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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9年12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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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有殺人的謀殺 「飛天大盜」-覃錫錚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死囚生死實錄》

日期:1978年3月2日
地點:長沙灣道86號二樓
人物:覃錫錚、劉澤武
案情:覃錫錚與同黨打劫地下賭檔,同黨開槍打死警長劉澤武。
備註:1980年1月21日,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七小時後,一致裁定被告覃錫錚謀殺罪名成立。審判專員廖子明法官依例戴上黑紗,判處被告死刑。
覃錫錚獲港督特赦改判終身監禁,他其後信奉了基督教,在獄中努力進修,被視為知識分子,經常閱讀英文書籍,並且擔任翻譯工作。因為在獄中表現良好,服刑二十四年後,於2004年8月獲得提早釋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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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因殺警被列為十大通緝要犯的覃錫錚,2004年8月離開監獄,回到濶別二十四年的社會。
覃錫錚綽號「飛天大盜」,是使用槍械行劫的悍匪,雖然被裁定謀殺警長劉澤武罪名成立,被判死刑,但射殺劉澤武的子彈並非由他射出……

1979年8月14日,警方兇殺組人員在旺角西洋菜街與奶路臣街交界,拘捕28歲男子蔡耀恩,根據他提供的線索,找到覃錫錚下落。
1979年8月17日凌晨六時三十分,被警方追緝了十七個月的覃錫錚,在屯門河傍街美基樓六樓H座一個單位,被近百軍裝及便裝人員重重包圍。

當警方破門強攻入單位的時候,覃錫錚已攀出屋外水渠,打算施展「飛天本領」逃走,警方早料有此一着,街外射來的探射燈光,落在覃錫錚身上。
他就有如暴露在陽光下的蟑螂一樣,無所遁形。
「覃錫錚!你已被我們重重包圍,把你手上的槍掉下來,切勿輕舉妄動,否則我們就開槍!」一名高級警官透過揚聲器向覃錫錚勸降。
在場的警員不會懷疑這名警官的說話,覃錫錚有與警員駁火的前科,還涉嫌殺死一名休班警長。

在多支槍嘴瞄準下,大勢已去的覃錫錚鬆掉握在手中的左輪手槍,大聲地說:「我投降了!」
左輪手槍掉到地上,警官高度戒備地說:「你現在慢慢攀回室內,雙手要給我們清楚看到!」
覃錫錚落網後,扣上手銬由大批探員押返重案組總部接受調查。
覃錫錚逃走時所持的手槍,證實是1979年4月5日,一名在葵涌警署當值的探員,在大角嘴一家酒樓與線人會面時,被覃錫錚奪去佩槍,並鳴槍三響阻擋追兵。
奪得警槍後,覃錫錚又再犯案。 

1979年6月22日,他駕駛編號BU9622客貨車,與兩名同黨在尖沙嘴「踩線」時,途經金巴利道近天文台道警察路障,被五名輔警截停查車。
三人下車後,覃錫錚向警員開火,雙方爆發槍戰,警匪鳴槍二十多響。
輔警梁鑑柱(編號A562,32歲)腹部中彈,幸子彈打中腰間S形褲扣,檢回一命。
編號88輔警黃志坤(25歲),被子彈擦傷左臂,5810號輔警馮志金,追捕時被匪徒用車門夾傷。

覃錫錚與兩名同黨逃至柯士甸路與柯士甸道交界,越過馬路,截停一部車牌AY4428的士,威脅司機駕車載他們逃走,司機見有大隊警員掩至,下車逃走。
三匪沿柯士甸道逃至漆咸道,截停車牌BL2161的士,沿漆咸道方向逃走,至衛理道與窩打老道交界,三匪落車向旺角豉油街方向逃去無終。
警務處處長探望受傷警員時說:「此案匪徒,一定會被拘捕的,只是時間問題。」
警方相信,覃錫錚是由內地逃亡來港的大圈仔,探員懷疑覃錫錚與於1975年6月至1979年8月,發生多宗持械行劫、搶奪警槍、與警駁火案有關。

其中最嚴重的,是於1978年3月2日凌晨,在長沙灣道86號二樓,一個地下賭檔發生的殺警案。
當日,覃錫錚與四名同黨,以複製鎖匙開啟賭檔鐵閘及木門,蒙面潛入地下賭檔打算「黑吃黑」。
行劫期間,休班警長劉澤武與其他賭客匿在廁所內,伺機拔出佩槍向匪徒開了兩槍,其中一槍打中綽號「神槍手」何志宙的手指。
覃錫錚開了一槍還擊,打中距離劉澤武五六呎的牆壁,手持航空曲手槍的匪首何志宙連開兩槍,擊中劉澤武左眼,子彈直入腦部奪去他的性命。
覃錫錚之後走到街上,開了一輛車接應各人逃走。

