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後更新:

  • 2025年10月29日
顯示包含「灣仔」標籤的文章。顯示所有文章
顯示包含「灣仔」標籤的文章。顯示所有文章

火燒入境處 兩死四十六傷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縱火炸彈案》
(視像版)

日期:2000年8月2日
地點:灣仔入境處大樓十三樓
人物:施君龍、梁錦江、林小星
案情:施君龍帶領爭居權者佔領入境處調查科,期間有人縱火,梁錦江及林小星死亡,四十六人受傷。
備註:施君龍在於2005年出獄後,成功申請單程證獲得居港權。

***************

 居港權問題於香港回歸不足兩年爆發,成為香港特區政府的燙手山芋。
「人大釋法」令某些人的「居港權」得而復失,引發連串抗議活動,最終引發2000年8月2日發生的入境處大樓縱火案,導致入境處高級事務主任梁錦光與請願者林小星死亡,五十多人受傷。

二十三名爭取居港權的人於8月2日中午,進入灣仔入境處大樓十三樓,入境處調查科後,一直不肯離去。
在這班人中,其中一個扮演「文」(策劃),一個扮演「武」(執行)領導者角色。

負責策劃的是在華南理工大學就讀的施君龍(22歲),他為爭取居港權,放棄學業,1998年11月持雙程證來香港,期滿後在香港居留。
1999年12月,施君龍策劃衝擊政府總部,「一戰成名」成為核心人物。
負責執行爭取居權行動的林小星,是海豐人,被稱為「海豐派」,曾在傳媒面前聲稱準備自殺,其後被發現所謂毒藥只是汽水。

2000年8月2日,施君龍及林小星帶領一班激進的爭居港權人士,要求與入境處主任會面及為他們簽發身份證。
入境處人員以他們不符資格,拒絕他們的要求,勸喻他們離開,但他們仍在四米乘五米的等候室聚集。

下午三時,施君龍致電警方九九九控制中心,說:「有人在灣仔入境處大樓十三樓淋天拿水自殺。」
兩名軍裝警員到場,向報案人施君龍查詢,他未能指出誰人要自殺,又說不出那人身在何處,警員登記了他的資料後離去。

警方高層接到九九九控制中心轉知情況,向入境處查詢,入境處職員回覆說稍後會有「清場」行動,歡迎警方派人協助。
警方高層派出四十一名藍帽子警員到入境處樓下部署,控制人群,防止他們裏應外合,衝擊入境處。
兩名藍帽子女警及五名軍裝男警,在十三樓升降機口戒備,協助入境處職員「清場」。

同一時間,一直跟進「爭居權案」的幾名記者,收到有人在傳呼台留下口訊,說入境處會有「大件事」發生,囑咐記者勿離開現場。
這時,在樓下聲援的一名示威者接到電話:「樓下的不要走,樓上準備放火。」

下午四時,林小星等人打算佔據入境處,將事情弄大。  
四時二十分,入境處向聚集者發出「清場」警告。
四時三十分,助埋入境事務主任聶文傑奉命拍攝,將事發經過,在場人士舉止,對話完全記錄下來,以備日後接到投訴時作為呈堂證據。

當時,沒有人料到這輯「死亡直播」,會在法庭上播出多次,亦令到施君龍上訴得直。
隸屬調查科的高級入境主任梁錦光,與調查科特遣隊指揮官陳國麟,站在最前線與示威者談判,向對方表明,入境處會用「適當武力」將他們逐一帶走。

入境處採「擒賊先擒王」策略,首先對付「聲氣多多」的施君龍,將他制服抬走,他一反過去的激烈反抗,沒有掙扎,像是樂於被抬走。
「明年今日就是你們的死忌,你們全部都會變燒豬!」,施君龍被入境處人員由室內抬出走廊時作出恐嚇

這時,一名入境處職員在耳邊對陳國麟說:「陳Sir,警方打電話找你,請到辦公室聽電話。」
陳國麟向梁錦光交代後,轉身往辦公室聽電話,當他於六時零一分拿起電話筒時,幾名示威者打開手持的礦泉水樽,一陣濃烈天拿水味充斥在狹窄的等候室。

梁錦光示意身後同事後退,而他反向前踏上一步,以身擋架並出手企圖奪取天拿水樽,同時大喝:「你們瘋了嗎?」
回答梁錦光的是向他潑來的天拿水,與梁錦光對站的林小星向自己淋了天拿水,林小星全身突然爆出一個火球,梁錦光首當其衝,全身着火。

當自動滅火系統將火撲熄時,梁錦光與林小星己奄奄一息,梁錦光燒傷面積達八成,延至8月11日傷重死亡,林小星亦於當日不治。
這宗縱火慘案導致兩死四十六傷,傷者包括二十六名入境處職員。

負責調查此案的重案組探員,在緃火現場檢獲八個曾盛載天拿水的礦泉水膠樽,五個打火機,相信在這群示威者中,有人故意縱火。

探員從入境處職員拍攝的四盒錄影帶中,看到整個縱火悲劇過程,經逐格搜索,發現林小星與其中一名示威者彭漢坤,手指曾冒出火花,是點燃天拿水的有力證據。

彭漢坤說:「事前不知道他們會縱火,否則我不會參與,我知道有人游說其他人指證我是縱火案首腦,令他可置身事外,你們(探員)不要信他的說話。」

探員查出在案發前一天,策劃這次縱火行動的數名主要人物,在九龍仔公園見面,擬定計劃,在城南道一家五金舖,買了兩公升天拿水。
經過廣泛調查,探員認為在事件中毛髮不損的施君龍,是這宗縱火案的關鍵人物。

