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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9年12月18日

虔誠教徒竟是AV色魔 (下)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(視像版)

張禮文被捕前十年,當年24歲時已開始強姦女生,張禮文妻子也是拍攝對象之一,兩人的房事被拍成影帶存放夾萬中。
張禮文的妻子,對丈夫過去行為毫不知情,對睡房夾萬存放大量強姦錄影帶及「紀念品」,一無所知,她說沒有夾萬鎖匙,聲稱從不知道夾萬存放了甚麼。

張禮文被捕後,張妻曾被帶署協助調查,她當時反應平靜,處處維護丈夫,一切事都說不知情。
張禮文妻子相信「主寬恕人」,說已原諒丈夫所犯罪行,兩人目前已分開,只欠未正式離婚。
張禮文所屬位於九龍塘的基督教香港信義會蒙恩堂,該堂主任周榮輝牧師強調,張禮文必須接受法律制裁,希望他能深刻反省自己罪行。

「AV色魔」張禮文(34歲)由被捕到上庭一直都不認罪。
控方曾詢問法官韋毅志,會否觀看有關影帶了解案情,法官認為控方提供的案情,已清晰描述犯案經過,不用觀看,法官要求索取受害事主的心理影響報告。
控方對法官說,其中一名事主已負笈海外,另一名僅12歲的外籍女童,由於家人採取保護態度,反對女童接受評估。

張禮文先後強姦三名女生,將蹂躪過程製成「強姦實錄」,被稱為「AV色魔」。
他曾向精神醫生透露,當年看過色情影帶後,突然萌生自行拍攝念頭,開始製作實錄。
每次犯案前,他均會準備攝錄機及錄影帶,他非常注重錄像質素,用兩部錄影機同時拍攝,將「實錄」複製確保「萬無一失」,最後會在錄影帶外貼上標籤,以作識別。

張禮文製作愈見「認真」,他先自行綵排,犯案前預先啟動錄影機,以求整個過程沒有遺漏,當警方取去其「紀念品」調查時,張禮文感到不悅,他認為整套「紀念品」不可缺一,他可稱為「完美主義者」。
2002年9月2日,張禮文突然改口供,於高等法院承認在清水灣科技大學附近、沙田穗禾路及火炭桂地村,強姦20歲及21歲大學女生,以及年僅12歲外籍女童,檢走受害人的內褲等物件作「戰利品」。

張禮文於2002年5月28日最後一次犯案時,在帳篷中強暴受害人三小時,攝錄犯案經過,終當場被捕。
張禮文於高院承認三項強姦罪名,兩項搶劫罪名則記錄在案。

法官考慮或判被告終身監禁,將案件押後至2002年10月7日宣判,以待了解被告精神報告,以及事件對受害人的影響。

張禮文聞悉法官表示考慮判他終身監禁時,在犯人檻內舉手,透過代表律師提出要求,讓他親口表白,韋毅志法官猶疑片刻才答允。

張禮文徐徐站起,以柔和語調懺悔說:「想喺呢度同所有受害人深切道歉,做嘅嘢影響她們一生。我講乜都無用,法官大人,我罪有應得,願意一生受罰,以彌補對佢哋嘅傷害,希望傳媒唔好報導佢哋嘅身份。」
法官聽不懂廣東話,傳譯員逐句翻譯成英語讓法官明白。

辯方大律師吳建五替張禮文求情時指出,政府提供的兩份精神報告,未一致認為被告可能重犯,報告指出被告沒有精神病、黐線或變態,只是性格異常,接受治療於被告有益。
辯方大律師說,精神醫生會見過張禮文,知道他自小喜歡收集地鐵車票,是一個感性的人,向受害人施暴時,蒙着受害人雙眼,避免她們目睹眼前一切,減輕其心理傷害。

張禮文坦然認罪,令三名受害女孩不用出庭覆述慘痛經歷,或重溫錄影帶的案發片段,值得給予以減刑。
張禮文已婚,生活習慣良好,犯案後深感懊悔,願意充分與警方合作,招認一切。
辯方大律師指出,案中幾名女孩,未有因受辱影響學業,也未可斷定她們身心永久受損。
昔日審理的一宗輪姦案,主犯刑期只是九年,有強姦犯,用恐嚇手段逼受害人就範,亦只判五年,不見得要判張禮文終身監禁。