匪徒迅速掠走賭枱上的一萬八千元現款,取走劉澤武的佩槍逃去,佩槍事後於尖沙嘴亞士厘道路旁被發現。
休班警長被匪徒槍殺,警方高層大為震怒,下令全力緝兇。劉澤武的喪禮以警隊榮譽儀式舉行,當時的警務處處長施禮榮亦有到場致祭。

為追捕覃錫錚,警方調動三個主要部門,包括兇殺組、反黑組及九龍警察總部,百多名警探組成專案小組,由林堅警司率領,經過近一個月調查,警方採取大規模行動,先後在港九多處地方拘捕七名疑犯。
七名疑犯中,尤永生和孫志強獲特赦轉做控方證人,獲得撤銷控罪。
經十五日聆訊,案中五名被告與陪審團有利益衝突,兩名代表被告的大律師,要求退出本案。
1978年11月1日,最高法院按察司文迪遜下令解散六男一女陪審團。
五名被告還押監房看管,直至再選出陪審團後再審。

1979年2月20日,陪審團裁定開槍打死劉澤武的何志宙謀殺罪名成立,與何志宙一同行劫地下賭場的陳寶光及梁淦耀,亦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,法官依例判處三人繯首死刑。
被告邵敬謙較早前承認誤殺及行劫罪名,判監八年,沒有參與行劫的吳惠波,裁定非法藏械罪名成立,被判入獄三年。

何志宙、陳寶光及梁淦耀上訴要求推翻原判,1980年3月14日,上訴庭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1978年8月,警方將覃錫錚列為十大通緝犯之一,發出他的照片與警務人員及報社,懸紅一萬元通緝他歸案。
覃錫錚最近報住觀塘邨第9座二樓119室,身份證號碼A972004。
漏網之魚覃錫錚落網後,於1979年8月20日被解上南九龍裁判署提堂。
覃錫錚又名覃銓衡,又名覃衡,又名阿文,28歲,無職業。
被控五項罪名:
(一)1979年6月21日,在九龍地區,與男子蔡耀恩及其他在逃人等,意圖謀殺男子陳坤輝。
(二)1978年3月2日,在深水埗長沙灣道86號二樓,與六名男子,孫志強、蕭景謙、陳寶光、梁金耀、何志宙,謀殺警長劉澤武。
(三)同時同場,與上述六人,打劫男子蘇家章一萬八千元及一個勞力士手錶。
(四)1979年8月17日,在九龍地區,藏有一支零點三八口俓手槍。
(五)1979年8月17日,在九龍地區,藏有三發子彈。

1980年1月,覃錫錚表證成立轉解高等法院受審,被控四項罪名:
(一)於1978年3月2日,在九龍深水埗一間賭場內謀殺警長劉澤武。
(二)同時同地,行劫該賭場內幾名人士共一萬八千多元,及一批手錶、戒指等財物。
(三)於1979年8月17日,在新界屯門藏有一支點三八口徑手槍。
(四)於1979年8月17日,在新界屯門藏有若干點三八口徑手槍子彈。

覃錫錚承認行劫、藏有手槍及子彈罪名,否認謀殺警長劉澤武。
主控檢察官陳述案時表示:「本案是一宗打劫殺警案,案發時,被告與其他四名男子,分持三支手槍及一把刀行事。」
「被告所持的是一支微形掌槍,約一個煙盒大小,有個洞,可分三次射出三枚點二三口徑子彈。」

1980年1月21日,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七小時後,一致裁定被告覃錫錚謀殺罪名成立,審判專員廖子明法官依例戴上黑紗,判處被告死刑。
覃錫錚獲港督特赦改判終身監禁,他其後信奉了基督教,在獄中努力進修,被視為知識分子,經常閱讀英文書籍,並且擔任翻譯工作。

因為在獄中表現良好,服刑二十四年後,於2004年8月獲得提早釋放。

陸海通石棺藏屍

元方【元凶系列】
案發日期:1946年4月24日
狠殺賢內竟因貧
恩怨夫妻黃泉見

殺人行兇者為了脫離罪責,除一走了之外,還看當時處於什麼環境、心理狀況,去進行毁屍滅迹。
而肢解棄屍、匿藏屍體等行為,自古有之。

藏屍,就是其中廣被使用的手段。
今天,我們談論什麼兇殺案,可以列出形形色色的藏屍案,什麼灶底、紙盒、花槽、衣櫃、雪櫃,皮喼、膠桶等,不勝枚舉。
最近期的就有2016年3月4日,發生於荃灣DAN6工廠大廈的「石棺藏屍案」(尚未開審,排期至2018年),幾名疑兇用水泥與磚塊,自製石棺材,將屍體納入後運走。