施君龍在潮州海豐縣出生,是家中獨子,母親是印尼華僑,1973年舉家申請到香港,結果父母與姊姊先後來港,施君龍一人留在鄉間。

1994年,施君龍曾用他人身份證入境被捕後遣返。 
1998年11月,施君龍在華南理工唸至二年級綴學,持雙程證來港,與在上水居住的家人團聚,留港期間因行為不檢被罰五百元。
施君龍來港後一直沒有工作,由任職搬運工人的父親供養。
1999年4月,施君龍向入境處「自首」,獲發行街紙暫准留港,等候居留權訴訟結果。
1999年年底,施君龍在政府總部外示威,以頭撞向政府總部牆壁,又企圖以掃帚襲擊警員,最終被警員以胡椒噴霧制服,他曾為此事公開道歉,他亦因此成為爭取居港權的領導人。
施君龍被捕後解上法庭受審,代表施君龍的律師說:「施君龍不是該群人的代表或領袖,當日他接到內地叔父通知,單程證很快就會批出,他到入境處只是查詢自己的來港申請。」

2000年8月20日,港府為梁錦光舉行紀律部隊最高榮譽葬禮,出殯當日有約二千人到靈堂致祭。
梁錦光是香港回歸後首位以國旗覆蓋靈柩的殉職公務員,後獲追頒金英勇勳章。
梁錦光的遺孀及一對子女,事發後已移居加拿大。

2001年5月19日,灣仔入境處縱火案,二十二名被告在高等法院提訊。
首七名被控兩項謀殺罪名的被告為施君龍,彭漢坤、傅模、林興鑾、楊義坪、楊義炎、周洪川,他們於10月8日接受審訊。
2002年2月1日,審訊了六十四日的縱火案審結,法官高嘉樂花了一個上午時間引導陪審團裁決。
高嘉樂指出,七名被告各被控兩項謀殺、一項縱火罪,陪審團要就每一名被告的每一項控罪獨立考慮是否成立。

高嘉樂向陪審團解釋謀殺與誤殺的分別。
謀殺:必須證明他們在事前是有協議或計劃去進行,並有共同意圖去殺害或要令當時在入境處現場的人,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,而這結果是他們預謀中期望見到的。

辯方律師抗辯時,說林小星在案發當日想自殺,陪審團若相信辯方的說話,各被告被控謀殺林小星的罪名便不成立。
施君龍在現場曾說過:「明年今日就是你們死忌。」,法官特別向陪審團解釋,這可以是一句普通的話,但亦可以是恐嚇。
誤殺:被告沒有意圖去殺害他人,但火警導致有人死亡。
縱火:需確定被告有沒有意圖或卥莾損毀入境處財物,有則構成縱火罪名。

全部九名女性陪審員在下午一時許退庭商議,直至晚上七時仍未能達成結果,需要休庭,九人入住酒店休息,翌日繼續商議。
翌日傍晚六時許,陪審團商議兩天共十五小時後,於高等法院六樓的十號法庭,裁定施君龍兩項謀殺罪名成立,其餘六名被告誤殺罪名成立,七名被告均被裁定縱火罪名成立。

施君龍在庭上神情冷漠,當陪審員宣讀裁決完畢,離庭經過犯人檻時,施君龍語帶恐嚇鄭重地對陪審員表示:「多謝你們。」

翌日,法官高嘉樂用了個半小時,聽取六名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,退庭十五分鐘判刑。
施君龍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,唯一刑罰是終身監禁。
法官考慮到此案有兩人死亡,案情嚴重,將兩項誤殺罪共計十四年為量刑起點。

第二至第五被告,分別為彭漢坤、傅模、林興鑾、楊義坪,法官考慮各人遞交求情信,減刑至十二年。
第六及第七被告楊義炎及周洪川,曾有認罪意圖,減刑至十三年。

施君龍在赤柱監獄接受一份英文報章訪問時,否認慘劇由他一手造成,憤憤不平說:「律師在裁決後對我說,在證據上我沒有輸,只是輸了運氣。」
「我是一個正常的人,怎會做殺人放火的事?如果我真的計劃這樣做,我為何要自己親身去做?如果我真的有預謀去做,我也不致愚蠢至站於鏡頭前。」

施君龍說,缺乏證據控告他謀殺,審判亦對他不公平,強調自己在縱火發生前曾報警三次,當局未採取適當行動阻止,導致慘劇發生。
入境處縱火案七名主犯判刑後,與案有關的十五人排期於4月8日開審,他們同被控誤殺梁錦光及縱火罪。

2002年6月6日,由於控方未能就其中十四名被告提出須答辯的表面證據,高院原訟庭法官石輝引導陪審團作出無罪釋放決定。

唯一未獲釋的被告李世游(19歲),是因為控方的呈堂錄影帶,拍下他於事發時,在緃火現場手持水樽,有足夠表面證據控告他。
6月14日,陪審團商議兩日後,於晚上七時以六比二裁定李世游縱火罪名成立。

