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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5年10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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狠心小男人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(視像版)

日期:1997年3月28日
地點:銅鑼灣京士頓街6號一個單位
人物:魏寶、姜娟
案情:魏寶因不滿分居妻子做舞女,用鏹水將她潑傷。
備註:1997年11月11日,法官判魏寶入獄兩年兩個月。

***************

1997年11月11日,區域法院。
遭丈夫(案中被告魏寶)用鏹水潑傷的女子姜娟,親筆寫了一封信給主審這案的女法官,為丈夫求情,希望女法官能夠輕判。
  
「我承認去過夜總會上班,一切全是我的錯,我沒有做好自己的本分,對家庭很不負責任、自私,為此我感到非常慚愧。」
姜娟在信中將一切責任都歸咎自己,以博取女法官同情。

「他(被告魏寶)的內心深處已經受傷,導致他精神上完全崩潰,我可以理解他傷到我,我不會怪他,是我錯,我在事發後已原諒了他,他是一個好丈夫,也是一個責任心很重的男人。」

「我承諾會在政府部門協助下,照顧兩名年幼子女。」
當這封信在庭上宣讀時,在被告席候判的魏寶目無表情,事發當日接受警方盤問時的情況,在他腦海中浮現。

「如果不是那張稅單,我也不知道她竟然背住我去做舞女!」魏寶對負責調查此案的陳警長說時,心情仍無法平復。
「她這樣做可能有苦衷,你事前有沒有和她談過呢?」陳警長問魏寶。

「我賺錢不多,但我是全心全意去關心她及愛她,可是她卻貪慕虛榮,去做丟我面子的事!」魏寶眼有淚光地說,從他的說話中,陳警長理解到魏寶沒有和他的妻子姜娟好好談過。

「你們結婚已有十四年,大家老夫老妻,有甚麼事不好商量?」陳警長一邊翻看記錄一邊問。
魏寶說:「我真後悔申請她來香港,如果她仍在大陸,就不會因為貪錢而去做舞女!」
陳警長問:「你有沒有叫她不要到夜總會做?」
魏寶說:「有。她說香港是笑貧不笑娼的金錢掛帥世界,有了錢做甚麼也可以,沒有錢就會被人看不起。」
陳警長問:「你的經濟情況如何?你的收入足夠一家生活嗎?」
魏寶說:「我收入不多,但一家溫飽是沒有問題的,當然,我沒有能力給她鑽石或奢華生活。」

「除金錢問題外,你們還有甚麼問題呢?」陳警長認為如果單純是金錢問題,應該不致令到魏寶要用鏹水企圖毀掉妻子的顏容。
「她去夜總會做之後就經常外出,沒好好照顧一對子女,我經常要身兼母職,由於經常要請假照顧子女,令到我被公司解僱。」魏寶無奈地說。

「你沒有工作,一家怎樣生活?」陳警長問。
「我以前是做航務工程師的,被辭退後,我現在做冷氣技工,工作較以前辛苦,收入比以前少得多,這一切都是她累我的。」魏寶抱怨地說:「如果她不是貪錢去夜總會做,我就不會弄到今日的田地。」
「在事發前,你們已協議分居,打算離婚,是不是?」陳警長問。
魏寶說:「是。提出離婚的是她,她嫌我窮,現在我們已經分居。」

陳警長問:「分居後,一對子女跟你們哪一個呢?」
「跟她。」魏寶沒好氣地說:「我的收入不多,只可租一個房間居住,她續租我們以前的單位,有較多地方讓孩子居住。」

張警長問:「既然你們已協議分居,打算離婚,為何又弄出這事來?(用鏹水潑妻子)」
魏寶說:「我不放心我的子女,我知道她很快會改嫁,如果我的一對子女仍跟她,以後就抬不起頭來做人。」
「他們怎可以有兩個父親?會給人取笑的!何況她們的母親還是做舞女的!」

陳警長問:「你知道用鏹水傷人是一項嚴重罪名嗎?」
魏寶說:「那個女人如果給鏹水毀了臉,就不可以繼續做丟我臉的事,也不可以再用賺錢比我多來奚落我!我情願坐監,也不想再受她的侮辱。」

陳警長問:「你幾乎誤傷了女兒,你不覺得太衝動嗎?」
「這個女兒跟了這個女人,學壞是必然的,他日還不是和那個女人一樣,為了錢供人玩弄?」魏寶理所當然地說,他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毫無悔意。

「可是,她只不過是一個小女孩啊!」陳警長說。
魏寶說:「女人都不是好東西!她們都是貪錢的,有錢就可以玩弄她們!」

在錄取口供過程中,陳警長覺得魏寶為人自卑,為掩飾自己缺點,將一切過失推在他人身上,企圖令人相信他是受害人而同情他。

魏寶接受陳警長盤問後,還押警方看守。
替魏寶錄取口供後,陳警長到醫院為受傷的姜娟錄口供,聽取另一版本的故事。
姜娟的傷勢雖然不重,但女人是不容臉上有一絲損傷的,今次事件對她來說是一個難以忘記的噩夢。
「我想不到他會這樣做,他實在太過分了!」姜娟對陳警長說時,神情仍然十分憂傷。

「幸好你沒有受到太大傷害,總算是不幸中之大幸。」陳警長安慰她說:「你與他何以會弄到這個田地?」
「我嫁他十多年,他從來沒有給我好日子。」姜娟抽泣地說:「他經常說關心我,對我好,可是一切都是美麗的謊言。」

