傷,最終遭到毒手。

鑑證科在死者的牙齒上,發現沙維治的血跡,沙維治舌頭上的牙印,亦與死者牙印相符,推測死者曾將沙維治的舌頭咬傷。
南施的姊妹稱,南施最憎惡與嫖客接吻,不會讓嫖客將舌頭放入她的口中。

雖然有環境證供,但亦只證明沙維治與南施有接觸,探員轉向證人方面入手。

別墅職員稱,在上述時間內,1705號房只有沙維治與死者在內,並沒有第三者進入。
經認人後,別墅職員確定與死者開房的是沙維治,警方落案,將沙維治控以謀殺罪名。

該案在1986年5月開審,沙維治否認控罪,警方先後傳召多名證人出庭作證。
控方提出大量科學鑑證證供,證明死者在遇害前,曾與被告有接觸及發生糾纏,並遭被告握斃。
控方作供完畢後,沙維治沒有登台為自己辯護,亦拒絕接受控方盤問。

沙維治代表律師指出,被告犯案時曾喝下大量烈酒,酒精中更含有某種藥物,令被告的精神過於興奮而失常,情緒非他本人所能控制,加上沒有殺人動機,謀殺罪名無法成立。

5月30日,全案審結,陪審團一致裁定沙維治謀殺罪不成立,但以六比一裁定誤殺罪名成立。

法官審閱心理醫生報告後,認為沙維治在犯案時精神正常,於6月26日,判沙維治入獄四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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