其實早於七十年前,類似的自製石棺藏屍,已有案例可尋,更是香港第一宗的藏屍案。(圖08)

天台小屋現殺機
上世紀四十年代中期,香港結束了三年零八個月日佔時期的蹂躝與破壞,貧苦大眾是沒有別的追求,只想過著平穩安逸的生活,思想也比現代人保守,淳樸而簡單。
當時社區中,突然發生了殺人藏屍這類未聞的大案,可說是轟動。(圖01-02)

那是1946年,4月23日的一個晚上
「哎喲!該死的陳寶光!你個『冚家剷』
陸海通旅館五樓天台的小屋,傳出一對夫妻的爭吵聲,旅館四樓的管房員工陳新聞聲也懶得理會,因此情況經常出現。

這座樓高四層的旅館,每層都有一至兩名管房留守,地下有陸海通飯店,五樓天台有一棟約二百尺的小石屋,是員工阿光與妻子李氏的住所,故也可稱為旅館的員工宿舍。

25日早上,陳新在四樓410室打掃,見有淤水從天花板牆角滲出,伴著微臭,而滲水的位置上面正是阿光夫婦居住之處,陳新立即跑上天台根究,甫一到達,臭味更趨濃烈,只見阿光站於小屋門前,神情呆滯
「阿光,你怎麼搞的?為何弄至滿屋通臭?還有,下面410室天花板滲出了污水,我看都是從你那裡流下去的。」説罷欲入內查看。
阿光用手攔截他說:「沒事的,可能是水龍頭破舊了,滲出的只是銹水而已,我修理一下便沒事。」
陳新盯著他:「要快點弄好,否則經理怪罪下來,誰來負責?」
陳寶光沒好氣的說:「知道了,不要這樣囉嗦!」
陳新見阿光的妻子不在家,好奇地問:「好像兩天沒有見你太太,哪裡去了?叫她來一起幫幫手也好。」
陳寶光沒有回應,轉頭就返回自己家中,並大力將門關上。

之後,陳新趕快取來清潔用品、辟味劑等去到410室進行清潔並打掃,主要是抹乾淨天花牆角的污跡,雖然不算嚴重,但就讓陳新苦幹了一陣子,他暗罵阿光這個平日好食懶飛的混蛋,間接地讓他做多了額外的功夫,真是倒楣。
可是,更倒楣的卻另有其人

恐怖屍  潺潺滴下
陸海通旅館 (圖04) 位於港島中區近海旁,德輔道中287號與急庇利街交界,乃當時省港澳遊客喜用的旅館,價格經濟,房間需求量甚高。

4月27日晚上,客人黃某被安排入住了410號室,雖然房間已被徹底清潔,但他進入後即發覺有陣陣異味傳出,但想深一層,這裡又不是什麼大酒店,況且只待一至兩天,就不太計較了,況且在外邊逛了一整天,他早就疲累非常,洗過了臉,便急急上床就寢
晚上九時過後,睡得正熟,突然有不明液體滴在其臉頰上,他本能地用手將之抹去,亮燈一看,手上的液體呈深啡色,床頭旁邊亦被液體沾污,放在鼻子上一嗅,不得了 其臭無比,於是立即衝出四一零室大叫著:「人來啊!混帳!你們的旅館是怎麼搞的?」
陳新聞聲跑至,抬頭一看,見天花板之前的淤水漬擴大了,呈蜘蛛網狀,深啡色液體潺潺滴落地上,噹噹作響,感覺頗為恐怖。
陳新首先將倒楣的黃某安置於旅館大堂,並通知該館經理陳伯相,以尋解決方法。
之後陳經理帶着幾名管房到來視察,也認為情況不妙,立即登上五樓天台尋找阿光,但大門緊閉,沒人應門,陳經理隨後吩咐員工報警求助。

未幾,中西警探到場查究,華人偵探部幫辦黃鑒亦到場,但因未能進入阿良住家,擾攘多時,直至深夜十一時,阿良返回旅館,即被警探查截,命他交出鎖匙啟門,入內後即聞惡臭,薰人欲嘔,警方隨後在房子四處搜索察看
「不用找了,屍體就在床下。」阿良淡淡的說。
驚聞屍體,警方大為緊張,立即將睡床移開,發現牆角中,有一個以磚石及三合土砌成的長形石箱,用水泥填封得甚為完密,約三尺半長,兩尺四寸高,宛如一副小棺材
警方召來仵工將石箱掘開,打開之後看見覆蓋著一大堆禾稈草,撥開一看,赫然發現一具血淋淋的女屍,屍首已呈腐爛,僅穿內衣內褲,屈雙膝,俯臥,雙手置於背後,兩拳緊握,舌頭伸出兩寸,頭部兩臂及胸部遍佈傷痕,死狀至慘。
因天氣頗熱,經過數日時間,屍體起了變化,滲下四樓之深啡色液體,正是血屍水。