姜娟說,她與魏寶在大陸結婚,但魏寶一直都無法妥善照顧她們,令她要一邊照顧子女,一邊工作。
姜娟說:「我辛苦工作賺錢養家,他卻說我出外工作會丟他的面子。」

「他沒有足夠家用給我,我順從他不工作時,我要厚着面皮向娘家借錢,才可以維持家計。」
姜娟說,她一早已想與魏寶離婚,只是一對子女年紀尚幼,所以才默默忍受,過着艱苦的日子。
姜娟說:「沒有錢的日子,真的十分難過,這是你們香港人難以想像的。」

姜娟說,到借無可借的時候,被逼做妓女還債。
姜娟說:「最初(做妓女)我是十分難受的,但一件污兩件穢,到後來我也習慣了,反而覺得這是一條賺錢捷徑,生活的改善減輕了我肉體的痛苦。」

四年前,魏寶申請姜娟及兩名子女來香港,姜娟以為來到香港後,生活可以得到改善,可惜事實卻令她失望。

姜娟說:「來到香港後,才知道他在一間八十呎房間居住,我們一家四口就擠在那裏。」

「我當時對自己說,我一定要令我的子女離開這個惡劣環境。」
姜娟說,她曾對丈夫說要外出工作幫補家計,但魏寶每次都拒絕,他說要她留在家中照顧子女,可是他卻連仔女的學費也沒法準時交。

姜娟說:「我覺得長此下去也不是辦法,找我在大陸時的同學阿芬,她比我早幾年來到香港。」
「阿芬駕車接我到『陽明山莊』(香港南區一處高尚住宅區),她的生活和我的簡直是天堂與地獄。」

「阿芬知道我的環境後,從手袋內拿了三萬元給我,對我說,用完這三萬元後,經濟還有問題就去找她。」
「我用那三萬元來補貼家用,未夠一年就用光了。」

姜娟硬着頭皮去找阿芬,阿芬告訴她長此下去不是辦法,問她是否想在短時間內賺多些錢。
姜娟說:「阿芬告訴我,她是一間夜總會的『媽媽生』,如果願意的話,她可以請我做『小姐』,每個月有好幾萬元收入。」
「我知道出賣肉體是不對,但一來我在大陸也做過,二來為了子女的將來,我應承到阿芬的夜總會試試。」
姜娟說,阿芬教她對丈夫說,有一個朋友請她到大陸幫手做生意,每個月只需到大陸工作數天便可,餘下的時間可以在家中照顧子女。

魏寶最初極力反對姜娟外出工作,但聽了姜娟對他說出家中困境後,他最後無奈地同意讓姜娟試試。
姜娟說:「我在夜總會做小姐,接觸的人愈多,愈覺得我的丈夫沒出息。」

「當我賺了點錢後,我騙丈夫說有一個朋友移民,但又不想將單位賣出,以低廉價錢租給我,他才肯搬到現時的住所居住,我們總算可在一個獨立單位生活。」

姜娟說,他們是在1996年12月搬到現時的單位,由於搬了屋,夜總會向稅局更新她的地址,當稅局用掛號信方式寄回確認通知時,魏寶剛巧休息在家,簽收了那封掛號信。

姜娟說:「他竟然拆了我的信來看,結果發現稅單上僱主一欄填了夜總會的名稱,知道我在夜總會工作,當我回家時,他立刻質問我。」
「我極力否認,他將稅單拿給我看時,我只得承認。」

姜娟說,魏寶大罵她丟盡他的面子,姜娟見丈夫毫不體諒自己,也動起氣來,要與魏寶離婚。
兩人其後協議分居,魏寶遷出另覓地方居住,姜娟則與兩名子女一起居住。
案發當日,魏寶訛稱有事與姜娟商量,與她見面時,向她潑鏹水,令到她的臉部及肩膊受傷,在姜娟背後不遠處的女兒的背部亦被鏹水潑中,姜娟強忍痛楚將女兒帶入浴室沖洗,之後報警,警方事後將魏寶拘捕。

這宗案件在區域法院開審,案中被告魏寶,41歲,控罪指他在1997年3月28日,在銅鑼灣京土士頓街6號一個單位,用鏹水傷及35歲分居妻子姜娟,九歲女兒亦被鏹水潑中背部,幸而沒有受傷。
1997年10月28日,魏寶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蓄意灑潑腐蝕性液體罪名,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宣判。
辯方律師在替被告求情時說:「被告是一名航海工程師,與案中女事主於十四年前在大陸結婚,兩人有一名12歲兒子及9歲女兒。」

辯方律師說:「女事主於四年前由大陸來港定居,兩年後,女事主到一間夜總會做舞小姐,但卻向我的當事人訛稱是到大陸做生意。」
「我的當事人發現這個秘密後,與女事主分居。」

「案發當日,我的當事人與女事主,因子女撫養權發生爭執,我的當時人一時失控才將鏹水潑向女事主。」
「醫生報告指出,鏹水未對兩名傷者造成永久性傷害,希望法官能予被告輕判。」

主控官在庭上指出,案發前被告與女事主已分居,被告當日致電女事主,相約到案發單位,洽談買下女事主住所的冷氣機。
主控官說:「被告到案發單位,兩人由洽談買賣冷氣機,轉至婚姻問題及女事主當娼一事。」
「後來,被告取出一瓶鏹水潑向女事主的臉部,站在女事主身後的9歲女兒的背部亦被鏹水潑到,女事主立刻帶女兒到洗手間清洗。」

法官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,認為案情非常嚴重,必須判被告入獄。
法官說:「本席希望再聽取做妻子那邊的說法,和一對子女日後的生活安排才作出判刑。」
「本席決定將案押後至11月11日宣判,除非有特殊情況,否則不會判被告緩刑。」