主審法官石輝以陪審團商議超過三十小時,仍未能對誤殺罪有所裁決,宣布解散陪審團,控方會在一個月內,決定是否就誤殺罪提出重審。
6月17日,法官判刑時指出,案中罪行以五年作刑罰起點,考慮被告在開審前曾表明願意承認縱火,判監四年半。
2003年2月19日,入境處縱火案主要證據出現新版本,在現場拍攝的錄影帶,經高科技處理製成DVD,原本不清晰的畫面及對話一一重現,辯方基於案中有新發現,為施君龍等七人提出翻案及減刑申請。

代表上訴人的是資深大律師麥高義,他說施君龍雖然說:「明年今日就是你們的死忌。」,但他在案發時沒有持天拿水或打火機,而且不在起火房間內。
此外,錄影帶內明顯聽到爭居權者說:「不用點火,只要將樽蓋開啟,讓天拿水的氣味溢出來。」

6月12日,由三名法官司徒冕、司徒敬、楊振耀組成的上訴庭,未能就結果達成一致決定。
即使他們一致同意撤銷施君龍的謀殺罪名,亦是基於不同理由。

上訴庭判決書認為,七名被告的行為,並非有完整計劃,亦沒有充份證據顯示,施君龍有預謀犯案,故推翻他的謀殺定罪。
上訴庭決定在收到施君龍代表律師提交的文件後,再考慮他誤殺罪的量刑。

2003年11月25日,因誤殺罪名分別判監的六名被告就刑期上訴。

12月11日,上訴庭副庭長司徒冕於判辭中指出,雖然施君龍於案發時沒有潑天拿水或點火,但他深知示威者的要求被拒,會發生甚麼事。

司徒冕說:「事實上,他是一眾示威者中間的領導,擔當策劃角色,最後造成兩人死亡,故應判處被告中的最高刑罰。」
法官將施君龍的誤殺刑期改為十四年,與剛服完的緃火罪五年刑期同期執行。
同案另外六名被告要求減刑的上訴被駁回。

2004年10月18日,施君龍及六名被告,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。
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,兩項誤殺及一項縱火罪上訴得直,案件發還高院重審。

法官倫明高由上午九時起花了三個半小時聽取案情,求情理由及翻看兩盒縱火案現場錄影帶,下午才正式判刑。
鑑於七名被告坦白承認兩項誤殺,餘下的一項縱火罪便不予起訴。

倫明高說:「施君龍在事件中,以『有影響力的領袖』行事,其餘六人只是依計劃統一行動,罪責較輕,現以十二年為施君龍的量刑起點,他因認罪獲減刑至八年。」
另外六名被告因罪行較施君龍輕,各判入獄七年四個月。

2005年9月20日,縱火案最後一名被告李世游在高院受審,他否認兩項誤殺罪名。
9月30日,七人陪審團退庭商議六小時後,以五比二裁定李世游誤殺梁錦光罪名成立,但誤殺林小星罪名不成立。
李世游因縱火罪已服刑四年半,誤殺判監五年半,兩罪刑期分期執行,合共服刑十年,是這宗縱火案中,最遲出獄的一個。

2005年11月30日,施君龍刑滿離開壁屋監獄,原定轉交入境處青山灣羈留中心遣返內地,但因施君龍要求,先將他送到中區天主教座堂,由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為他進行施洗儀式,令他成為天主教徒。

施君龍在於2005年出獄後,成功申請單程證獲得居港權,他繼續在內地居住,間中來香港,他在家庭團聚互助會做董事,家庭團聚互助會是專為內地人申請單程證的組織,該會成立於2004年,與中聯辦及民建聯關係密切。

梁錦光兒子回應施君龍獲居港權

對我來說,我出生的地方愈來愈陌生,施君龍來港,對我最大的衝擊,不是仇恨,而是原則的問題.
人誰無過,如果在牢中的日子,他有反省過自己所做的事,他是應該被原諒的.

但我從新聞中看到他上訴得直後的表現,很難讓我相信他有在反省.
香港讓這樣的人來港,只會增加社會的危險與不安,因此我同意單程證制度的檢討。

鴻業大廈兇殺迷離

元方【元凶系列】
案發日期:1974年8月9日
刧殺疑雲有别情
兩命魂斷雪未昭

1974年8月6日上午,居住於灣仔道鴻業大廈五樓M座的鄭太,甫踏出家門,陣陣元寶燒香的煙味就撲面而來,刺眼刺鼻,對於沒有宗教信仰的她來説,倒不覺討厭,反而習以為常。
「二姑,這麼晨早就拜神了!」鄭太説。
一個身材肥胖,戴黑框眼鏡的花甲婦人,在自家門前一邊弄着拜神祭品,一邊回應:「什麼晨早,都十時了,你又去哪裏?」
「沒什麼,今天老公生日嘛,現在去市場逛逛,看有什麼好東西,今晚弄一餐豐富的給他。」鄭太輕鬆的説。
拜神老婦皺皺眉頭:「你真的,應該早一點吧,現在什麼好東西都給人搶購了啦!」
鄭太並不着急:「沒關係,銅鑼灣街市什麼也有。」説罷步入升降機,喊了一句:「二姑,拜得神多自有神庇佑啊,哈哈!」

世上的好人與壞人,都求神拜佛,是否就會「有神庇佑」,脱離厄運呢?

