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桃色兇殺案》
日期:1991年6月23日
地點:港島半山區羅便臣道38號十七樓一個住宅單位
人物:譚家基、姚嘉蒂
案情:譚家基經常拈花惹草,他的妻子姚嘉蒂為免他向媳婦「落手」,將他殺死。
備註:1992年4月23日,按察司嘉伯倫接納辯方求情,被告犯案時患有精神憂鬱,服下過量藥物,輕判入獄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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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菲傭報警,說羅便臣道一個住宅單位發生命案,大批警員趕赴現場。
警員進入案發單位的主人套房時,一名神情呆滯女子,手持一把小刀,站在床邊,對進來的警員視若無睹。
警員先將該名女子手中的刀取下,召來女警,將該名女子送往醫院檢驗。
主人套房的床上,一名全身染血男子仰臥,心臟被利器刺穿,當場斃命。
套房的廁所內,放置一個枕頭,浴缸的水半滿,地上有一把雕刻刀。
案中死者譚家基,48歲,經營酒樓生意,致電報警的,是死者聘用的菲傭。
菲傭對探員說:「我在昨晚(1991年6月23日)晚上十一時半回到這兒,當時太太(那名持刀女子)在客廳講電話,我與她打過招呼後,回房睡覺。」
「今早六時四十五分,我還未起床,被敲門聲吵醒,我開門時,看見太太濕淋淋站在門口,神態有些特別。」
菲傭問:「太太,發生甚麼事,為何全身濕淋淋的?」
那名女子說:「我已將自己洗乾淨,只有乾淨的人,所說的話才有人相信。」
菲傭說:「太太,我不明白你說甚麼?你全身濕淋淋的,小心着涼。」
那名女子說:「啊!是了,我來就是要換一些乾衣服,衣櫃在哪?」
菲傭說:「太太,衣櫃在你房間,我這兒是沒有你的衣服的。」
「有衣櫃就有衣服,就如有男人就有女人一般簡單,是不是?」那名女子沒有理會菲傭,從衣櫃中取出乾的衣服,換掉身上濕的睡衣。
菲傭在地上拾起那件睡衣時,發現睡衣上有血跡,問:「太太,你是不是受了傷,怎麼睡衣上會有血跡的?」
那名女子說:「血?哈哈!房內多的是,我帶你去看!你知不知道,個衰人已經被我殺死了!」
聽了那名女子的說話,菲傭半信半疑,但仍隨她進入主人套房,發現男主人陳屍床上,於是報警。
法醫剖驗屍體後,發現血液有安眠藥成分,相信是入睡後遭人刺殺。
警方在現場發現一個茶杯,尚有一些剩餘的人參茶,經化驗後,證實人參茶內含有大量安眠藥。
此外,警方在屋內檢到多張遺言字條以及一盒錄音帶。
那名女子送院後仍然呆呆癡癡,醫生相信她受了極大刺激,以致精神錯亂,將她轉送精神病院接受治療。
在案發現場檢到的錄音帶,立時被放入錄音機內播放。
「我係姚嘉蒂,我丈夫譚家基,你哋無人可以搶走佢。」
「點解我生條命咁苦,唔通個相士真係咁靈。」
「佢話我係劏豬櫈,邊個娶我都死,但又唔係咁靈,因為娶咗我都無死。」
「咁又算唔算靈呢,不過我試過一次咋。」
「我都唔明,點解男人咁怕我,但係如果佢哋真係怕,咁又點解又同我住埋呢。」
「不過,佢哋同我住得幾個月,又去搵另一個女人,都唔知佢哋打乜嘢主意。」
「好似阿譚咁,我哋住埋唔夠半年,佢已經搞第二個。」
「佢都算衰嘞,竟然搞自己個新抱,我第時見到佢個仔,我一定會叫佢小心個老婆,因住畀個老竇『食』咗。」
「咦,我好似同佢個仔講過,但佢唔信,咁點算好呢?」
「唔怕,我有辦法,只要……哈哈,呢個辦法一定得。」
這盒錄音帶的內容顛三倒四,重案組探員幾經辛苦,才組成上述字句。
精神病院。
接受催眠後,姚嘉蒂講述事發經過。
「一晚(6月23日),我打電話給仔仔,叫佢小心自己個老婆,因為我老公即係佢老竇打佢老婆主意。」
「不過,無論我點講,仔仔都唔信,重叫我唔好多心,我同佢講,多心嗰個係佢老竇,我幾時都係得一個心。」
「唏,你信唔信多心嘅人,唔係得一個心呢?」
「我在加拿大係讀生物學,書本話人係得一個心,但如果係咁,又點解會有多心或三心兩意呢類字眼?」
「我相信多心嘅人,身體入面係唔止得一個心,如果要個多心嘅人唔多心,就要將佢多出嘅心割咗去,我一定要搵出證據。」
「遠在天邊,近在眼前,阿譚不就是一個多心的人嗎?」
「如果佢唔多心,又點會打佢個仔個老婆主意,咦,佢個仔個老婆咪即係新抱囉,駛乜講得咁麻煩呢?」
「佢成日話我黐線,如果叫佢劏開個肚,畀我數吓佢有幾多個心,佢一定唔制。」
「佢唔認同個新抱有一手,又點會認自己多心呢?」
「呀!唔怕,我有計,橫掂我有咁多安眠藥,只要響佢杯人參茶中加料,就唔到佢話唔制啦。」
「佢飲咗杯人參茶後,攤響張床度,好似死豬咁,啱晒我落手。」
「咦,奇怪,點解真係得一個心,唔通我怪錯佢?」
「唔得,我要冷靜一下至得,要冷靜,最好就係浸浴缸啦,好,一於咁做。」
1992年4月23日,這宗離奇兇殺案在高院判決。
被告姚嘉蒂,41歲,否認謀殺,但承認誤殺。
被告的理由是由於長期服食安眠藥,受藥力影響,令她胡思亂想,案發時她患有精神抑鬱病。
嘉伯倫按察司判案時表示,十分關注醫生濫發安眠藥給求診者,他認為這種不負責任亂發藥情況,有關部門應深入調查。
嘉伯倫指出,此案是一宗悲劇,被告殺死自己深愛的同居男子,今後這個烙印將永遠纏繞被告一生,已是一種懲罰。
案中死者譚家基在六○年代結婚,1964年生下一子,其後因和其他女性有染,妻子離開他。
死者稍後再和一女子同居,生下一對兒子,1970年,死者另結新歡,該名同居女子帶同孩子離開。
不久,死者再婚,生下一名兒子,但他的第二任妻子因他有婚外情,帶同兒子離開,前往美國居住。
1989年初開始,死者與被告來往,十月左右同居,住在羅便臣道一住宅單位。
被告於1983年往加拿大讀大學,1987年學業還未完成就回港,與一名男子結婚。
翌年,被告離婚,之後曾與多名男子來住,最後與死者同居,結果將他殺害。
按察司指出,被告並非一時衝動而犯罪,而是預先將死者迷暈,然後刺死,有關罪行,必須判處入獄。
按察司接納辯方求情,被告犯案時時患有精神憂鬱,服下過量藥物,輕判入獄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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