11月11日,法官判魏寶入獄兩年兩個月。

驅魔者死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倫常慘案》

日期:1981年12月30日/1982年5月23日
地點:美孚新邨/銅鑼灣高士威道灣景大廈
人物:查麗達、黃婉芬、信濃、阿占
案情:查麗達與兒子信濃及阿占,1981年12月30日在美孚新邨殺死女童黃婉芬。查麗達與小兒子,於1982年5月23日跳樓死亡,揭發殺害女童黃婉芬一案,信濃及阿占被捕。
備註:1982年5月29日,信濃與阿占同被控以謀殺黃婉芬罪名,解上法庭受審。1983年3月14日,該案在高院審結,信濃謀殺罪名不成立,當庭省釋。阿占謀殺罪名成立,阿占犯案時只得16歲零十個月,尚未成年,法官沒有立即判刑,等候英女皇發落,阿占其後提出上訴,1983年7月26日,上訴庭撒銷謀殺罪名,改為企圖謀殺罪,判監八年。

***************

夕陽西下,天幕漸次染成漆黑顏色。
一大一小兩個小白點,從銅鑼灣高士威道灣景大廈天台飛墮而下,碰到大廈四樓的簷篷時,爆出一團鮮紅血雨,灑到對下的行人道上。
一大一小殘缺不全人體,從天而降,與地面硬碰,發出沉啞的「啪」一聲,就像是一個摔爛了的西瓜。
  
「有人跳樓!」
一名女途人被眼前景象嚇得驚叫,兩團血肉模糊屍體,就在她面前五呎墮地。
當她驚魂甫定,發覺身上黏黏的,細心察看後,人就像灌了鉛一般,倒在地上。看到自己身上沾滿鮮血及腦漿時,大多數人的反應都會像她一樣。
  
住在灣景大廈高威樓的住客陳文,聽到驚叫聲探頭出窗查看,知道有人跳樓,打電話報警。
巡警接到通知趕到現場,暈倒的女子這時亦甦醒過來。
「還有一個沒有死!」警員以為這名女子是其中一個跳樓者,女子看了警員一眼後,昏迷過去。
  
「奇怪,那兩個跌得像個爛西瓜,怎麼這個沒有甚麼損傷?」巡警雖然覺得奇怪,但由於發現生還者,他透過通訊器,要求派救護車到場。
救護員到場,檢視兩具殘屍後,確定明顯死亡,沒將之抬上救護車。
昏迷的女子經初步檢查後,傷勢輕微,救護員大惑不解,將她送到醫院。
  
巡警在附近取了些報紙將令人噁心的屍體蓋住,在探員到來前,巡警力圖找出兩人跳下的位置。
「四樓一個簷篷損毀,有血留下,相信死者在這個位置之上樓層跳下。」巡警將自己的發現,告知到場調查的探員。
  
「進行高空巡邏(沿固定路線,由高往下巡查),查問是否有人認識兩名死者。」重案組主管黃定邦對探員說。
探員逐戶調查,但住客都表示家中沒有人跳樓。
黃定邦登上天台,發現了一些線索。
大廈天台的欄河,有兩個細裝煉奶鐵罐,一個紙包鮮奶盒、一包紙巾、一支原子筆。
大廈天台一角,有一個膠袋,膠袋內有四張身份證,一封寫在紙巾上的遺書。
四張身份證分別屬於一男一女及兩名小童,男的叫阿龍,女的是菲律賓女子查麗達。兩名小童是張峰峰及阿峰。
遺書由查麗達署名,是寫給她父親的。
  
表面上雖是一宗自殺案,但因涉及小童,有謀殺成份,黃定邦暫列為謀殺及自殺案。
「根據身份證上的資料,向人民入境事務處查找登記地址,另通知政府化驗師到來,檢查煉奶罐、鮮奶盒,除套取指模外,還要做毒物及藥物測試。」
  
黃定邦發出連串指示後,回到地面,將蓋在屍體上的報紙揭開,看到的是兩具血肉模糊的人形。
屍體是一名女子與男童,女子的左手與男童的右手,有一條白布條綁着。
  
這似乎不是一宗單純自殺案,若是自殺的話,何以會用布條綁手?會否涉及第三者?送院的女子,與這兩人有甚麼關係呢?
黃定邦決定到醫院弄清楚,送院女子是唯一生還者,她可能會知道內情。
那名倒霉女途人叫阿瓊,送院後經治療換上病人衣服,仍處於半昏迷狀態,無法錄取口供。  黃定邦無功而還,調查工作加緊進行。
  
根據身份證資料,探員查到四人都住在一起,地址是美孚新邨第一期十六樓。
黃定邦率領探員到美孚新邨,開門的住客表示剛遷入居住,不認識查麗達等人。
黃定邦到出租這個單位的地產公司調查,查到多年前,單位由查麗達租住。
  
查麗達當時留下的地址,是銅鑼灣高士威道,距跳樓現場不遠的大廈。
黃定邦到達那個單位,單位仍由查麗達的家人租住。
  
查麗達的家人對探員到來,表露出不耐煩神色,黃定邦推測查麗達與家人相處得並不融洽。
  
這亦難怪,世間上最令六親討厭的,是中毒已深但又不悔改的吸毒者,查麗達正是這種人。
「她的事與我們無關,她在外面所做的事,我們一概不知道。」
查麗達的家人還不知她已出事,過往經常有探員上門打探查麗達情況,他們以為今次又是查麗達惹上麻煩。
  
「她以後都不會麻煩你們了,我今次來,是要告訴你們,她剛才跳樓死了。」黃定邦理解查麗達家人的心情,她的死,對自己及家人,未嘗不是一種解脫。
「死了最好!」查麗達家人的反應,在黃定邦意料之內,這句話,充份表達了哀莫大於心死。
  
