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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9年12月18日

性奴姊妹花 (下)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(視像版)

1998年1月12日,現年17歲的乙在區域法院作供。
被告范慶華(67歲),被控於1990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27日期間,六次與一名14歲少女(甲)非法發生性行為,四次與她妹妹(乙)非法發生性行為或交替性將她非禮,被告另被控三度非禮甲的同齡同學(丙),兩度非禮她們的一名女友人(丁)。

控方向法庭申請清場,將今日的聆訊改為閉門聆訊,以便控方在庭上播放由范慶華所拍攝的錄影帶。
控方律師說:「事件敏感,加上事發時女事主年僅12歲,清場可避免為女事主帶來不便。」

辯方律師歡迎控方的清場申請。
主審法官龍禮考慮片刻後說:「法庭不願任何聆訊的其中部分以閉門形式進行,但基於維持公平審訊,本席不接納清場申請,有關影帶應在本庭內公開播放,但播放地點會改在內庭。」
有關影帶片長一小時半,控方以快速搜畫方式,僅用十多分鐘就將影帶播完。
影帶中有三組主要鏡頭,一組與甲有關,另兩組與乙有關,片段拍下范慶華與甲、乙兩姊妹造愛過程,地點在范慶華家中的一張黑色三座位梳化上。
主控官對法官說:「錄影帶內容涉及三次由被告與甲或乙發生性行為,乙認出其中兩次與她發生性行為,但可能只是其中一次的重疊鏡頭,另一次是甲與被告。」

乙在庭上作供時說,她於1980年6月30日出生,由其姊介紹認識被告。
乙在庭上作供說:「我記得約於1991年暑假,我到他的家中,他隔着衫摸我的身體,其後每次去他家中,他都摸我。」
「在1992年,當時我讀小學五年級,每逢星期六、日,我都會到他的家中。」
「最初我只是讓他摸摸身體,或讓他在我的身上射精,有時他會用下體碰觸我的胸部,每次完事後,他都給我一百元。」
「記得12歲那年,我升小學六年級,那年8月至10月期間,第一次與他發生性行為,事後他給我一百五十元。其後我每星期去找他一次,每次都與他發生性行為,他每次都會給我一百元。」

乙說,直至她十三歲後,被告經常打電話來找她,令她很煩,不聽他電話和不開門給他,去他住所的次數亦開始減少。
辯方律師質問乙說:「我的當事人每次給你五百至一千元,而非一百至一百五十元。」
「他沒有給我這麼多!」乙說。

「你是因為想我的當時人付更多錢,才假意離開我的當事人,是不是?」辯方律師說。
乙說:「不!我是嫌他煩!他每日都打多次電話給我,每次都在電話中說淫賤說話,所以我才不聽他的電話。」
「他甚至上門找我,又用裸照威脅我,我避了半個月終於無法再避,只得再次與他做,但次數由以前的每星期兩次,減到兩星期一次。」
辯方律師說:「我的當事人是在去年(1997年)7月,你年滿16歲時才與你發生關係,不是你所說的1993年。」
「在你年滿16歲之前,與你發生性行為的,不是我的當事人,而是你男朋友。」

乙說:「不!我沒有和男友發生性關係。」
辯方律師對乙說:「1994年暑假,你曾向我的當人說,你與姓吳男友發生關係,擔心懷孕,要我的當事人替你拿尿液到化驗所檢驗。」
「我的當事人曾對你說,不要再跟男友發生關係,你因此而不再和我的當時人交談,時間達半年之久。」

「好似無講過,唔記得。」乙支吾以對。
辯方律師捉住乙的弱點,如果她承認未成年就與男友發生性行為,她的男友亦會被控「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」罪名,俗稱「衰十一」。
如果她為保護男友而作假證供,辯方律師可以乙的證供不可靠,以「證供有疑點,利益歸被告」,要求法庭撒消控罪。
「我的當事人在1996年7至至9月期間你發生三次性行為,這三次都是你做主動,你對我的當事人說,知道你的姊姊與我的當事人有性關係,你到我當事人家中,收取我的當事人金錢後,與我的當事人發生性行為。」
辯方律師一再強調,案中被告是在乙年滿16歲後,才與她發生性行為。

辯方律師又說,乙與范慶華每次發生性關係後,都會索取五百至一千元,律師強調,范慶華從無恐嚇過乙,亦沒有向她使用暴力。
乙否認辯方律師的說話,一再表明在1992年已與范慶華發生性行為。
辯方律師問:「如果你於1992年就與我的當事人發生性行為,在長達五年(至1997年)的時間內,為何沒有其他人知道這件事?包括與你發生關係的男友?」
「這是一件醜事,我為甚麼要同別人提起?」乙說。
1998年1月13日,案中第三名受害人丙出庭作供。
丙今年21歲,是甲的同學。
丙說:「我在1976年5月31日出生,13歲讀中一時,在『機舖』認識被告的,我讀中二時,被告打電話給我,叫我到他家中『傾偈』。」