手腳被綁  亂刀劈死
「二姑」名叫戴彩珍,又名戴玉,68歲,但總在人家面前宣稱只是60歲,她篤信佛教,經常前往大嶼山及新界等佛寺或庵堂參拜,不時會住上幾天,非常誠心。平日在家裏,飯前或飯後也必定會在門外拜神上香,故有「拜神婆」之稱。
她有一名獨子,40歲,兩人同住鴻業大廈五樓L座 (即鄭太隔壁),一個約五百餘尺兩房一廳的單位,是自置物業。
鄭宅與戴彩珍非常熟稔,兩户人家不時會相約竹戰搓牌作消遣。

自上次走廊一遇,鄭太覺得奇怪,為何幾天沒看見「二姑」的蹤影呢?
8月13日中午,她決定走到「二姑」的家門前,按下門鈴,惟沒人應門,把耳朵貼在大門鐵閘外細聽,卻傳出電視和收音機發出之聲,相信室內必然有人,可是…
突然一股惡臭氣味,從門隙滲出,撲鼻而來。
鄭太心有疑慮:「不得了!二姑會否發生了意外?可能倒地失救或是什麼?他兒子又在何處呢?」愈想愈覺不妙,立即跑回家中,撥電話給住在北角區的鄺美嫻,她是戴彩珍的契女,年約40歲。

下午四時,鄺小姐跟一名姓許的友人,趕赴鴻業大廈了解一下,可是卻沒有戴彩珍家中鎖匙,結果都只是站着吃「閉門羹」,她於是前往大廈的管理處,先説明了情況,再要求保安員代為報警,但他嫌惹麻煩而拒絕,鄺小姐憤然走到街外,向附近商舖借電話,親自報警。
其實連日來,在四至六樓的住客已紛紛向管理處投訴,説天井位置有難聞異味,保安員卻擺出一副愛理不理的樣子,説「天井有臭味是正常」。

不久,兩名警察首先到達,因單位內傳出臭味,懷疑有事故發生,便召來消防人員破門而入。
最後鐵閘與大門是給弄開了,屋內臭味頓時充斥整條走廊,鄺小姐、鄭太及其他同層住客站在門外觀看,雙手掩鼻,同時非常緊張。
消防人員及警察一踏進單位,映入眼簾的,是沾在廁所門上的斑斑血跡 (圖05),好不駭人!他們幾乎肯定有命案發生,嘗試將廁門開啟,卻發現被人從內反鎖,牢牢緊閉,但這對消防人員來説也只是小事一椿,不用怎花力氣就把其弄開,往廁所內看了一眼,又立即關上,皆因入面那種熏天惡臭,實在不能忍受…
「有一具血淋淋的屍體在入面,是女的。」這名消防員説。
站在單位門外的鄺小姐臉色大變,追問:「是不是一位老人家?」
消防員點點頭表示正確。
此刻,鄺小姐深信契媽已遭受不測,並懇求説:「勞煩你們再看清楚!因為他的兒子近日也同告失蹤,會否都死在廁所內…」
消防員及警察將廁門再推闊一些,這次卻看得一清二楚,果然發現另一具男性屍體,屈膝於坐廁旁邊位置,老婦屍體則面向天花,背脊壓着男屍,估計兩人已死去數天,屍身已發脹。
「真的有兩具屍體!是一男一女。」警察向鄺小姐報知。
炎熱的八月天,兩具屍體困在小廁內數天,可想而知那種屍臭味是何等厲害,無怪樓上樓下的住客連日都飽受困擾。
兩名警察立即通報上級,當局立即派員前來處理及調查,並召喚法醫官到場。

港島刑事偵緝主任李君夏在場向記者稱:「屋內凌亂不堪,被人大肆搜掠,初步斷定是一宗劫殺案。兩名死者 (圖06) 是母子關係,母親戴彩珍,68歲,死時身穿短袖對胸花恤及睡褲,全身發黑、腐爛,胸口被刺數刀,面部橫切一刀,刀鋒四分三寸闊,背後一刀深可見骨,為致命傷,但手上的玉戒指未有失去,單位內未有發現殺人兇刀;兒子吳秋明,40歲,死時身穿白色背心、西褲,仍戴着眼鏡,手上金錶尚在,手腳被綑綁,身上沒有明顯傷痕,廁所地上散落毛巾數條,可能是被匪徒用來把死者的口鼻封掩,致窒息而死。兩名受害者死去超過三天。」
「相信男死者是首先被人制服在廁所內,女死者之後再被推入,遭亂刀劈死,估計兇徒有兩人或以上,單位內的電視和收音機仍然開着,聲量頗大,有理由相信是兇徒為了掩蓋殺人時發出的聲響,也不排除是想製造兩名死者仍然『生存』的假象,拖延被揭發的時間。」
「此外,警方已詳細檢查單位現場,發覺大門、窗戶並無被人撬開之痕跡,推斷可能是熟人所為。由於單位只得兩名死者居住,均已斃命,無法得知損失款項的數目。」