查麗達全名是查麗達.貝納度,34歲,中菲混血兒,與她一齊跳樓的,是她的小兒子張峰峰。
十多年前,查麗達與中國男子阿龍結婚,生了兩個兒子,大的叫阿峰,今年14歲,小的是張峰峰,今年13歲。
  
阿龍是一名海員,小兒子出世後不久,因不滿查麗達與人有染,提出分居。
「查麗達性慾十分強,而我是做海員的,一年中也沒有多少時間在香港,她經常在灣仔流連,就像流鶯一樣。」
  
「金錢對她還是次要,她主要是解決性慾,我已隻眼開隻眼閉,但她卻變本加厲,我在香港時,她也晚晚出外勾三搭四。」
「有次,我行船半年返港,查麗達對我說有了三個月身孕,不問而知,這個不會是我的骨肉,我覺得她太過份,提出分居。」
「我為大兒子的撫養權與她在法庭上相見,法官說我是海員,若分居,兒子撫養權會歸查麗達。」
「結果,分居的事就擱下來,查麗達知道我的弱點,更不把我放在眼內。」
「小兒子出世後,我忍無可忍,與她分居。」
  
阿龍向黃定邦大吐苦水,說明與查麗達分居的前因後果。
黃定邦問:「分居後,你可清楚查麗達情況?」
「分居前,我對她的情況也不清楚,分居後就更不用說了,她的姐妹瑪利亞可能比我更清楚。」
  
瑪利亞是菲律賓人,在美孚新邨當女傭,在維園認識查麗達後,兩人十分投契。
瑪利亞知道查麗達死訊後,十分傷心。
「查麗達與張先生分居後,到灣仔一家酒吧做吧女,她天生異禀,一晚可接十多名客人,兼且提供特殊服務,生意應接不暇。」
「短短一年間,查麗達已儲到五萬元,這個時候,一個姓李的歡場大滾友,搭上了查麗達。」
「查麗達對我說,那個大滾友的床上功夫十分了得,令她得到前所未有滿足。」
  
姣婆遇着脂粉客,查麗達被這個大滾友騙光了積蓄。
「查麗達人財兩失,曾說恨透天下男人,之後,她加入了『聖女教』。」
  
「聖女教」是一個甚麼組織,黃定邦不大清楚,他到沙田道風山一個專門搜集邪教資料的機構。
那個機構由江家華神父主持,專門研究世界各地邪教組織。
  
江家華神父的年齡比黃定邦想像年輕,大約28、9歲。江家華在一個書櫃內,取出一本厚厚、用羊皮做封面的書,仔細查閱。
「『聖女教』是菲律賓一個宗教組織,總部設在蘇碧灣,本土教徒多達十萬人,基督教及天主教都將之定性為邪教。」
「性女教」認為女性身體是邪惡的,必須不斷與人性交,才能洗脫身上罪惡,因此,「聖女教」都以女教徒當娼為榮。
「聖女教」規定教徒不能吃牛肉,遇到「魔鬼」時,還要設法將之消滅。
「魔鬼」的定義,是從對方瞳孔內看到三個六字。
  
「香港的『聖女教』教徒以女性為主,無一定集會地方,據知在西貢設有秘密祭壇。」江家華神父說。
「查麗達用白布帶綁着自己與兒子的人跳樓,是否有特別意思?」黃定邦問。
江家華說:「按『聖女教』說法,這樣可令兩人的靈魂不會分開。」
  
經廣泛調查,黃定邦認為查麗達是自殺的,他的兒子則在半自願情況下,與母親一齊輕生。
這宗案件其後交由死因庭研訊,黃定邦要整理案件資料呈堂,這案因此出現峰迴路轉,出人意表發展。
  
在查麗達的遺物中,黃定邦再發現一封遺書及日記。
遺書寫在一包紙巾的卡紙上,顯見死者的遺書是臨時才寫,遺書所寫日期是5月23日,即出事當天。
遺書用英文寫成,是寫給查麗達父親的,內容大約是:
「親愛的爸爸:
請你原諒我不能實踐自己的諾言,因為我要離開這個世界了,我除了里奧(張峰峰)外,一無所有。
里奧是我帶來這世界的,所以我會將他帶走,我與里奧談過,他也願意與我一起上天堂。
爸爸,阿龍不原諒我,我不怪他,阿占雖然令我煩惱,但我又拋不開他,至於信濃(大兒子阿峰),希望你能代我照顧他。
主啊!請你引導我們往天堂之路
你的女兒查麗達。」
  
黃定邦將遺書交由筆跡專家鑑定,確定是查麗達所寫,此案無他殺成份。
黃定邦看完查麗達的日記後,他改變了主意,召集手下,舉行偵緝會議。
  
「各位手足,有充份證據顯示,1981年12月30日,在美孚新邨失蹤的女童黃婉芬,可能已遇害。」
「殺害黃婉芬的人是查麗達,共犯還有她的兒子及阿占。」
「根據我們的調查記錄,當時曾傳訊過查麗達,由於無實質證據,令她可逍遙法外。」
「查麗達在日記中寫下這件事,我們現在要重開調查,令黃婉芬昭雪沉冤。」
  
探員空群而出,很快就找到查麗達的兒子及阿占。
在黃定邦嚴詞盤問下,兩人供出殺害黃婉芬經過。
  
黃婉芬在美孚新邨居住,外婆為查麗達當鐘點女傭,她經常到查麗達家中協助外婆工作,與查麗達及她的兒子相熟。
查麗達被大滾友騙去積蓄後,經擠拮據,將小兒子交由外家照顧。她以出賣肉體賺錢,自己供人泄慾,亦希望找到被自己泄慾的對象。
她不再相信成年男人,改為向小童埋手。
  
