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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9年12月18日

狠夫炸死妻子騙保險金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殘酷毀屍案》

日期:1989年10月23日
地點:屯門藍地福亨村
人物:陳世傑、麥惠娥
案情:陳世傑有婚外情,炸死妻子麥惠娥圖騙保險金。
備註:1993年10月12日,陪審團向法庭回報被告謀殺罪名成立,大法官王見秋依例判被告終身監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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夜闌人靜,一聲巨響夾雜火光,照亮了屯門藍地福亨村。
消防員接報到場,開動兩條滅火喉灌救,花了十分鐘才將火撲熄。
消防員在一部燒得如廢鐵的私家車內,發現一具燒焦屍體,轉交警方調查。

火警現場位於屯門藍地福亨村,一戶姓陳人家的園內,上址面積達數千呎,除建有一住宅單位外,還有一個豬棚及一間雞屋。
起火現場在已棄置的雞屋內,起火前,雞屋內泊了一部汽車,該部汽車不知何故發生爆炸,死者陳屍在車內。
案件稍後交由屯門重案組第一隊接手調查。

死者證實是麥惠娥,英文名叫歌利亞,40歲,事發前與丈夫陳世傑(40歲),在上址修理汽車,汽車突然爆炸,麥惠娥困在車內被燒死。
陳世傑對探員說:「事發前我與歌利亞修理完汽車,她坐在車頭司機位聽音樂,當我回屋內取飲品時,汽車發生爆炸,我被震到地上失去知覺,醒來時,歌利亞已被燒死。」

陳世傑對妻子之死似乎並不關心,事發至今,他沒要求到醫院看妻子的遺體。
探員認為,就算陳世傑知道妻子已死,按常理也應到醫院辦理手續,不應留在現場看警方調查。

此外,他們兩夫婦為何半夜三更修車?
死者為何要留在車上聽音樂?
這些疑問,令探員認為這宗不是意外,而是一宗有計劃的謀殺案。

探員稍後將陳世傑帶返警署調查,陳世傑被探員要求脫下身上所有衣物,交由鑑證科鑑證。
鑑證科人員在汽車爆炸現場,檢取一些燒焦的土壤,用膠袋袋走化驗。
鑑證科人員又在該部汽車內檢走一些零件,整個調查工作至下午三時才結朿,現場仍然封鎖。
翌日早上十時,負責調查此案的屯門重案組探員,科學鑑證科、政府化驗師,一行十數人,到汽車爆炸現場調查。

有關人員將汽車拖出來,將車反轉,詳細檢查車底是否被人安置爆炸品,中午時份,探員將少量證物帶走,收隊離開。
探員向在場採訪記者表示,警方認為這案有疑點,例如:死者是在車內被燒死,而不是被拋出車外,死者不懂維修汽車,為何會在深夜與丈夫一起修車呢?
另一疑點,爆炸十分猛烈,似乎是炸藥炸毀。
探員說,警方現循兇殺程序調查。

經多月調查,警方未有足夠證據拘捕兇手,陳世傑不久後離開香港,返回加拿大。
過了一段時間,警方收到加拿大一家保險公司查詢,要求香港警方提供該宗汽車爆炸案中,女死者麥惠娥的死亡資料。
保險公司指出,陳世傑及麥惠娥都有買人壽保險,兩人由加拿大回港前,分別購買二十萬及十萬加元旅遊意外保險,在海陸空交通工具內遇上意外都可得到賠償。

保險公司這項查詢,幫了香港警方一個大忙,警方一直難判定殺人動機,現在比較清楚了,亦解開兇手為何要在車內殺死死者的謎團。
警方與保除公司聯絡後,用「一家便宜兩家着」的辦法,保險公司設法說服陳世傑回港,警方在陳世傑回港時將他拘捕。

1992年7月13日,死因裁判庭首日聆訊麥惠娥死因。
屯門仁愛堂診所吳成華醫生作證時表示,事發日凌晨一時四十五分,死者被送入診所時,全身燒傷,已無任何生命跡象,證實送院途中死亡。

法醫作供時表示,1989年10月24日,死者丈夫陳世傑認屍後,他負責剖驗死者,證實死者生前沒患任何疾病,身體健康,沒有飲酒,死因是全身嚴重燒傷。
「死者被燒時仍然生存,但不肯定當時是否清醒。」
「有一點很明顯,死者在火警發生時仍有呼吸,因為她的肺部發現有火煙痕跡。」