警方將案件列為「雙重兇殺案」處理,是該年第五十七宗兇殺案。

迷離兇案  似有別情
案發地點是灣仔道234號鴻業大廈五樓L座,雙屍案揭發後,引來大批居民圍睹,有人聲稱數天前兇案單位內曾傳出幾聲淒厲慘叫,又有人説在附近看見四名「飛型」青年徘徊,似有犯案動機,也有人話男死者因開罪黑社會分子,遭人報復等…
一時議論紛紛,未知誰是誰非。

不過,熟悉兩名死者的朋友或鄰居,卻提供了比較確切的資料。
住在隔壁的鄭太,最後一次在走廊碰上女死者是8月6日上午,之後幾天沒有什麼不尋常的情況出現,惟揭發兇案前幾日,單位內總是傳出電視與收音機發出的聲響,但屋內卻沒有亮燈。
而男死者最後出現的時間為8月9日中午,一名跟他相熟的男街坊見他手拿報紙乘升降機返家,這名街坊稱男死者的習慣,是每天中午都會出外吃飯及買報紙回家。

警方之後在單位內翻查,找到十多份報紙,最後一份正是8月9日。另外,掛在牆壁上的日曆,被撕至9日。
相信兩名死者就是在這天,即8月9日中午至晚上這段時間內遇害。
警方於是向大廈保安員查問,8月9日這天有否可疑人士進出大廈,得到的答案是「三不」:不知道、不清楚、不記起。
可能是懼怕惹禍上身,不想講出所知實情,但這種態度實在教人氣結,警方亦拿他沒辦法。

女死者的契女鄺小姐表示,契媽戴彩珍除了這個兒子,還有一位胞妹,她也是住在灣仔區,但近年姊妹倆已沒有聯繫。此外,女死者再無其他直屬家人了。
戴彩珍的胞妹,知悉姊姊及外甥慘遭橫死,即趕赴案發現場,頓時悲痛欲絕 (圖07),並認為是一宗謀財害命的兇殺案,她曾在單位內搜索,發覺除剩下幾元硬幣外,其他現款及銀行存摺都不翼而飛,而女死者其實一直會把部份金錢置在家裏。(圖10)

透過女死者的胞妹,我們對兩名遇害者的背景及身世,又有進一步了解。
話説,戴彩珍其實是一位姓吳富商的妾侍,吳某是大藥廠老闆,他十多年前去世時遺下部份遺產給戴彩珍,這做法令吳某的「正室」非常不滿。
戴彩珍拿着這筆錢,在港島區買了幾幢樓,每月收取二千多元的租金過活,經濟環境算是相當不錯,而她本人和兒子則在鴻業大廈居住,也是自置物業。
至於她兒子吳秋明,本是一名會計師,但案發前因腎結石臥病在家,也有幾個月沒有上班工作了。1970年時,他跟一個姓陳的年輕女子結婚,但由於兩人年齡差距較大,志趣不同,兩年後便卒告離婚,陳氏之後搬回北角娘家,閑時會到夫家取些「米飯錢」。
女死者的胞妹繼續説,外甥吳秋明生性風流,經常在夜總會舞廳夜夜笙歌,流連忘返,生活奢侈。反之,外甥媳婦雖然比較好動,但委實是一個性格溫馴的好女子。
她曾力勸姊姊挽留陳氏,不料竟遭受姊姊臭罵,説她「手指抝出唔抝入」(偏幫外人),姊妹倆從此反目,不再往來。
而戴彩珍又是一個怎樣的人呢?這個胞妹並不好説,還是由街坊鄰居插口:「非常勢利眼!只對有錢人家趨奉,表現友善,但對那些她認為『沒錢的人』就看不順眼,擺出一副不屑的樣子,不瞅不睬。而她兒子嘛,則比較隨和,跟什麼人也可傾上兩句…」
看來鄰居對戴彩珍的評價比較差。

起初,警方將此案列為刧殺案處理,但蒐集更多資料後,發現這案不是單純的謀財害命,可能也涉及仇殺、桃色等多方面。
於是便向兩名死者家屬及朋友等幾十人進行問話調查,又發現了新的線索。

原來案發前一個月,戴彩珍曾接到一個恐嚇電話,一名男子向她勒索七千元,款項需在某日某時,在鴻業大廈某樓交附,否則兩母子倆會有危險。
「你是否白撞?!我不是印發銀紙的!」戴彩珍憤怒的罵了幾句,便隨即掛線。
説來也怪,收取勒索款項的地點,竟然在自己所住的大廈內,勒索者究竟是誰?
當朋友對此點提出疑問,戴彩珍又閉口不語,似有什麼隱憂。
第二天晚上,恐嚇勒索的電話又來了,今次是兒子吳秋明接聽,他什麼都沒有説,直接掛線。
其實連日來,戴彩珍曾向友人表示,經常被一男子跟蹤,她感到很害怕,加上連續收到不明來歷的恐嚇電話,兩母子商議後,決定將家裏的電話號碼更改。
不料隔了幾天,勒索的電話仍然打來,猶如冤魂纏身。
「戴姑娘,不要以為改了電話號碼就找不了你,我現在『減價』至六千元,照我之前的吩咐,將錢交到X樓某處,若明晚十二時正沒有辦妥,你們母子倆,就算有錢都沒命享!」戴彩珍放下聽筒,驚惶失措,據説她之後有報警求助。
可是,警方卻沒有拘捕任何人。