查麗達叫兒子四出結交少年,帶返家中由她色誘成其好事,不過,每次都不能長久,直至她遇上阿占。
1979年10月,阿占離家出走,在一部貨車的車斗內睡覺,查麗達把他帶返家中。
  
阿占當年14歲,在查麗達誘導下,兩人發生性行為,自此,兩人在慾海中沉淪。
阿占得到查麗達歡心,令信濃十分不滿,認為阿占搶走他的母愛,離家出走,在一家超級市場高買失手被擒,被警司警誡。
警方通知查麗達領回信濃,警告若在犯事,就會判入男童院,查麗達身為母親,要負起監管之責。
經過這次,信濃雖然阿占不和,亦只得留在家中。
查麗達染上毒癮,蒼老得很快,阿占覺得查麗達已沒有吸引力,改為打黃婉芬主意。
  
阿占刻意討好黃婉芬,信濃看在眼內,認為是趕走阿占的好機會,假意對阿占說可協助他得到黃婉芬。
兩人騙黃婉芬喝下混有安眠藥的汽水,藥力發作後,阿占把黃婉芬抱入房內,信濃趁機通知查麗達回家。
查麗達見阿占與女童赤裸在床上,一手將阿占拉開,阿占瑟縮牆角,不知如何是好。
「魔鬼!魔鬼!你們兩個都是魔鬼!」查麗達凝望着昏迷不醒的女童。好一會後,她將女童擺成一個「大」字形,口中唸唸有詞。
查麗達要進行「聖女教」滅魔儀式,阿占及信濃嚇得動也不敢動。
  
「魔鬼!魔鬼!」查麗達拿起一個枕頭,喝令阿占將枕頭用力壓在女童頭部,女童因而窒息死亡。
  
信濃與阿占見弄出人命,手足無措,查麗達叫兩人用床單將屍體包好。阿占偷來一部私家車,將女童屍體運到九華徑鍾山台一處山坡埋葬。
查麗達在埋屍地點進行邪教儀式,說要令魔鬼永不超生。
  
女童遇害後,查麗達狂性大發,她認為魔鬼已轉到阿占身上。查麗達在日記中記載,她在阿占的瞳孔內看到三個六字,她要為阿占驅魔,將他帶到西貢祭壇,用刀威脅阿占躺在祭台上。
阿占察覺到查麗達要殺他,慌忙逃走,當時月黑風高,阿占慌不擇路,掉下山崖。
查麗達見阿占墮崖後毫無聲息,以為他死了,自行離開。
阿占命不該絕,只摔斷了左手暈倒,天亮時,阿占掙扎爬回平地返家休養,不敢再見查麗達。
  
信濃知道母親要殺阿占,恐怕難逃毒手,也不敢回家。
查麗達毒癮日深,出賣肉體也無法維持生活,付不起租金,走投無路,返回外家居住。
查麗達父親知道女兒染上毒癮,要她戒除,她滿口應承,可是戒毒又豈是在家中就可辦到?
查麗達在家中吸毒,令親人十分不滿,與家人大吵一頓後,查麗達帶着小兒子離開。
經過數日流浪後,查麗達與小兒子走上絕路。
  
1982年5月29日,信濃與阿占同被控以謀殺黃婉芬罪名,解上法庭受審。
1983年3月14日,該案在高院審結,信濃謀殺罪名不成立,當庭省釋,阿占謀殺罪名成立。
阿占犯案時只得16歲零十個月,尚未成年,法官沒有立即判刑,等候英女皇發落。
阿占其後提出上訴,1983年7月26日,上訴庭撒銷謀殺罪名,改為企圖謀殺罪,判監八年。

半邊利剪 謀財害命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蛛絲馬跡》

日期:1958年9月15日
地點:銅鑼灣啟超道10號三樓
人物:余明勝 (30歲)、關昌娣 (29歲)、陳鉅 (50餘歲)、余雲 (29歲)、譚霞 (47歲)、張彼得 (18個月大)、張百福 (47歲)、余彩雲 (74歲)
案情:三名兇徒入屋謀財害命,後用半邊剪刀將屋內眾人逐一刺死,滿門滅口,三死兩重傷。
備註:關昌娣 (裁縫匠)及余明勝(無業) 兩人被落案控以行劫及多重謀殺罪名;另一名在逃犯人陳鉅已潛逃大陸,無法追捕。
1959年2月7日,經審訊後陪審團一致裁定兩人行劫與謀殺罪成,判處繯首死刑,於1959年8月11日伏法。
1975年,麗的電視 (亞洲電視前身) 將此案改編為電視劇《十大奇案:血剪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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謀財害命是滅絕人性的事。
可是,有人為了錢,竟向自己的親戚朋友埋手。
他們向熟人下手,劫財後,自然要殺人滅口,以免被認出身份。

三具屍體及兩名滿身鮮血的傷者,已分別送到殮房及醫院,黃探目率領探員到場時,血腥味撲鼻而來,觸目所及,都是斑斑血跡,整個單位就如屠場一樣!
現場除血跡外,幾乎沒有特別線索,兇手行事時,手腳乾淨利落。
現場一片混亂,一時間也不知兇手會否留下任何東西。

在此情形下,黃探目咐吩探員,將一切可以拿走的東西,都帶返警署逐一分類,證物分類後,由探員逐一偵查。
「黃探目,兩名傷者已渡過危險時期,可以錄口供了。」探員接聽醫院打來的電話後,對黃探目說,黃探目將現場交予探員處理,自己趕住醫院。

