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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9年12月18日

維園女童裸屍案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驚人兇殺案》

日期:1984年8月17日
地點:維多利亞公園一個男廁內
人物:陳偉倫、陳美滿
案情:陳偉倫殺害陳美滿後,企圖嫁禍兄長,露出馬腳被捕。
備註:1985年5月30日,班士法官審閱過精神病專家報告後,認定被告犯案時精神狀態正常,對「維園女童祼屍案」作出宣判。
案中被告陳偉倫,24歲,較早前被陪審團裁定誤殺罪名成立,法官鑑於被告行為粗暴,應與社會隔絕一段時間,重判被告入獄十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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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5年5月30日,班士法官審閱過精神病專家報告後,認定被告犯案時精神狀態正常,對「維園女童祼屍案」作出宣判。
案中被告陳偉倫,24歲,較早前被陪審團裁定誤殺罪名成立,
法官鑑於被告行為粗暴,應與社會隔絕一段時間,重判被告入獄十年。

被告聞判後十分憤怒,揮拳擊打犯人檻的木板,用粗口大罵法官,在場庭警及懲教署人員匆匆將他押走。
在場旁聽的重案組探員,鬆了一口氣,回想接辦此案時,若不是兇手欲蓋彌彰,相信不易將他繩之於法。

1984年8月17日凌晨三時,警方九九九控制中心接到一名陳姓男子報案,稱在維多利亞公園一個男廁內,發現一名全身赤祼,昏倒地上女子,要求警方派人到來調查。

該名男子表示,會在公廁門口等候警員到來。
「我身穿白色T恤,白色運動褲。」那名男子說。
大隊警員聞訊到場,由報案人帶領進入公廁內,那名男子對警員說:
「那名女子就在傷殘人士專用廁格內。」

警員在該個廁格內,發現一名身無寸縷女子,頭外腳內大字形躺在地上,屍體被人用淺紅色唇膏寫上幾個中文字。
屍體雙乳下寫着「阿迪殺」,左大腿寫上「義氣」兩字,右大腿寫着「十四號」。

稍後,重案組探員與法醫到場,探員在附近一帶搜尋證物,找到一雙女裝鞋、一柄膠梳、一條草綠色西褲,一件已撕破襯衫、一支淺紅色唇膏。
在調查期間,探員發現整個公廁內部,死者衣物、屍體、都被仔細用水沖洗過,目的是想把一些線索沖掉。

法醫在現場初步驗屍,發現死者生前未遭強暴,死者頭部有瘀痕及皮外傷,頸部有勒痕。相信死者被「帶」一類東西勒死,死亡時間約在凌晨二時。
報案人對探員說:「我叫陳偉倫,24歲,電影公司臨時演員(俗稱臨記)。」
「你認識死者嗎?」探員問。

陳偉倫說:「認識。我們是在做臨時演員時認識的,她叫陳美滿(阿美),14歲,她溜冰溜得很好,我們都叫她做溜冰公主。」

「溜冰公主」常離家出走,在維多利亞公園露宿,日常的使用,由陳偉倫及一名叫阿迪的男子提供,當然,就像援助交際,錢不是白白拿的。

陳偉倫說:「今日凌晨一時許,我們三人在北角糖水道打完遊戲機,沿電氣道向維多利亞公園行去,阿美與阿迪行在前面,我在他們十多呎後跟着。」
進入公園後,阿迪要帶陳美滿到附近的一個小山坡,那個小山坡被稱為「劏豬山」(女性失去初夜的地方),是公園內的「性交」熱點

陳偉倫說:「阿美要阿迪給她五百元,阿迪不肯,兩人就吵起來,我上前勸他們,但被罵多管閒事,他們一邊糾纏,一邊往公廁走去。」
十多分鐘後,陳偉倫見兩人仍未回來,感到奇怪,當時感到內急,到公廁小解,豈料一推開廁格,發現陳美滿全身赤祼,倒在地上,阿迪不知所終。

陳偉倫說:「我發現阿美的身體仍暖,於是打電話報警,希望能將她救回,一定是阿迪把阿美殺了。」
探員將陳偉倫所說一切,在口供紙記下,探員說:「請你看一看你的口供,若無問題,就在口供紙上簽名。」
陳偉倫將口供紙看了一遍,簽了名。

偵探守則:命案的報案人若過份合作及知情,可能就是兇手。
探員憑經驗認為陳偉倫的口供不可靠,以「協助進一步調查」為理由,把陳偉倫帶返警署繼續協助調查。
在警署內,陳偉倫的神色慌張,無意識地把雙手不停地往褲管抹去,像是要擦甚麼似的。
這些小動作,是做了虧心事的身體語言,探員都看在眼內,改用盤問疑犯方式,為陳偉倫錄取警誡口供。