「汽車內有混合纖維及膠料,這些物料燃燒時會產生山埃氣體,死者遺體內雖有山埃成份,但難以判定死者遭人毒殺。」
法醫指出,死者可能在汽車起火數分鐘後死亡。

法醫作供後,由負責調查這案的陳漢權督察作證。
「我接手調查這案時,死者丈夫陳世傑已回加拿大,我要求他回港在死因庭作證,他說要考慮一下才回覆。」

「本月9日,陳世傑打電話給我,說已訂了本月28日的機票回港,29日抵港後,可出庭作證。」
「航空公司證實陳世傑已訂機票,希望法官能將案押後,讓這名主要證人可出庭作證。」

主審法官白敬善將案暫時押後,另訂日期聆訊。
由7月13日至29日,還有好一段時間,負責調查此案的探員都很緊張,過去一年的計劃及部署,全等這一日來臨。
究竟,陳世傑會否在最後一刻改變主意呢?
唯一令探員比較安心的,是陳世傑在香港的情婦,將與案有關的剪報都寄給陳世傑。
1992年7月29日,晚上八時二十分,陳世傑由加拿大溫哥華回港。

重案組探員在機場迎接,正式將他拘捕。
陳世傑造夢也想不到,他會由一名證人變為階下囚。
現在,他唯一可以安慰自己的,是警方像三年前一樣,無足夠證據令他入獄。

1993年9月16日,這宗殺妻燒屍騙保險金案在高等法院開審。
被告陳世傑,43歲,加拿大華僑,被控於1989年10月23日,在屯門藍地福亨村,謀殺39歲妻子麥惠娟。
陳世傑否認控罪,說這是意外事件。
代表律政署作主控官的御用大律師陳述案情時說,被告與死者是夫妻,兩人結婚已有十年,感情一直不太好,死者家人曾多次目擊被告毆打死者,令死者身體受傷。

主控官說:「控方的證據,包括被告與妻子於1986年10月至11月間的錄音,被告曾與死者談過一些金錢及不忠的問題。」
「被告曾表示會用多種方法殺死妻子,再焚燒屍體,令調查人員無法找到證據。」
「被告由加拿大回港,在警誡作供時表示,錄音內容只是鬧着玩,沒有實際行動。」

「錄音帶內容顯示,被告與妻子的感情,在1986年已出現問題。」
「被告在1986年11月,在加拿大曾以刀傷害妻子,被加拿大警方控以傷人罪。」
「被告勸妻子不要出庭指證他,他的妻子聽從他的說話,沒出庭指證,被告控罪因而獲得撤銷。」
「1987年尾,被告與妻子由加拿大返港,在被告舅父家中居住,即案發地點。」
「死者的姊姊說,有一次她往探妹妹,看見兩人吵架,被告揮拳打死者。」

「被告與死者返回加拿大後,死者兄長目擊被告在一次家庭聚會中打死者。」
「1989年3月,被告與妻子由加拿大返港,再次住在案發現場,被告當着死者的姊姊面前與死者吵架,死者曾向姊姊說被告曾用哥羅芳迷暈她。」

主控官解釋,被告與死者都購有人壽保險,當中包括意外死亡賠償。
「被告與死者在加拿大有一名相熟律師,兩人於1989年曾要求該名律師為他們立遺囑。」

「死者在遺囑中言明,如果她突然死亡或死因有可疑,她名下物業及遺產,會捐贈內地一所科學研究中心,而且必須調查她的死因。」
「不久,被告私下要求律師更改死者遺囑,將死者的遺產繼承人改為被告兄長。」
「被告在該份已改寫的遺囑上簽名,不過,警方現時仍未找到那份遺囑。」

主控官說,被告在警誡作供時表示事件屬意外,案發時,死者正協助他維修漏油的汽車,汽車突然失火,才將她燒死。
主控官說:「一名政府化驗師,最初認為屬意外,但在去年獲得更多證據後,不否定事件可能由有經驗的汽車技師所為。」

1993年10月11日,控辯雙方結案陳辭。
辯方代表大律師包樂文表示,雖然控方指被告謀殺妻子,是因為夫妻不和,以及被告想得到死者的保險賠償,控方依靠的只是一些環境證供,缺乏獨立而有力證據,指證被告有意圖殺妻子。
「火警發生時,是被告首先呼叫求救,他也有盡力去救火搶救妻子。」
「我要求陪審團根據理智判斷,接納被告解釋,這只是一宗意外。」

1993年10月12日,這宗殺妻燒屍騙保險案在高院宣判。
五男二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後,向法庭回報被告謀殺罪名成立,大法官王見秋依例判被告終身監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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