兩名倖存傷者是張伯福及余彩雲,他們成了這宗劫殺案目擊證人。
「案發前,我的媳婦余雲的一名男親戚到訪,據說是從鄉下來香港的。」(那時,即1958年,往來中港手續十分簡單
亦不存在非法入境問題。)
「我以前未見過他,祗聽媳婦叫他做阿勝,從他們的對話中,阿勝似乎是來向媳婦借錢。」
「媳婦表示不會借錢給他,阿勝苦苦哀求,也借不到錢,之後,悻悻然離去。」
阿勝離開後不久,突然有四名男子衝入屋內,相信阿勝離去時,祗將大門虛掩,沒有關上。

四名男子入屋後將門關上,從帶來的一個紙盒內,分別取出半把裁衣用的半邊利剪 (將一柄剪刀扳開成兩半),其中一人用利剪抵住張伯福的咽喉。
「全都不准動,否則先割斷他的喉嚨!」歹徒挾持張伯福,喝令各人不准反抗。
另三名歹徒將室內各人個別反綁,推入房內,然後在屋內大肆搜掠。

掠得財物後,四名歹徒未立刻離開,他們要殺人滅口!

張伯福的孫兒張彼得、媳婦余雲,妻子譚霞均先後遭到毒手。
四名兇徒打算置張伯福及余彩雲於死地時,突然傳來門鈴聲及拍門聲,四兇徒恐事敗,胡亂在張伯福及余彩雲身上刺了幾下
由後門逃去。
當時按門鈴及拍門,救回兩人性命的,是同樓一間接生院的女助產士黃姑娘。
「我接到張伯福兒子的電話,說家中沒有人聽電話,懷疑出了事,叫我過去一看。」
「我按門鈴及拍門都沒有人應,於是向張伯福兒子回報屋內沒有人,放下電話後,我放心不下,再去拍門,聽到室內呻呤聲及叫救命聲,於是立刻報警。」

警員聞訊到場,召來消防員破門入內,發現屋內有五個血人,其中三人已無生還希望,另兩人則奄奄一息,召救護車送院。

經過點算,財物損失,計有港幣一千三百元,美鈔三十元,首飾七件,約值千多元,另有兩張銀行支票,面額共一千一百美元。

「那張支票在案發當日已被人拿到銀行兌現,據銀行職員稱,那人操台山口音,那三十元美鈔,亦由同一人拿到銀行兌換。」
「我們根據那名銀行職員描述,繪製那名男子的樣貌。」探員向黃探目報告調查所得。
黃探目將繪圖帶醫院給張伯福及余彩雲辨認,兩人認出那人就是余雲的親戚阿勝。
阿勝由大陸來香港,黃探目為防他逃返大陸,立刻將繪圖翻印,分發到各水陸關卡,密切留意此人。

案發後第三日,阿勝打算離境時,被警方截獲。
阿勝全名叫余明勝,在接受黃探目盤問時否認劫殺,並稱自己全不知情。
「那日,我向余雲借錢,可是她不念同鄉親戚情義,不但借不到錢,更被她痛罵一頓,我的盤川已用盡,又借不到錢,所以被逼回鄉,可是,你們把我當作兇手,真太豈有此理了。」

黃探目聽到余明勝說盤川用盡,狼狽回鄉時,嘴角不禁有了笑意。
「余先生,你身上有千多元港幣,如果這也算盤川用盡,相信難以令人相信吧!」
黃探目其後將余明勝押返其離港前所住的中央旅店,在床下底找到三張當票,那三張當票屬一間押店所有,一共典當七件首飾,正是該宗劫案失去的。

經過認人後,朝奉證實當日拿首飾往典當的,正是余明勝。
雖然人證物證俱在,但余勝仍死口否認
「三張當票不是我的,我身上的千多元,是我的同鄉兄弟籌集給我回鄉的。」
「余先生,你有疏財仗義的同鄉兄弟,我也替你高興,如果他們能挺身而出,為你作證,我可以立刻放你走。」
黃探目開出的條件十分吸引,但余明勝仍不肯供出他的同鄉兄弟是誰。

對付余明勝這種人,黃探目素有辦法,他知道這種人,怕軟不怕硬,而且經常胡思亂想。
「余先生,既然你不肯合作,我依例控告你劫殺罪名,由警方看守。」
過堂後,法官批准余勝交由警方看守,黃探目把他關進羈留所。

一連七日,余明勝都沒有被提訊,在羈留室呆等。

在這段時間,黃探目沒有閒着,在現場檢到的一大堆證物經分門別類後,發現有一件東西是「多添」的。
那件東西是一件染血恤衫,黃探目相信兇手行兇後,發現衫上染有血跡,恐引人注意,將之脫下,棄在現場。
黃探目仔細檢視那件恤衫後,嘴角不禁有了笑意。

1958年9月27日,凌晨四時三十分,黃探目率領大批探員,到北京街一間裁縫店拍門,將在店內留宿的人悉數帶返警署。
黃探目吩咐探員在店內留守,祇要有人進入,立刻拘捕。
被捕的全是該店的裁縫,一共有八人之多。

八人先後個別帶入偵訊室,黃探目取出那件血衣,要各人試穿,結果其中一人的身材與血衣吻合,黃探目立刻將之扣留盤查。
黃探目檢視證物時,發現那件血衣由一間裁縫店縫製,血衣上有裁縫店的商標。
黃探目聯想到歹徒用以行兇的,是裁縫專用的利剪,推測兇手可能是一名裁縫。