可幸,之後再沒有收到恐嚇電話,事件似乎已平息下來。
可悲,一個月後,母子倆最終被人殺害,行兇的人莫非就是之前的勒索者?
即使更改了電話號碼,又迅速被對方查出,情況非常吊詭,不然就是有「內鬼」作怪。
母子倆的親密友人?女死者的契女?胞妹?男死者的前妻?任何可能性都不可抹煞。
但是,戴彩珍城府極深,生前沒有為這些事向人家坦白,每當問到關鍵時,總會三緘其口,非常神秘,讓人感覺定有箇中秘密。

案發後一個多月,警方的偵查工作絲毫未有進展,及後懸紅一萬元緝兇歸案。(圖12)
可是一天天過去了,最後便沒有下文,懸案又一宗。

然而,住在鴻業大廈的左鄰右里,尤其熟悉兩名死者的,對慘案就有不同的解説。
有人話是「正室」買兇殺人,是仇殺。女死者臉上橫切一刀,不就是某種意味的懲罰 (尤其是對女性),是要對方「做鬼也得醜陋」。
亦有説是男死者在夜總會風花雪月的日子,跟某「江湖中人」的女人搭上了,致遭人滅口報復,是桃色兇殺。
也有人話案件未能偵破,皆因警界貪污,沒有竭力跟進案件。雖然香港廉政公署在案發前幾個月已經成立。
不過,還有一點值得注意,是指有人早己貪覬戴彩珍的幾幢物業及財產,只要母子兩人一死,一切就可盡歸己有。
矛頭指向那些人?不用明言。

最終,戴彩珍的幾幢物業及財產由誰接管,無從稽考,但位於鴻業大廈 (圖13-14) 這一幢就出了名,成為雙屍凶宅。

翻查土地登記處資料,案發後兩年,一位姓陳的女士 (死者前妻?) 向法庭申請將凶宅「釘契」。
1984年,法庭解封「釘契」令,同年11月,一名姓梁的男人買下這個單位。
往後的日子,單位也換了好幾個業主。

無論上述的解説是什麼樣,案件本身就帶點神秘色彩。

兩命冤魂赴黃泉,兇徒法網外逍遙。
真相,可能永遠石沉大海。

文:元方
海報設計:豹魁
圖01:1974-08-14,華僑日報
圖02:1974-08-14,大公報
圖03:1974-08-14,工商日報
圖03:1974-08-14,工商晚報

圖05:兩母子臥屍廁所內,當時厠門仍未弄開,
門上沾滿血跡,掛有雨傘處為浴室。
圖06:兩名死者,母親戴彩珍 (68歲);兒子吳秋明 (40歲)。
圖07:戴彩珍胞妹 (右) 及其兒子 (左)
在雙屍案揭發後趕赴現場,悲慟不已。
圖08:女死者戴彩珍的胞妹悲傷痛哭,
左二為戴的契女鄺美嫻。
圖09:1974-08-15,大公報
圖10:1974-08-17,大公報
圖11:1974-08-18,華僑日報
圖12:1974-09-22,華僑日報
圖13:灣仔道234號鴻業大廈
圖14:灣仔道234號鴻業大廈

薄命紅顏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辣手情殺案》

日期:1982年5月23日
地點:灣仔洛克道482號本德大廈十五樓一單位
人物:鄺再興、關詠儀
案情:已婚的鄺再興騙取關詠儀感情,在屋內將她殺案懸屍狎侮。
備註:1983年1月20日,一名心理醫生出庭生供,認為被告有些精神不健全,但不屬於顛狂成份,被告喜歡閱讀虐待女子的雜誌。這次犯案,可能因無力還貴利,一時衝動將死者殺害。
陪審團在聽取控辯雙方作供後,一致裁定被告罪名成立,法官依例判處鄺再興死刑。鄺再興聞判後在犯人檻內暈倒,由懲教署派醫生到法庭施救。

***************

「你已結了婚差不多十年,女也有兩個,當初你還騙我沒有結婚,我也信以為真,到了現在這個地步,我不與你計較,你還來纏我?」關詠儀氣憤地說,聲浪高得連餐室內每一個茶客都聽得到,紛紛投以好奇眼光。
餐廳侍應招仔,不知走去勸那名女子把聲浪降低好,還是詐作充耳不聞,每個人都有好奇心,招仔也不例外,他較其他人方便的地方,就是他可以站得近些,看得更清楚,聽得更清楚。

「詠儀,你說細聲點可以嗎?你看,很多人都朝我們望過來,如果我是不喜歡你的,我又怎會與老婆離婚呢?」那名男子說:「辦妥離婚手續後,我就正式娶你,難道你不相信我嗎?」

「鄺再興,你估世上只得你一個男人嗎?你以為離了婚,我就會嫁你嗎?你簡直妄想,以後你也不要再來騷擾我!」關詠儀站起來,手指直抵鄺再興鼻尖,破口大罵,之後,關詠儀帶着滿腔怒火離去。