丙說,當她與被告在客廳傾偈時,被告突然攬住她,伸手入她的上衣內,解開她的胸圍扣,並且撫摸她。
丙說:「後來,他脫去長褲,要我替他「打飛機」(手淫),我拒絕,後來他『自己搞掂』,我離去時,他給了數十元給我,但沒有說明原因。」

「這次之後,你有沒有到我的當事人家中?」辯方律師盤問丙時說。
丙說:「有。之後我曾到過他家中三次。」
「這三次你有否替我的當事人提供性服務?」辯方律師問。
丙說:「除第一、二次只是被他摸之外,另兩次為他手淫,我是不願意被他摸及替他手淫的。」
辯方律師問:「既然不願意,為何又先後四次到我的當事人家中呢?」
丙說:「我貪錢。每次完事後,他都會給我數十元。」
於聆訊期間,控方在內庭上播放一盒錄影帶,片長十八分鐘,用快速搜畫播放,約三分鐘播完。
丙看完錄影帶後說:「畫面太花,我認不出錄影帶中的女童是不是我。」
這日,案中第四名證人丁本來要出庭作證,但最後沒有出現,控方唯有撤消被告涉及兩項與丁有關的非禮罪名。

法官在聆聽控辯雙方論據後,裁定被告十七項非禮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表面證供成立,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。
1998年1月14日,控辯雙方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。
辯方律師說:「案中錄影帶只能證明我的當事人有造愛行為,不能證明涉案少女仍未成年,案中少女沒有向任何人投訴,只是其中一人因索取錄影帶被拒而報警。」
律師質疑案中的甲、乙兩人,一早已知錄影帶的存在,為何當時沒有報案?

辯方律師說:「甲在當時已搬離舊居與男友同住,我的當事人何以可以碰巧在她返回舊居時恐嚇她?」
「甲在大陸出世,沒有香港出世紙,只有她父親的法定聲明,難以判定她的年齡是否真確,她與我的當事人發生關係時,至少有十五歲。」
辯方律師要求法官再次觀看與乙有關的錄影帶,同時與乙的兒童身分證互相對照,錄影帶中的女童較成熟,不似是未成年少女。

辯方律師說:「法官大人,乙曾接受社會福利署監護令,但她沒有透露曾被性侵犯。」
「此外,乙指我的當事人與她發生性行為時,性器官是軟的,希望法官大人考慮是否構成非法性交罪名。」
談到丙的情況,辯方律師說:「我的當事人沒有與丙造愛,只是撫摸她的身體及手淫。」
主控官賀禮賢在結案陳詞中強調,涉案少女案發時均未成年,雖然甲、乙的年齡被辯方律師質疑,但法官可參考她們的家庭背景、外貌、行為舉止作出判斷。
1998年1月15日,法官龍禮裁定被告范慶華十一項非法及非禮罪名成立,其中十項是與甲、乙兩名女童有關,
法官在判詞中指出:「在呈堂的錄影帶中的三名女童看來都未成年,由於年齡、樣貌、髮型、身裁,都與三名女童現時情況不同,我亦無法肯定她們是同一個人。」

法官說,他不相信三名少女串謀陷害被告,她們一直沒有報警,只不過是因為收了被告的錢。
法官說:「被告是否有用錄影帶威脅案中的少女,本席相信被告至少做了一次。」
「我相信被告在甲、乙兩名女童分別為11及15歲期間,每日均致電找她們,並如少女所述發生性行為。」

法官指出,雖然乙說被告在侵犯她時,性器官是軟的,但他相信確實有性行為發生,裁定被告涉及甲、乙女童的十項非法性交罪名成立,四項交替性非禮罪則記錄在案。
法官說:「本席相信丙初次遭被告侵犯時尚未成年,但由於未能確定餘下控罪的發生時間,所以裁定三項非禮罪名中,有兩項不成立。」

辯方律師為被告求情時表示:「從錄影帶中所見,被告沒有對涉案少女使用暴力,她們也沒有反抗,雖然要她們出庭作供令她們難堪,但她們並沒有因此而受到傷害。」
辯方律師說,案件揭發後,被告的家人感到十分難堪,被告的妻子更捨他而去,希望法官能夠輕判。

1998年2月6日,范慶華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四年。
法官判案時指出:「被告所為,沒有一個社會能容忍,被告利用年輕少女來滿足自己的性慾,罪行非常嚴重,另外,兩名受害女童的同學同樣被他邀到家中,給被告摸着胸部來手淫,令人齒冷。」

法官又稱,考慮到被告年紀較大,在獄中服刑時會較年輕罪囚更為艱難,但由於他不認罪,要受害人出庭頂證,顯示他對自己所為全無悔意。
法官說:「本席姑念被告曾在皇家空軍食堂管帳,任職四十年直至退休,曾獲空軍司令頒以長期服務獎,所以將刑期減輕,雖然精神及心理醫生指被告正常,但本席建議被告在獄中接受心理輔導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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