被捕的裁縫叫關昌娣,他矢口否認與案有關,但又未能提供不在現場證據。
黃探目安排張伯福及余彩雲認人,兩人認出關昌娣是其中一名兇徒。

此時,一直在羈留所備受冷落的余明勝,受到心理壓力,向黃探目招供。

「余先生,我們之間沒有甚麼好談的,為何還要見我?」黃探目在余明勝提出要求後,遲了個多小時,才施施然到羈留所見余明勝。
余明勝說:「黃探目,我願意招供了,我沒有殺人行動,你告我劫殺是於理不合的。」
黃探目說:「如果你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罪,我是可以向法庭申請撤銷控罪的。」
余明勝曾一度追求余雲,可惜襄王有夢,神女無心。
余雲為擺脫余明勝,下嫁張伯福的兒子,搬到香港居住。
余明勝仍死心不息,常來港騷擾,余雲每次都用錢把他打發,余明勝視她為一條財路,豈料今次余雲卻拒絕他的要求。

余明勝知道余雲家中存放不少財物,與關昌娣及另三名同黨合謀,由他假意到余雲家中借錢,離去時將門虛掩,四人趁機入屋行劫。
關昌娣隨手在店內取了兩把裁縫剪,扳成四份,各人手執一把,入屋行劫及殺人滅口。
作案之後,五人在中央旅店分贓。

余明勝又到銀行兌換支票及到押店典當金飾,他原想立刻離開香港,但其他人說要一起好好享受一番,於是打消原意。
終於就因為三人夜夜笙歌,被警方捕獲,可說是冥冥中自有主宰。

黃探目不會信余明勝一面之詞,加上關昌娣肯指證余明勝是這宗殘酷劫殺案的主謀,將兩人落案控以行劫及多重謀殺罪名,另三名兇徒則已逃返大陸,難以緝捕。

翌年2月7日,即農曆除夕下午,該案審結。

陪審團一致定兩人罪名成立,法官判兩人死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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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此案件,可參閱另一版本:
【元方重案故事】系列

維園女童裸屍案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驚人兇殺案》

日期:1984年8月17日
地點:維多利亞公園一個男廁內
人物:陳偉倫、陳美滿
案情:陳偉倫殺害陳美滿後,企圖嫁禍兄長,露出馬腳被捕。
備註:1985年5月30日,班士法官審閱過精神病專家報告後,認定被告犯案時精神狀態正常,對「維園女童祼屍案」作出宣判。
案中被告陳偉倫,24歲,較早前被陪審團裁定誤殺罪名成立,法官鑑於被告行為粗暴,應與社會隔絕一段時間,重判被告入獄十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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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5年5月30日,班士法官審閱過精神病專家報告後,認定被告犯案時精神狀態正常,對「維園女童祼屍案」作出宣判。
案中被告陳偉倫,24歲,較早前被陪審團裁定誤殺罪名成立,
法官鑑於被告行為粗暴,應與社會隔絕一段時間,重判被告入獄十年。

被告聞判後十分憤怒,揮拳擊打犯人檻的木板,用粗口大罵法官,在場庭警及懲教署人員匆匆將他押走。
在場旁聽的重案組探員,鬆了一口氣,回想接辦此案時,若不是兇手欲蓋彌彰,相信不易將他繩之於法。

1984年8月17日凌晨三時,警方九九九控制中心接到一名陳姓男子報案,稱在維多利亞公園一個男廁內,發現一名全身赤祼,昏倒地上女子,要求警方派人到來調查。

該名男子表示,會在公廁門口等候警員到來。
「我身穿白色T恤,白色運動褲。」那名男子說。
大隊警員聞訊到場,由報案人帶領進入公廁內,那名男子對警員說:
「那名女子就在傷殘人士專用廁格內。」

警員在該個廁格內,發現一名身無寸縷女子,頭外腳內大字形躺在地上,屍體被人用淺紅色唇膏寫上幾個中文字。
屍體雙乳下寫着「阿迪殺」,左大腿寫上「義氣」兩字,右大腿寫着「十四號」。

稍後,重案組探員與法醫到場,探員在附近一帶搜尋證物,找到一雙女裝鞋、一柄膠梳、一條草綠色西褲,一件已撕破襯衫、一支淺紅色唇膏。
在調查期間,探員發現整個公廁內部,死者衣物、屍體、都被仔細用水沖洗過,目的是想把一些線索沖掉。

法醫在現場初步驗屍,發現死者生前未遭強暴,死者頭部有瘀痕及皮外傷,頸部有勒痕。相信死者被「帶」一類東西勒死,死亡時間約在凌晨二時。
報案人對探員說:「我叫陳偉倫,24歲,電影公司臨時演員(俗稱臨記)。」
「你認識死者嗎?」探員問。

陳偉倫說:「認識。我們是在做臨時演員時認識的,她叫陳美滿(阿美),14歲,她溜冰溜得很好,我們都叫她做溜冰公主。」

「溜冰公主」常離家出走,在維多利亞公園露宿,日常的使用,由陳偉倫及一名叫阿迪的男子提供,當然,就像援助交際,錢不是白白拿的。

陳偉倫說:「今日凌晨一時許,我們三人在北角糖水道打完遊戲機,沿電氣道向維多利亞公園行去,阿美與阿迪行在前面,我在他們十多呎後跟着。」
進入公園後,阿迪要帶陳美滿到附近的一個小山坡,那個小山坡被稱為「劏豬山」(女性失去初夜的地方),是公園內的「性交」熱點

陳偉倫說:「阿美要阿迪給她五百元,阿迪不肯,兩人就吵起來,我上前勸他們,但被罵多管閒事,他們一邊糾纏,一邊往公廁走去。」
十多分鐘後,陳偉倫見兩人仍未回來,感到奇怪,當時感到內急,到公廁小解,豈料一推開廁格,發現陳美滿全身赤祼,倒在地上,阿迪不知所終。

