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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9年12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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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虐婦與情郎合謀殺夫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驚情兇殺案》

日期:1996年12月30日
地點:屯門大欖涌近船員訓練中心橋底
人物:酈鍚雄、胡念恩、胡偉業
案情:胡念恩與情夫酈鍚雄合謀殺死丈夫胡偉業。
備註:10月15日,陪審團一致裁定酈鍚雄謀殺及串謀殺人罪名成立,女被告胡念恩串謀殺人罪名成立,判監十八年。
2011年5月9日,囚犯酈錫雄獲商業數學二級程度銀獎,為十年來於此考試獲最佳成績的獄中考生。

***************

1996年最後一日,早上十時半,55歲的何伯帶備釣魚工具,如常到屯門大欖涌近船員訓練中心橋底釣魚。
當何伯觀察水流,準備拋絲時,看見在不遠處有一件人形物體被海浪打到石灘,何伯走近查看,見到在水中漂浮的是一名男子。

「最初我以為那人在岸邊游水,向着他大聲呼叫,以免他嚇走附近的魚,但對方毫無反應,我走近才知是一具浮屍,我行到附近一間貨倉借電話報警。」何伯對接報調查的警員說。

警方接報到場,將屍體撈上岸邊查看,屍體胸口正中插着半截斷了的刀,屯門重案組到場調查,同時召法醫到場協助。
死者為男性,年約20至30歲,身高一點六八米、短髮、身穿黑色恤衫及黑色外套,下身穿藍色牛仔褲﹐腳穿白色波鞋。
屍體胸口插着一把斷了柄的刀,斷刀僅露出體外三英吋﹐左背部及頸部有刀傷。
法醫估計死去二十四小時,屍體身上並無發現任何身份證明文件。

警方派出大批藍帽子警員到場,在大涌橋一帶海邊及貨場搜索,但無特別發現。
警方稍後將案列作兇殺案處理,案件交由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第一隊調查。

重案組探員在發現屍體的海邊,找到一把折斷了的潛水刀柄、一根折斷了的魚杆,一副男裝眼鏡、一個男裝銀包。(裏面空無一物,無法從證實死者身分。)
探員在附近一堆石塊上發現大灘血,相信案發第一現場就在海邊。

現場調查完畢,探員抽取海水樣本、染血沙土,交由政府化驗室化驗。
死者屍體拍照後舁送殮房由法醫作進一步檢驗。
當日下午,一名叫胡念恩的女子,在家人陪同下,到警署報案說丈夫失蹤,辨認過照片後,確定在大欖涌發現的屍體,是她的丈夫胡偉業。
晚上十時許,胡念恩與四男兩女親友,由探員陪同,到富山公眾殮房認屍,認出死者是胡念恩的丈夫胡偉業,探員將七人帶返大埔新界北區重案組總部協助調查。

重案組主管黃定邦警司替胡念恩錄取口供後,探員開始邀請死者胡偉業的朋友到警署協助調查。
死者朋友中,有數人未能提出不在場證據,其中一個名叫酈鍚雄,由於他的姓氏十分罕見,黃定邦翻閱探員所錄取的口供時,最初以為探員誤把姓鄺寫成姓酈,對這份口供特別留意。

在這份口供中,酈鍚雄無法提出不在現場證據,他說在案發時間,自己獨自在屯門海邊釣魚。
黃定邦打電話給酈鍚雄,叫他在一月二日下午到警署協助調查。
想不到這一個電話,竟然破了這宗謀殺親夫案。
酈鍚雄接到黃定邦打給他的電話後,以為警方知道他是兇手,神不守舍,茶飯不思。
酈鍚雄忍受不住,向父母坦認殺人,在父母勸告下,到警署自首。
警員了解情況後,將酈鍚雄轉解重案組。
酈鍚雄向黃定邦承認,與死者妻子有不尋常關係,所以才動殺機。

