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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9年12月18日

火燒入境處 兩死四十六傷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縱火炸彈案》
(視像版)

日期:2000年8月2日
地點:灣仔入境處大樓十三樓
人物:施君龍、梁錦江、林小星
案情:施君龍帶領爭居權者佔領入境處調查科,期間有人縱火,梁錦江及林小星死亡,四十六人受傷。
備註:施君龍在於2005年出獄後,成功申請單程證獲得居港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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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居港權問題於香港回歸不足兩年爆發,成為香港特區政府的燙手山芋。
「人大釋法」令某些人的「居港權」得而復失,引發連串抗議活動,最終引發2000年8月2日發生的入境處大樓縱火案,導致入境處高級事務主任梁錦光與請願者林小星死亡,五十多人受傷。

二十三名爭取居港權的人於8月2日中午,進入灣仔入境處大樓十三樓,入境處調查科後,一直不肯離去。
在這班人中,其中一個扮演「文」(策劃),一個扮演「武」(執行)領導者角色。

負責策劃的是在華南理工大學就讀的施君龍(22歲),他為爭取居港權,放棄學業,1998年11月持雙程證來香港,期滿後在香港居留。
1999年12月,施君龍策劃衝擊政府總部,「一戰成名」成為核心人物。
負責執行爭取居權行動的林小星,是海豐人,被稱為「海豐派」,曾在傳媒面前聲稱準備自殺,其後被發現所謂毒藥只是汽水。

2000年8月2日,施君龍及林小星帶領一班激進的爭居港權人士,要求與入境處主任會面及為他們簽發身份證。
入境處人員以他們不符資格,拒絕他們的要求,勸喻他們離開,但他們仍在四米乘五米的等候室聚集。

下午三時,施君龍致電警方九九九控制中心,說:「有人在灣仔入境處大樓十三樓淋天拿水自殺。」
兩名軍裝警員到場,向報案人施君龍查詢,他未能指出誰人要自殺,又說不出那人身在何處,警員登記了他的資料後離去。

警方高層接到九九九控制中心轉知情況,向入境處查詢,入境處職員回覆說稍後會有「清場」行動,歡迎警方派人協助。
警方高層派出四十一名藍帽子警員到入境處樓下部署,控制人群,防止他們裏應外合,衝擊入境處。
兩名藍帽子女警及五名軍裝男警,在十三樓升降機口戒備,協助入境處職員「清場」。

同一時間,一直跟進「爭居權案」的幾名記者,收到有人在傳呼台留下口訊,說入境處會有「大件事」發生,囑咐記者勿離開現場。
這時,在樓下聲援的一名示威者接到電話:「樓下的不要走,樓上準備放火。」

下午四時,林小星等人打算佔據入境處,將事情弄大。  
四時二十分,入境處向聚集者發出「清場」警告。
四時三十分,助埋入境事務主任聶文傑奉命拍攝,將事發經過,在場人士舉止,對話完全記錄下來,以備日後接到投訴時作為呈堂證據。

當時,沒有人料到這輯「死亡直播」,會在法庭上播出多次,亦令到施君龍上訴得直。
隸屬調查科的高級入境主任梁錦光,與調查科特遣隊指揮官陳國麟,站在最前線與示威者談判,向對方表明,入境處會用「適當武力」將他們逐一帶走。

入境處採「擒賊先擒王」策略,首先對付「聲氣多多」的施君龍,將他制服抬走,他一反過去的激烈反抗,沒有掙扎,像是樂於被抬走。
「明年今日就是你們的死忌,你們全部都會變燒豬!」,施君龍被入境處人員由室內抬出走廊時作出恐嚇

這時,一名入境處職員在耳邊對陳國麟說:「陳Sir,警方打電話找你,請到辦公室聽電話。」
陳國麟向梁錦光交代後,轉身往辦公室聽電話,當他於六時零一分拿起電話筒時,幾名示威者打開手持的礦泉水樽,一陣濃烈天拿水味充斥在狹窄的等候室。

梁錦光示意身後同事後退,而他反向前踏上一步,以身擋架並出手企圖奪取天拿水樽,同時大喝:「你們瘋了嗎?」
回答梁錦光的是向他潑來的天拿水,與梁錦光對站的林小星向自己淋了天拿水,林小星全身突然爆出一個火球,梁錦光首當其衝,全身着火。

當自動滅火系統將火撲熄時,梁錦光與林小星己奄奄一息,梁錦光燒傷面積達八成,延至8月11日傷重死亡,林小星亦於當日不治。
這宗縱火慘案導致兩死四十六傷,傷者包括二十六名入境處職員。