「為何你會懷疑陳美滿是阿迪所殺?」探員問。
陳偉倫說:「當時只有阿迪與她一起,現在阿美死了,兇手不是他還會是誰?」
「動機呢?」
「我想是阿迪要與阿美好(性交),但阿美要他給五百元,阿迪可能想用強,結果把阿美殺了。」

「陳美滿屍體上的字,又有何解釋?」
「可能是阿美臨死前自己寫的,我不是說,發現她時,她的身體還暖,定是這樣。」

「你說你是推開廁格時發現死者的,是嗎?」
「是的。」
「你為何入公廁呢?」
「我內急想小便。」

探員轉了盤問話題:「你們三人在北角打完遊戲機,凌晨一時往維多利亞公園,到達公園時,大約是凌晨二時吧。」
陳偉倫說:「不會行得那麼慢,大約凌晨一時半到了公園。」

「你在公園內等了他們十多分鐘,因內急要小便。」
「是。我剛才不是說了嘛。」
「你在廁所發現屍體後,立即報警?」
「是。」

探員把這份口供給陳偉倫看,陳偉倫在口供紙上簽了名,探員這時將陳偉倫已簽名的兩份口供向他展示,問:「這兩份口供紙的簽名,都是你親手簽的嗎?」
「是。都是我親手簽的。」陳偉倫答。
探員聲色俱厲說:「陳先生,有膽殺人就要有膽認,何苦要嫁禍別人呢?還是爽快招供吧。」

「我沒有殺人。」探員突然變臉,令陳偉倫不知所措,額上冒出冷汗。
探員說:「讓我來拆穿你吧。你說死者身上的字是死者自己寫的,
但那些字的字體是向上寫的,若是死者自己寫,字體應是向下寫。」

「用來寫字的唇膏,我們在公廁外找到,若那些字是死者用唇膏寫的,唇膏應遺在死者附近,不會遺在公廁外面。」

「你說入公廁小便,你是男人,在尿兜已可完事,根本不用入廁格,就算入廁格,也不會用傷殘人士專用廁所。」

「最重要一點,你用唇膏在死者身上寫字時,右手掌沿沾了唇膏。」
探員指着陳偉倫在口供紙簽名的地方說:「紙上的淺紅色,就是唇膏。」

「你頻頻用手在褲管上擦,是因為你殺人後,恐怕手上沾有痕跡,
下意識要將痕跡擦掉,一會將你的褲拿去化驗,就會在褲管上,驗到與屍身上唇膏字相同的唇膏成份。」

原以為天衣無縫的殺人嫁禍計,卻原來不堪一擊。
陳偉倫殺死陳美滿後,原打算一走了之,突然想到藉此嫁禍阿迪
用唇膏在屍身上寫上「阿迪殺」字樣。
為令警方相信兇手是阿迪,陳偉倫充當報案人,在陳述案情時將矛頭指向阿迪,豈料害人不成,反而自投羅網。

翌日上午八時,陳偉倫換上由警方提供的衣服,雙手分別用紙袋包住,蒙頭由探員押返現場,重演案發經過。
探員查到陳偉倫有六次案底,最近一次被判入獄兩個月,罰款五百元,在案發前兩日才刑滿出獄。

1984年8月中旬,陳偉倫被警方落案控以謀殺陳美滿罪名,為證實陳美滿屍身上的唇膏字,出自陳偉倫之手,警方筆跡鑑證專家梁時中,在自己及太太身上,用唇膏寫字,找出在紙上與在人體上寫字時,筆跡有何變化,成為指控陳偉倫的重要科學鑑證證供。

1985年5月上旬,陳偉倫被解上高等法院審訊,他否認謀殺罪名。
主控在庭上說:「被告有意謀害死者,殺人後企圖嫁禍別人,可見是有預謀犯案。」

陳偉倫作供時說,案發前一日,死者向他借了四百元,承諾翌日歸還。到了第二天,兩人約定在維園見面,死者卻沒錢還。
陳偉倫說:「我質問她為何不還錢,她說錢都給了男友阿迪,又說阿迪是大明星,不會像我一樣一世做臨時演員,令我動了殺機。我在屍身上寫字,是要嫁禍阿迪。」

1985年5月9日,全案審結,七位男性陪審員退庭商議三小時,裁定陳偉倫謀殺罪名不成立,但誤殺罪名成立,法官判陳偉倫入獄十年。

服刑七年後,陳偉倫獲釋,出獄後三個月,即1991年9月10日,
他在油麻地東安街一單位,謀殺23歲女子張玉蘭,這次,陳偉倫被判終身監禁。(張玉蘭案在《維園女童裸屍案》續篇《精神病院拒收的兇手》再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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