阿雄說,1996年12月30日,阿業約他到屯門釣魚,當他抵達屯門海員訓練學校附近海邊時,才知今次只有他和阿業兩人,這和阿業一向喜歡一大班人釣魚的作風不同。

阿業質問阿雄說:「阿雄,今日我要同你搞清楚!要老實答我!你同阿恩是否『有路』(姦情)?」
「阿雄,我叫你不要搞阿恩,為何你還要搞她!你根本不把我放在眼!」

阿雄聽了阿業說話後,一時之間不知如何回答,怯生生地說:「你不要誤會,我和阿恩是『無嘢』的。」
阿業拿了一疊相片出來,使勁地擲向阿雄,阿雄看了那些照片的內容後,面色大變,那些照片拍得阿雄與阿恩親暱地在阿雄寓所出入。

阿業一手抽住阿雄的衣領,對他說:「我會把你們這些照片貼在彌敦道,讓全香港人都知道你們的姦情。」
阿業對阿雄破口大罵:「佢(阿恩)一直想謀我的錢,搵你過橋咋!」

阿雄對黃定邦說:「阿業的說話,大出我意料之外,我一直以為阿恩愛我,原來她利用我來達到分產目的。」
黃定邦問阿雄:「阿業掌握你們通姦證據,所以你殺了他?」

阿雄說:「不,是阿業想殺我,我自衛反擊時,錯手把他殺死。」
阿雄說,阿業用手握住他的頸,令他無法透氣,他從阿業的手提袋中抓到一件物件,不顧一切地向阿業刺去,直至阿業鬆手為止。
阿雄回復清醒後,發現阿業滿身鮮血,倒斃地上,自己手上握着沾滿鮮血但刀鋒已折斷的潛水刀柄,阿雄不知如何是好,打電話給阿恩。
「阿恩教我布成劫殺假局掩飾殺人罪行,叫我拿走阿業手機,將阿業銀包內的現金取走。」
「為怕阿業的屍體被人發現,我把阿業的屍體踼下海中,再將阿業的魚杆、眼鏡及潛水刀的刀柄拋下海,之後,我就乘小巴回家。」

回家不久,阿恩到達阿雄的寓所,她一見阿雄就擁住他,吻他及與他造愛,造愛後,阿恩問他殺人經過,問得十分詳細。
阿恩對阿雄說:「阿雄,你放心,就算你被警方捉到要坐牢,我也會等你的。」

阿恩離開後,阿雄閤上眼就看見滿身鮮血的阿業向他索命,令他整夜失眠。
阿雄說:「阿業的屍體被發現後,我打電話給阿恩,她叫我鎮定點,說會安排好一切。」
「案發第二日,一名重案組探員打電話給我,叫我到在一月二日下午到重案組協助調查,我知道要逃也逃不了,決定向警方自首。」

一月二日凌晨一時,重案組探員到旺角一個單位,拘捕死者妻子胡念恩。
一月二日早上十時半,發現屍體後四十八小時,警方為酈鍚雄錄取口供後,隨即押解他返回兇案現場重組案情。

酈鍚雄說已將兇器拋下海中,探員召水鬼隊協助打撈證物,打撈接近一小時,水鬼隊在尋獲屬於死者的一副眼鏡及一枝魚杆,另外撈起一截斷刀﹐相信是案中兇器。

警方經初步調查後,一月二日晚上落案控告酈鍚雄謀殺罪名,胡念恩則被控串謀謀殺罪名,兩人在警誡供詞中承認控罪。

酈鍚雄及胡念恩兩人被通宵扣留,一月三日早上解到荃灣裁判署提堂。
胡念恩在庭上神態自若,不時東張西望及向坐在旁聽席的親友微笑,還在犯人檻中與酈鍚雄談話,酈鍚雄則呆若木雞未有回應。

兩人毋須答辯,裁判官潘敏琪,將案押後至一月九日,在屯門裁判署再提訊,應控方要求將兩名被告還押警方看管。

這宗妻子與情郎合謀殺夫案,在1997年10月3日,於高等法院開審。

案中被告酈鍚雄,27歲,玩具設計師。
第一項控罪:指被告於1996年12月30日,在屯門以潛水刀謀殺胡偉業。
第二項控罪:指他於1996年9月初至12月底期間,謀25歲女子胡念恩(死者妻子),謀殺胡念恩的丈夫胡偉業。