負責調查此案的重案組探員,在緃火現場檢獲八個曾盛載天拿水的礦泉水膠樽,五個打火機,相信在這群示威者中,有人故意縱火。

探員從入境處職員拍攝的四盒錄影帶中,看到整個縱火悲劇過程,經逐格搜索,發現林小星與其中一名示威者彭漢坤,手指曾冒出火花,是點燃天拿水的有力證據。

彭漢坤說:「事前不知道他們會縱火,否則我不會參與,我知道有人游說其他人指證我是縱火案首腦,令他可置身事外,你們(探員)不要信他的說話。」

探員查出在案發前一天,策劃這次縱火行動的數名主要人物,在九龍仔公園見面,擬定計劃,在城南道一家五金舖,買了兩公升天拿水。
經過廣泛調查,探員認為在事件中毛髮不損的施君龍,是這宗縱火案的關鍵人物。

施君龍在潮州海豐縣出生,是家中獨子,母親是印尼華僑,1973年舉家申請到香港,結果父母與姊姊先後來港,施君龍一人留在鄉間。

1994年,施君龍曾用他人身份證入境被捕後遣返。 
1998年11月,施君龍在華南理工唸至二年級綴學,持雙程證來港,與在上水居住的家人團聚,留港期間因行為不檢被罰五百元。
施君龍來港後一直沒有工作,由任職搬運工人的父親供養。
1999年4月,施君龍向入境處「自首」,獲發行街紙暫准留港,等候居留權訴訟結果。
1999年年底,施君龍在政府總部外示威,以頭撞向政府總部牆壁,又企圖以掃帚襲擊警員,最終被警員以胡椒噴霧制服,他曾為此事公開道歉,他亦因此成為爭取居港權的領導人。
施君龍被捕後解上法庭受審,代表施君龍的律師說:「施君龍不是該群人的代表或領袖,當日他接到內地叔父通知,單程證很快就會批出,他到入境處只是查詢自己的來港申請。」

2000年8月20日,港府為梁錦光舉行紀律部隊最高榮譽葬禮,出殯當日有約二千人到靈堂致祭。
梁錦光是香港回歸後首位以國旗覆蓋靈柩的殉職公務員,後獲追頒金英勇勳章。
梁錦光的遺孀及一對子女,事發後已移居加拿大。

2001年5月19日,灣仔入境處縱火案,二十二名被告在高等法院提訊。
首七名被控兩項謀殺罪名的被告為施君龍,彭漢坤、傅模、林興鑾、楊義坪、楊義炎、周洪川,他們於10月8日接受審訊。
2002年2月1日,審訊了六十四日的縱火案審結,法官高嘉樂花了一個上午時間引導陪審團裁決。
高嘉樂指出,七名被告各被控兩項謀殺、一項縱火罪,陪審團要就每一名被告的每一項控罪獨立考慮是否成立。

高嘉樂向陪審團解釋謀殺與誤殺的分別。
謀殺:必須證明他們在事前是有協議或計劃去進行,並有共同意圖去殺害或要令當時在入境處現場的人,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,而這結果是他們預謀中期望見到的。

辯方律師抗辯時,說林小星在案發當日想自殺,陪審團若相信辯方的說話,各被告被控謀殺林小星的罪名便不成立。
施君龍在現場曾說過:「明年今日就是你們死忌。」,法官特別向陪審團解釋,這可以是一句普通的話,但亦可以是恐嚇。
誤殺:被告沒有意圖去殺害他人,但火警導致有人死亡。
縱火:需確定被告有沒有意圖或卥莾損毀入境處財物,有則構成縱火罪名。

全部九名女性陪審員在下午一時許退庭商議,直至晚上七時仍未能達成結果,需要休庭,九人入住酒店休息,翌日繼續商議。
翌日傍晚六時許,陪審團商議兩天共十五小時後,於高等法院六樓的十號法庭,裁定施君龍兩項謀殺罪名成立,其餘六名被告誤殺罪名成立,七名被告均被裁定縱火罪名成立。

施君龍在庭上神情冷漠,當陪審員宣讀裁決完畢,離庭經過犯人檻時,施君龍語帶恐嚇鄭重地對陪審員表示:「多謝你們。」

翌日,法官高嘉樂用了個半小時,聽取六名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,退庭十五分鐘判刑。
施君龍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,唯一刑罰是終身監禁。
法官考慮到此案有兩人死亡,案情嚴重,將兩項誤殺罪共計十四年為量刑起點。

第二至第五被告,分別為彭漢坤、傅模、林興鑾、楊義坪,法官考慮各人遞交求情信,減刑至十二年。
第六及第七被告楊義炎及周洪川,曾有認罪意圖,減刑至十三年。

施君龍在赤柱監獄接受一份英文報章訪問時,否認慘劇由他一手造成,憤憤不平說:「律師在裁決後對我說,在證據上我沒有輸,只是輸了運氣。」
「我是一個正常的人,怎會做殺人放火的事?如果我真的計劃這樣做,我為何要自己親身去做?如果我真的有預謀去做,我也不致愚蠢至站於鏡頭前。」