陳偉倫說:「我發現阿美的身體仍暖,於是打電話報警,希望能將她救回,一定是阿迪把阿美殺了。」
探員將陳偉倫所說一切,在口供紙記下,探員說:「請你看一看你的口供,若無問題,就在口供紙上簽名。」
陳偉倫將口供紙看了一遍,簽了名。

偵探守則:命案的報案人若過份合作及知情,可能就是兇手。
探員憑經驗認為陳偉倫的口供不可靠,以「協助進一步調查」為理由,把陳偉倫帶返警署繼續協助調查。
在警署內,陳偉倫的神色慌張,無意識地把雙手不停地往褲管抹去,像是要擦甚麼似的。
這些小動作,是做了虧心事的身體語言,探員都看在眼內,改用盤問疑犯方式,為陳偉倫錄取警誡口供。

「為何你會懷疑陳美滿是阿迪所殺?」探員問。
陳偉倫說:「當時只有阿迪與她一起,現在阿美死了,兇手不是他還會是誰?」
「動機呢?」
「我想是阿迪要與阿美好(性交),但阿美要他給五百元,阿迪可能想用強,結果把阿美殺了。」

「陳美滿屍體上的字,又有何解釋?」
「可能是阿美臨死前自己寫的,我不是說,發現她時,她的身體還暖,定是這樣。」

「你說你是推開廁格時發現死者的,是嗎?」
「是的。」
「你為何入公廁呢?」
「我內急想小便。」

探員轉了盤問話題:「你們三人在北角打完遊戲機,凌晨一時往維多利亞公園,到達公園時,大約是凌晨二時吧。」
陳偉倫說:「不會行得那麼慢,大約凌晨一時半到了公園。」

「你在公園內等了他們十多分鐘,因內急要小便。」
「是。我剛才不是說了嘛。」
「你在廁所發現屍體後,立即報警?」
「是。」

探員把這份口供給陳偉倫看,陳偉倫在口供紙上簽了名,探員這時將陳偉倫已簽名的兩份口供向他展示,問:「這兩份口供紙的簽名,都是你親手簽的嗎?」
「是。都是我親手簽的。」陳偉倫答。
探員聲色俱厲說:「陳先生,有膽殺人就要有膽認,何苦要嫁禍別人呢?還是爽快招供吧。」

「我沒有殺人。」探員突然變臉,令陳偉倫不知所措,額上冒出冷汗。
探員說:「讓我來拆穿你吧。你說死者身上的字是死者自己寫的,
但那些字的字體是向上寫的,若是死者自己寫,字體應是向下寫。」

「用來寫字的唇膏,我們在公廁外找到,若那些字是死者用唇膏寫的,唇膏應遺在死者附近,不會遺在公廁外面。」

「你說入公廁小便,你是男人,在尿兜已可完事,根本不用入廁格,就算入廁格,也不會用傷殘人士專用廁所。」

「最重要一點,你用唇膏在死者身上寫字時,右手掌沿沾了唇膏。」
探員指着陳偉倫在口供紙簽名的地方說:「紙上的淺紅色,就是唇膏。」

「你頻頻用手在褲管上擦,是因為你殺人後,恐怕手上沾有痕跡,
下意識要將痕跡擦掉,一會將你的褲拿去化驗,就會在褲管上,驗到與屍身上唇膏字相同的唇膏成份。」

原以為天衣無縫的殺人嫁禍計,卻原來不堪一擊。
陳偉倫殺死陳美滿後,原打算一走了之,突然想到藉此嫁禍阿迪
用唇膏在屍身上寫上「阿迪殺」字樣。
為令警方相信兇手是阿迪,陳偉倫充當報案人,在陳述案情時將矛頭指向阿迪,豈料害人不成,反而自投羅網。

翌日上午八時,陳偉倫換上由警方提供的衣服,雙手分別用紙袋包住,蒙頭由探員押返現場,重演案發經過。
探員查到陳偉倫有六次案底,最近一次被判入獄兩個月,罰款五百元,在案發前兩日才刑滿出獄。

1984年8月中旬,陳偉倫被警方落案控以謀殺陳美滿罪名,為證實陳美滿屍身上的唇膏字,出自陳偉倫之手,警方筆跡鑑證專家梁時中,在自己及太太身上,用唇膏寫字,找出在紙上與在人體上寫字時,筆跡有何變化,成為指控陳偉倫的重要科學鑑證證供。

1985年5月上旬,陳偉倫被解上高等法院審訊,他否認謀殺罪名。
主控在庭上說:「被告有意謀害死者,殺人後企圖嫁禍別人,可見是有預謀犯案。」

陳偉倫作供時說,案發前一日,死者向他借了四百元,承諾翌日歸還。到了第二天,兩人約定在維園見面,死者卻沒錢還。
陳偉倫說:「我質問她為何不還錢,她說錢都給了男友阿迪,又說阿迪是大明星,不會像我一樣一世做臨時演員,令我動了殺機。我在屍身上寫字,是要嫁禍阿迪。」

1985年5月9日,全案審結,七位男性陪審員退庭商議三小時,裁定陳偉倫謀殺罪名不成立,但誤殺罪名成立,法官判陳偉倫入獄十年。

服刑七年後,陳偉倫獲釋,出獄後三個月,即1991年9月10日,
他在油麻地東安街一單位,謀殺23歲女子張玉蘭,這次,陳偉倫被判終身監禁。(張玉蘭案在《維園女童裸屍案》續篇《精神病院拒收的兇手》再述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