鄺再興垂頭喪氣地坐着,也虧他面皮夠厚,雖然有十多雙眼睛盯着他,他仍可以慢慢將咖啡喝完,才付帳離去。
這種「人辦」十分罕有,招仔對鄺再興的印象十分深刻。

1982年5月23日下午五時,灣仔洛克道482號本德大廈,一名住客林伯在返回六樓寓所途中,聽到後樓梯有異響,於是推開防煙門察看。
林伯看到後樓梯有一名女子背牆而立,前面則被一名男子壓着。
林伯認出那名女子是上址住客關詠儀,至於那名男子,憑背影判斷,可能是上址另一名住客鄺再興,不過他不敢肯定。
「唉,世風日下,要親熱也到別處去吧!」林伯自言自語,沒有上前深究,返回自己寓所。

十五分鐘後,在大廈十五樓居住的張太,在六樓打完麻將後,打算乘升降機回家,當她途經一個單位門外時,發現鐵閘上有一些血漬,有一個男裝爛手錶、一副眼鏡及一個女裝手袋。
張太懷疑有住客遇劫,並被賊人打傷,立刻到樓下通知看更報警。
警員接報到場,派出大隊警員在大廈內逐層搜查,就算找不到賊人,也希望能找到傷者,可是搜遍了整幢大廈都沒有發現。

「我們還有哪兒沒有查過?」帶隊的張幫辦問
「都搜遍了,不……還有這個單位沒有查過!」一名警員答。
警員搜遍了整幢大廈,卻沒有進入那個鐵閘上有血漬的單位搜查。
張幫辦按響那個單位的門鈴,想向屋內人查詢(如果有人的話),剛才有否聽到甚麼聲音。

「是誰?」屋內傳出一把帶着驚惶的男子聲音。
「我們是電話公司來修理電話的,你開門吧!」張幫辦懷疑可能有賊在屋內挾持人質,冒認電話公司職員,希望能騙得屋內的人開門。
「這兒的電話沒有壞,你們走吧!」回答的還是那名男子的聲音。

張幫辦愈想愈可疑,立刻通知上峰增援,召來消防員,準備必要時破門入內。
指揮官曾督察連同重案組探員到場,探員伏在地下,從門縫向內看,發現有一條人影在室內徘徊移動,而且也嗅到一陣濃烈火水味。

「指揮官,室內有人,看情形還淋了一地的火水,相信事情不簡單。」探員向曾督察報告所看到的一切。
曾督察吩咐探員及消防員戒備,根據現場環境,此案分類由打劫傷人懷疑有人藏匿案,轉為挾持人質企圖縱火案處理。

「屋內的人聽着,我是曾督察,我現在限你在三十秒內開門走出來,否則我們會採用武力進入。」曾督察循例向屋內人發出最後通牒,限時要對方投降。
「我已經灑了火水,如果你們入來,我就與你們一鑊熟。」屋內那名男子也不甘示弱。

「那好像是鄺再興的聲音!」在旁看熱鬧的林伯對探員說。
「你是說那人是上址的住客?」曾督察問林伯。
「是啊,如果我沒有聽錯的話,一定就是他!」林伯肯定地說。
「如此說來,他是企圖自殺,而不是挾持人質。」曾督察心中想:「但為何在門外有行劫跡象,而他又為何要自殺呢?」

「鄺再興,你冷靜點,有事可慢慢商量。」曾督察隔着門說道。
「你怎知我是鄺再興,你還知道些甚麼?」鄺再興感到錯愕。
證實了對方的身份,事情就較好辦了,曾督察一面用說話穩住鄺再興,另方面立刻去找他的親人到來。

通常有人企圖自殺,警方都會迅速找企圖自殺者的親人到來勸告。
探員從住客口中得知,鄺再興的母親和妻女是在沙頭角邊區居住,
鄺再興因為沙頭角交通不便,才遷到上址居住,因而認識了關詠儀。

最近,鄺再興失業,但仍不肯遷回沙頭角居住,原因是他與妻子已勢成水火。
探員用電話通知沙頭角警署,派人找到鄺再興的母親,由警車迅速載到現場。

「興仔,你不要做傻事,失業不要緊,工作可以慢慢找,有甚麼事,開了門才說吧!」鄺再興的母親說得聲淚俱下。
在母親苦苦哀求聲中,鄺再興打開大鐵閘,數名警員立刻衝入屋內,其中兩人一左一右把鄺再興挾出屋外。

當各人剛要鬆一口氣時,衝屋內的警員突然高叫:「指揮官,快進來!」
曾督察迅速入屋,朝警員站立的地方看去,不禁倒抽了一口冷氣。
屋內一間房的門楣之下,吊着一名全身赤裸女子。
該名女子手腳均被人用繩綁着,頭部套有一條紅色女裝內褲,口部塞住一個白色胸圍,胸圍吊帶纏着頸部,雙手有刀傷。

曾督察立刻叫救護員將該名女子解下,送院急救,該名女子送院後已證實不治。
死者證實是20歲的關詠儀,案件列為兇殺案處理。
鄺再興立刻被列為殺人疑犯,被探員押返警署,由曾督察進行盤問。
「我現在為你進行警誡作供,我問的問題,你有權不答,如果你答的話,你所說的話,將來可能會成為呈堂證供之用,明白嗎?」曾督察循例講解對方的權力,鄺再興表示明白。
「究竟發生了甚麼事?」張督察問。
「在下午四時半,我聽到詠儀(關詠儀)的呼救聲,打開門察看,門外一名不知名男子,扯着詠儀的頭髮,把她拖入屋內。」鄺再興有條不紊地說。