阿光對於殺人直認不諱,說是因貧殺妻。
「我每月薪金僅只一百五十元,生活壓力又大,而我這個妻子向來患病體弱,實在無法替她醫理。星期三深夜時分 (4月24日) ,索性就把她殺了算」阿光道來神態平靜,毫不掩情。

阿光全名陳寶光,37歲,進過國民黨警官學校,曾在廣州任國民黨的警探,並遇過國民黨軍官巫劍虹。他本有妻兒在鄉間,但1939年,竟拋妻棄子,隻身前來香港發展,日佔時期曾當過憲兵隊的筆生。1940年,因在港參加勇義會被捕入獄,出獄後結識了第二任妻子李海燕 (死者,31歲),並賦同居。1946年1月,他憑着一點股東人事關係,到陸海通旅館任職書記,並偕其妻居於上址。
此人放蕩暴躁,脾氣古怪,少與旅館同事往來,且常與妻子發生口角爭執。

恩怨夫妻  黄泉相見
「陸海通石棺藏屍」案於1946年7月2日在高等法院開庭,按察司威廉斯主審,主控官是倫斯戴路爾。因案件哄動,引起社會關注,到法庭旁聽的人士眾多,擠滿了人,簡直是水洩不通。(圖05)
被告陳寶光 (37歲) 於1946年4月24日,在中環陸海通旅館天台,謀殺女子李海燕 (31歲)。

控方證人莫漢作供:「彼乃五金舖店主,4月25日上午十時,賣出水泥二十斤,共分兩包,之後送到陸海通旅館門前交貨,現認出購買之人正是犯人欄內之被告。」
醫生陸錦堂供述驗屍經過:「死者心房、肺、肝被利器刺插,失血過多致死,而其雙臂幾處傷痕,相信是舉臂自衛所致。」
證人陳新登堂作供時,滔滔不絕:「彼乃陸海通旅館員工,跟被告是同事,唯關係一般。自4月24日起,被告之妻開始失蹤,之後數天,被告只在白晝於天台自己的住宅逗留數小時,晚間則改宿旅館三樓房間,彼感覺奇怪,但沒有問明原因。現回想起來,可能被告是要迴避屍臭味,或害怕妻子鬼魂晚間回來找他,旅館是有鬼的
說到這裡,庭上立即發出起哄騷亂之聲,旁聽人士交頭接耳,要由法官示意安靜。
其後再有幾個旅館員工上庭作供。

1946年7月3日,全案審結。
六男一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後,一致裁定被告陳寶光謀殺罪名成立,法官依例判處繯首死刑。(圖06)
陳寶光聞判後點點頭,若有悔恨之意。
之後他由獄吏押解回赤柱監獄途中,企圖跳車逃走,但並未成功。
1946年8月13日早上,陳寶光伏法,卒於刑台上。(圖07)

俗語說「貧賤夫妻百事哀」,但最終弄出人命,令人唏噓。
又說「無冤不成夫妻」,為此黃泉相見,令人嘆息。

翻查資料,本案多被誤說是香港戰後第一宗灶底藏屍案,非也。
只可稱之為自製石箱 (或石棺) 藏屍,亦是香港開埠有記錄以來,第一宗藏屍案。
而首宗灶底藏屍案,仍然是1959年,發生於坪洲永安街14號魚蛋粉店一案,是女婿殺死外母後,將屍體埋藏店內灶底。這案更見曲折離奇,兇手林萬鴻被判死刑,在那個時期,香港仍然執行繯首問吊,殺人者死,一經定罪,絕不從寬。
然而,坪洲居民發起了簽名行動,要求為兇手減刑,法院最終裁定林萬鴻只判入獄十二年,他是真正的逃出鬼門關。

生命誠可貴,林萬鴻與陳寶光的結局,一生一死。
命運這東西,確實很玄。
文:元方

圖01:工商晚報,1946年4月28日
圖02:工商日報,1946年4月29日
圖03:攝於約上世紀五十年代初,左邊可見「陸海通飯店」。
圖04:攝於上世紀六十年代初,右上角可見「陸海通旅館」。
圖05:1946年7月3日,工商日報
圖06:1946年7月4日,工商日報
圖07:(右) 1946年7月5日,工商晚報;(左) 1946年8月13日,工商晚報
圖08:香港首宗藏屍案
圖09:昔日「陸海通旅館」原址,德輔道中287號,現在已建成大廈高樓。
(拍攝:Lemon Lam,2017年1月17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