案中被告酈鍚雄在庭上否認謀殺罪名。
如果他被控的兩項罪名不成立,或第二項控罪不成立,胡念恩就不會因此案被控。
如果酈鍚雄第二項控罪成立,胡念恩就需出庭為自己辯護。

主控官林鉅溥在庭上指稱:「案中死者與妻子阿恩在1991年結婚,五年後關係惡化,但阿恩不敢向死者提出離婚。」
「當時(1996年),被告已跟死者夫婦認識一年,於1996年9月與死者妻子發展婚外情,被告為與死者妻子雙宿雙棲,發生關係一個月後,與死者妻子合謀殺夫。」

1997年10月8日,酈鍚雄在高等法院作供自辯。
他說在四、五年前認識死者妻子阿恩,當初不知道她已有丈夫,直至1995年,他與一班朋友到卡拉OK消遣,從朋友口中,才知阿恩是有夫之婦。
10月9日,酈鍚雄繼續在高院作證,他在殺人及自首後感到十分孤單,希望阿恩可以在他身邊陪他,所以才向警方虛報他與阿恩合謀殺害死者。
10月15日,這宗串謀愛人殺夫案在高等法院審結。
陪審團一致裁定酈鍚雄謀殺及串謀殺人罪名成立,女被告胡念恩串謀殺人罪名成立。

代表女被告的大律師布卓倫為被告求情時指出:「案中死者在與我的當事人結婚一年後,開始懷疑自己有病,變得精神緊張及不肯工作,結果要由我的當事人負擔起整個家庭的開支。」

「在我的當事人眼中,死者像小孩子一樣,經常嚷住要買東西,又她每日給她零用錢,若我的當事人不能滿足他的要求,他便會向她發脾氣,甚至動手打她。」

「死者曾用氣槍射殺我的當事人所養的一隻白兔,令她感到十分傷心。死者經常用氣槍射我的當事人,在他喝醉的時候,更會對她拳打腳踼,甚至在大庭廣眾打她。」

「我的當事人夜歸,死者會不斷傳呼她,我的當事人為此與死者一起出席朋友間的活動。」
「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,我的當事人一直在恐懼中生活,她曾向死者提出分手,但死者恐嚇要殺死她。」
「我的當事人一直在忍受,直至遇上案中男被告,感受到愛情溫暖,豈料一念之差鑄成大錯,請法官大人考慮實際情況,予以輕判。」

大律師在庭上宣讀一封由胡念恩在扣押期間寫給酈鍚雄的信,信中說:「我們仍有將來,但要等到十多年後。」
「法官大人,從這封信可見,我的當時人並不是利用情人(酈鍚雄)除去丈夫,而是真的愛他,希望法官大人體察實際情況,予以輕判。」

高等法院法官司徒敬在長達一小時的判詞中,多次斥責兩人誓要將死者殺害,殺人計劃冷血又兇殘。
司徒敬說:「雖然本席對女被告遭丈夫虐待深表同情,但不愉快的婚姻不是殺人理由,家庭爭執本是平常事,女被告還有很多方法去解決問題。」
「男被告已經長大成人,比胡念恩(案中女被告)年長,卻因同情她及顯示英雄氣概,用兇殘手段殺人。」
「根據女被告的感化官報告指出,她沒有被嚴重虐打,不過是為了自己『甩難』,才利用情人對她的感情來除去丈夫。」
「女被告較早前已承認一項串謀謀殺罪,由於控方堅持檢控出手殺人的男被告謀殺罪,不接納他只承認串謀謀殺罪,所以男被告要接受審訊。」

司徒敬在陪審團宣讀男被告罪名成立後,向陪審團解釋說:「案中女被告早已認罪,由於恐怕影響陪審團裁決,令審訊出現不公平,因此沒有告知將女被告已認罪一事告知陪審團,本席亦禁止傳媒在審訊期間報道有關情況。」

法官認為二人殺害胡偉業是冷血預謀,案中女被告教情夫殺人後把屍體推下海,布成劫殺假局,她佯裝不知情,向警方聲稱丈夫失蹤,這都顯出她是精心策劃這件謀殺案的。

法官說:「陪審團裁定男被告兩項罪名成立,本席宣判男被告終身監禁。」
法官對案中女被告胡念恩說:「雖然我為你遭受丈夫虐待深表同情,但你是始作俑者,處心積慮謀殺親夫,你丈夫的所為實難成求情理由,本席判你入獄十八年。」