施君龍說,缺乏證據控告他謀殺,審判亦對他不公平,強調自己在縱火發生前曾報警三次,當局未採取適當行動阻止,導致慘劇發生。
入境處縱火案七名主犯判刑後,與案有關的十五人排期於4月8日開審,他們同被控誤殺梁錦光及縱火罪。

2002年6月6日,由於控方未能就其中十四名被告提出須答辯的表面證據,高院原訟庭法官石輝引導陪審團作出無罪釋放決定。

唯一未獲釋的被告李世游(19歲),是因為控方的呈堂錄影帶,拍下他於事發時,在緃火現場手持水樽,有足夠表面證據控告他。
6月14日,陪審團商議兩日後,於晚上七時以六比二裁定李世游縱火罪名成立。

主審法官石輝以陪審團商議超過三十小時,仍未能對誤殺罪有所裁決,宣布解散陪審團,控方會在一個月內,決定是否就誤殺罪提出重審。
6月17日,法官判刑時指出,案中罪行以五年作刑罰起點,考慮被告在開審前曾表明願意承認縱火,判監四年半。
2003年2月19日,入境處縱火案主要證據出現新版本,在現場拍攝的錄影帶,經高科技處理製成DVD,原本不清晰的畫面及對話一一重現,辯方基於案中有新發現,為施君龍等七人提出翻案及減刑申請。

代表上訴人的是資深大律師麥高義,他說施君龍雖然說:「明年今日就是你們的死忌。」,但他在案發時沒有持天拿水或打火機,而且不在起火房間內。
此外,錄影帶內明顯聽到爭居權者說:「不用點火,只要將樽蓋開啟,讓天拿水的氣味溢出來。」

6月12日,由三名法官司徒冕、司徒敬、楊振耀組成的上訴庭,未能就結果達成一致決定。
即使他們一致同意撤銷施君龍的謀殺罪名,亦是基於不同理由。

上訴庭判決書認為,七名被告的行為,並非有完整計劃,亦沒有充份證據顯示,施君龍有預謀犯案,故推翻他的謀殺定罪。
上訴庭決定在收到施君龍代表律師提交的文件後,再考慮他誤殺罪的量刑。

2003年11月25日,因誤殺罪名分別判監的六名被告就刑期上訴。

12月11日,上訴庭副庭長司徒冕於判辭中指出,雖然施君龍於案發時沒有潑天拿水或點火,但他深知示威者的要求被拒,會發生甚麼事。

司徒冕說:「事實上,他是一眾示威者中間的領導,擔當策劃角色,最後造成兩人死亡,故應判處被告中的最高刑罰。」
法官將施君龍的誤殺刑期改為十四年,與剛服完的緃火罪五年刑期同期執行。
同案另外六名被告要求減刑的上訴被駁回。

2004年10月18日,施君龍及六名被告,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。
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,兩項誤殺及一項縱火罪上訴得直,案件發還高院重審。

法官倫明高由上午九時起花了三個半小時聽取案情,求情理由及翻看兩盒縱火案現場錄影帶,下午才正式判刑。
鑑於七名被告坦白承認兩項誤殺,餘下的一項縱火罪便不予起訴。

倫明高說:「施君龍在事件中,以『有影響力的領袖』行事,其餘六人只是依計劃統一行動,罪責較輕,現以十二年為施君龍的量刑起點,他因認罪獲減刑至八年。」
另外六名被告因罪行較施君龍輕,各判入獄七年四個月。

2005年9月20日,縱火案最後一名被告李世游在高院受審,他否認兩項誤殺罪名。
9月30日,七人陪審團退庭商議六小時後,以五比二裁定李世游誤殺梁錦光罪名成立,但誤殺林小星罪名不成立。
李世游因縱火罪已服刑四年半,誤殺判監五年半,兩罪刑期分期執行,合共服刑十年,是這宗縱火案中,最遲出獄的一個。

2005年11月30日,施君龍刑滿離開壁屋監獄,原定轉交入境處青山灣羈留中心遣返內地,但因施君龍要求,先將他送到中區天主教座堂,由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為他進行施洗儀式,令他成為天主教徒。

施君龍在於2005年出獄後,成功申請單程證獲得居港權,他繼續在內地居住,間中來香港,他在家庭團聚互助會做董事,家庭團聚互助會是專為內地人申請單程證的組織,該會成立於2004年,與中聯辦及民建聯關係密切。

梁錦光兒子回應施君龍獲居港權

對我來說,我出生的地方愈來愈陌生,施君龍來港,對我最大的衝擊,不是仇恨,而是原則的問題.
人誰無過,如果在牢中的日子,他有反省過自己所做的事,他是應該被原諒的.

但我從新聞中看到他上訴得直後的表現,很難讓我相信他有在反省.
香港讓這樣的人來港,只會增加社會的危險與不安,因此我同意單程證制度的檢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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