「那名男子入屋後,用硬物把我擊暈,當我清醒時,聽到門外傳來母親的聲音,我就開門,怎料會被你們拖出屋外,更說我殺了人!」鄺再興一臉憤憤不平。
雖然明知鄺再興謊話連篇,但曾督察仍原文照錄,並由鄺再興在口供紙上簽名作實。
鄺再興在錄完口供後,還押在監房,等候進一步調查。

翌日,警方收到餐廳侍應招仔的電話,說出當日鄺再興與關詠儀在餐廳爭吵的情況,曾督察相信,鄺再興因關詠儀要與他分手而動殺機。
此外,曾督察亦傳召數名證人,掌握更具體資料,他再為鄺再興錄取第二次口供。
今次與上次不同的地方,是曾督察針對鄺再興上次所作的口供作出質詢。

「這份是你上次所作的口供,上面有你的簽名。」曾督察將那份口供紙放在桌面。
「你說在四時半被人強闖入屋,把你打暈,是嗎?」
「是!」
「可是,有人在五時看見你與死者在後樓梯出現,你有何解釋?」
「沒有這回事,我三時許回家後,就沒有外出。」

「你說遭人用硬物打暈,究竟那人打你甚麼地方呢?」
鄺再興猶豫了一會說:「他打我的頭,令我暈倒。」
「你的頭部並沒有任何受重擊傷痕,可見你在說謊。」
「事實就是這樣,你不信我也沒有法子。」
「你說有人將死者扯入屋內,但我們在現場調查時,發現窗與門都是從內反鎖的,顯見屋內除了你及死者外,並沒有第三者。」
「我當時暈了,那人可能走了,留下我作代罪羔羊。」
「當我們到場時,為何你不肯開門?」
「我以為你們是壞人,要入屋滅口。」
「我們在屋內找到一個火水罐,罐上只有你的指模,這又作何解釋呢?」
「我以為那人回來滅口,所以灑火水嚇他。」
鄺再興將一切推得一乾二淨,曾幫辦也拿他沒法。

曾幫辦正在思索鄺再興的口供有何漏洞時,看見鄺再興用左手按着右邊膊頭,曾督察靈機一觸,對鄺再興說:「鄺先生,請除下你的上衣,我們要進行科學鑑證。」

鄺再興將上衣脫下後,曾督察看見鄺再興右邊肩膊上有一排牙印。
「鄺先生,我要為你作人身科學鑑證,請隨我到法醫實驗室。」
經鑑證後,鄺再興肩膊上的牙印,與死者的牙印配合,在死者的牙齒上,亦發現沾有鄺再興的血液。

「鄺再興,你肩膊上的牙印,是死者所咬的吧?你說當日被人打暈,死者如何能咬傷你呢?你還是從實招來吧!」
曾督察對鄺再興嚴詞盤詰,再提出多項具體證據,鄺再興最後招供。

「當日我在升降機內遇到詠儀,由於當時升降機內有其他人,我沒有任何行動,直至升降機到達六樓,我尾隨詠儀步出升降機,當時走廊並沒有其他人,我於是從後向詠儀箍頸,把她拖進後樓梯。」

「在後樓梯一個垃圾籮內,有一把棄置的菜刀,我用它來威脅詠儀,心想只要奪去詠儀的貞操,就不愁她不就範。」
「我將詠儀壓在牆邊,打算有所行動時,有人推開防煙門看見我們,
我知道在後樓梯做那回事並不妥當,用刀威逼詠儀返回我的寓所。」
「當我用鎖匙開門時,詠儀拚命反抗,又咬又踢,把我的手錶和眼鏡也打爛了,更在我的肩膊咬了一口,我一怒之下,把她打暈。」
「我將詠儀抱入屋後,恐怕她醒後反抗及逃走,將她身上的衣服脫光,用繩將她的手捆綁。」
「由於痛恨詠儀先前反抗,我要把她盡情羞辱,以消心頭之恨,我把她吊在門楣上,恣意羞辱。詠儀醒過來後,想大聲呼叫,我將胸圍塞住她的口,又將胸圍的吊帶纏着她的頸,豈料竟活生生把她勒死了,由於她的死狀可怖,我用她的內褲罩着她的頭。」

「正當我不如何是好時,你們就拍門了,當時我想縱火燒屍,並想自焚自殺,但下不了手。」
「我思前想後,心想編個故事把你們騙過,可惜……」

警方根據鄺再興及證人口供,將他落案控以謀殺罪名,1982年5月25日,鄺再興在銅鑼灣法庭提堂。

1983年1月20日,一名心理醫生出庭生供,認為被告有些精神不健全,但不屬於顛狂成份。被告喜歡閱讀虐待女子的雜誌,這次犯案,可能因無力還貴利,一時衝動將死者殺害。

陪審團在聽取控辯雙方作供後,一致裁定被告罪名成立,法官依例判處鄺再興死刑。
鄺再興聞判後在犯檻內暈倒,由懲教署派醫生到法庭施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