「趙完鬆」殺情婦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桃色兇殺案》


日期:1989年11月5日
地點:大欖涌郊野公園
人物:馮基 (45歲)、麥蓮興 (36歲)
案情:麥蓮興與馮基有肉體關係後,逼他離婚被殺。
備註:1990年8月10日,三男四女陪審團經過五小時退庭商議後,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,但一致裁定誤殺罪名成立。
按察司考慮到各方面求情因素,被告是良好丈夫及父親,輕判入獄七年

***************


大欖涌郊野公園,一雙男女沿小徑向深山走去。
「那件事你考慮楚了沒有。」女的問男的。
「我還未找到機會對她說。」男的說。
女的不滿地說:「還要找甚麼機會!你直截了當跟她說不就成了嗎?」
男的說:「就算她肯,也不是在短期內可以辦到手續的,況且兩名孩子也是一個問題。」
「喂!你唔係想『趙完鬆』(玩弄過後拋棄)嘛,你諗吓你響泰國同我講過乜嘢。」女的語氣突然變得粗魯,令男的不由一驚

在泰國,一雙男女在酒店房間內相擁,男的把女的推倒床上,打算有所行動。
女的說:「喂。我們到此為此了。」
男的說:「到此為止?為甚麼?」
「不要忘記,我是有老公的,你是有老婆的。」
「可是,你為何又會單獨與我來泰國
你不是喜歡我嗎?」
「我如果不喜歡你,就不會和你來泰國啦!」
「既然如此,為何……」男的有點摸不着頭腦。
「你好衰,」女的欲言又止:「我畀你都得,除非你答應同你老婆離婚啦!」
「同老婆離話都無咁易。」男的明顯地在信口開河:「不過,係咪你嫁畀我先?」
這雙男女有一句沒有一句地說着……

香港啟德機場。
由泰國返港的飛機在跑道滑行,然後停下,一雙男女並肩走出機場禁區。
女的說:「我現在已是你的,你要遵守諾言,否則……」
「我用人格保證,你大可放心。」男的答得十分爽快。
自從由泰國返港後,這雙男女就經常在時租別墅幽會,每次,女的都問男方辦妥離婚手續沒有?
男的一味拖延,叫女的耐心等候。

1989年11月13日,一具赤裸女腐屍被人在大欖涌郊野公園的草叢中發現。
那具女屍被發現時,全身赤裸,頸部綁着一件女裝上衣,口內則塞有一個胸圍。

警方根據現場跡象判斷,死者可能被姦殺。
法醫檢驗屍體時,發現死者頸部有瘀痕,相信遭人握殺,死者伏屍附近,未發現任何足以證明死者身分物件。
屍體送到殮房,由於屍體已經腐爛,無法套取到指模。

為查出死者身份,警方翻查失蹤人口紀錄,挑選可能個案,逐一通知失蹤者家人到殮房認屍。

一名男子憑屍體右腳胎痣及牙模,認出死者是他的妻子。
死者相信是36歲女子麥蓮興,她於11月5日與家人喝完早茶後失蹤,她的家人在翌日報警。

證實死者身份後,案件由重案組接手調查。
驗屍報告顯示,死者無被姦污跡象。

重案組探員相信兇手可能與死者認識,殺人後故意布成姦殺假局,誤導警方偵查方向,於是向死者親友展開偵查。
調查發現,死者在沙田馬場工作時,與一名護衛員十分要好。

一名馬會兼職職員說:「他們經常在馬會內的暗處打情罵俏,有一次,我看見他們先後從雜物房走出來,衣衫不整。」
探員問:「那名護衛員叫甚麼名字?」
「他叫馮基。」職員答。

馮基知道探員來找他,協助調查麥蓮與被殺案時,神情有點緊張。
他對探員表示,與死者相熟,但不知她因何遇害。
問話後,探員叫馮基先離去,但要隨傳隨到。

經廣泛調查後,探員發現死者數月前曾到泰國旅遊,五日後返港。
探員又在死者的護照內,找到一張寫有本港一間旅行社名稱及電話的字條。
旅行社表示,死者與一名男子以夫婦名義參加旅行團,在泰國期間,兩人被安排共住一個房間。

其後,探員搜集到更多證據。
11月22日凌晨,正式將馮基拘捕。

「馮基,你為何要殺死麥蓮興?」探員警誡馮基後,單刀直入地問。
「我沒有殺她?」馮基否認。
「你有沒有見過這隻戒指及手表?」探員將一隻戒指及一隻手表給馮基過目。
馮基看到那兩樣東西時,面色一變,但仍說:「我沒有見過這些東西。」
探員說:「這張金行購物單據是在你家中搜到的,上面寫着購買一隻金戒指及一隻金手表,這些東西都是你買的吧!」
「不是。」馮基仍然否認。
探員問:「戒指及手表背面,刻有FK兩個英文字母,FK是你的姓名縮寫,是不是?」
「我姓名的縮寫FK,不過那些東西不是我的。」馮基說。
「最近你有沒有去過泰國?」探員改問另一個問題。
「沒有。」馮基答。
「這本CI是你的?」探員將一本CI遞給馮基看。
「是。」馮基說。
探員說:「CI內有你去泰國的紀錄,為何你說沒有去過泰國。」
「是。因為我太緊張,才忘記了這件事。」馮基用手抹去臉上的汗水說。
「你是與誰一起去泰國的?」探員問。
「我自己一個人去的。」馮基說。
探員說:「旅行社的資料顯示,你是死者一起去的,馮基,你不要再浪費時間了,還是招認吧!」

馮基眼見證據確鑿,於是承認殺人。

當日早上,探員安排馮基返回現場重演案情,他一進入郊野公園後即開始痛哭,表示很痛苦及很後悔,並說並無意殺害死者。
警方稍後將馮基落案,控以謀殺罪名。

1990年8月9日,案件在最高法院開審。
被告馮基,45歲,已婚,有兩名子女,被控謀殺女子麥蓮興,36歲,已婚,有四子女。
控方指出,被告與死者因為同在沙田馬場工作而認識,其後進展成密友,有超友誼關係。

偵緝警長陳灼在庭上作供時表示,他在11月22日,凌晨一時四十五分,為被告錄取警誡口供。
「被告承認與死者只有兄妹之情,沒有其他,後來,兩人到泰國旅遊,期間同房居住,終發生關係。」
「被告在口供內,承認是因為死者逼他拋棄妻子,才將死者握斃。」
「死者在泰國與被告發生超友誼關係,要求被告與妻子離婚,否則會將兩人的關係,告訴被告家人聽。」
「1989年11月5日下午,兩人乘車到大欖涌郊野公園,在公園內為此事發生爭執。」
「爭吵一段時間後,死者動手打被告,被告將死者推倒地上。」
「當時,死者大聲對被告說,如果不殺了她,她一定會『爆大鑊』。」
「被告聽了死者的說話後,認為殺她比讓她『爆大鑊』為佳,用雙手把她扼死。」
「被告見死者沒有呼吸,將她拖入草叢內,為恐死者仍有生存機會帶來麻煩,被告除去死者的上衣,勒着死者的頸部,又除下她的胸圍,塞進死者口內。」
「之後,被告脫下死者的襪子、鞋及將身上的飾物取走,被告在離開郊野公園後,將死者的背囊拋棄在垃圾桶。」

偵緝警長陳灼作供完畢後,控方在庭上播放案件重演錄影帶。

1990年8月10日,控方陳詞完畢,被告沒上證人台自辯。

三男四女陪審團經過五小時退庭商議後,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,但一致裁定誤殺罪名成立。
按察司杜輝在判案時指出,陪審團的裁決,相信是接納被告是受到挑釁,令被告一時失去控制而錯手殺人。

「今次悲劇是因兩人搞婚外情導致,雙方面的家庭均受到很大影響,被告亦會背着此痛苦生活下去。」
按察司又說,雖然被告受到很大痛苦,但社會對暴力引致死亡的事件不能輕視,在判刑方面必須反映出罪行的嚴重性。

按察司考慮到各方面求情因素,被告是良好丈夫及父親,輕判入獄七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