張禮文的代表律師指出,被告提出不要報導被害人身份,目的是避免受害人經傳媒報道後被曝光,加深對她們的傷害。
暫委法官韋毅志回應時指出,相信傳媒十分明白報道此類案件的守則,認為不需要作出特別提醒,他擔心張禮文會對社會造成威脅,頒令張禮文繼續還押監房看管。

2002年10月7日,四名精神及心理專家檢驗張禮文後,一致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危險,雖然他承認強姦罪,免除事主出庭作供之苦,暫委法官韋毅志擔心被告會再次犯案,指庭上每位女士亦可能成為其獵物,判張禮文終身監禁。
法官斥被告為「真正的邪惡者」,引用《刑事程序條例》
下令被告最少要監禁二十年,始可申請刑期覆核。
這是香港過去三十年來,強姦犯被判終身監禁的罕見案例。

法官判被告終身監禁的判刑原則,包括:
(一)罪行是否極度嚴重,必須判處長時間的監禁。
(二)被告將來重犯相同罪行的機會甚高。
(三)危害公眾安全,或會傷害公眾,如性侵犯罪行。
只需符合以上一項判刑原則,犯案者已可被判處終身監禁。AV色魔張禮文符合以上第一和第三判刑原則,被判終身監禁

張禮文聞判後表現很平靜,只叫代表的大律師吳建五向法庭申請取回三項證物,包括聖經的副本、一張寫上電話號碼的教會紙張及一盒錄影帶(並非攝有侵犯受害人經過的影帶)。
控方得悉後申請反對及感到震驚,要求將該等證物銷毀,經過一番擾攘,張禮文最後撤回申請。
法官韋毅志判刑後,批准控方銷毀一盒無關痛癢的錄影帶,以及一頁寫有犯案計劃和受害人資料的聖經活頁。
2003年7月9日,張禮文提出上訴要求減刑。
代表律師指張禮文經長期服刑及心理治療,未必再是「危險人物」,加上張禮文認罪及沒有前科,終身監禁實屬過重,上訴庭法官押後判決。

上訴庭法官胡國興及楊振權聆聽陳詞時,分別質疑張禮文接受心理治療及服刑後,是否不再構成危險。
「上訴人接受二十次,甚至二千次心理治療也好,無人保證過他不會再犯!他一心要搜集『完美』的強姦影帶,從不理會受害人感受,有預謀跟蹤受害人多天才犯案,誰知道他是否要收藏夠一百套犯案影帶,才覺得『完美』?」

代表張禮文的大律師吳建五指出,原審法官韋毅志下令張禮文至少須服刑二十年。
根據量刑原則,張禮文承認控罪,在獄中如行為良好,分別可獲減刑三份一,以此推算原審法官以四十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。
大律師指張禮文現年三十五歲,上述刑期起點實在過高。
2003年8月8日,張禮文上訴刑期得直,改判入獄二十四年。
上訴庭法官同意,張禮文的行為屬「十惡不赦」,但不認為他的獸行嚴重得要他終身在獄中度過。

上訴庭由胡國興法官簡單公布判決,然後頒下詳細書面判辭。
上訴庭表示,終身監禁只應採用在最不堪的罪犯身上,張禮文強姦三名女生,對事主家人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,但他無案底,亦無傷害或殺死三名受害人,斷定張禮文的終身監禁及二十年最低服刑期是屬於過長。

上訴法官楊振權在判辭中指出,張禮文只為滿足自己「收藏」欲望,使受害人承受可怕經歷。
他以錄影機拍下自己的獸行,這些行為十惡不赦,法官同時認為,必須在非常特殊情況下,可判一個被告終身監禁,判刑時必須符合一些準則。

另方面,原審法官指張禮文對女性構成持續危險,上訴庭仔細考慮控辯雙方心理專家的報告後,認為張禮文有人格分裂等問題,犯案時確實罔顧受害人感受,一心搜集其「完美」強姦影帶,但專家未肯定張禮文不能治癒。
上訴庭認為張禮文構成的危險,未至於必然要判處終身監禁。

上訴庭認為,張禮文無疑須接受長時間囚禁才能獲釋,但卻不足以指張禮文是對社會有危險的人而判他終身監禁。

上訴庭法官在判辭中強調說,張禮文必須判處長期監禁,反映其罪行為社會不容激起公憤,女性亦應該受到法律保護,但就判刑原則而言,只有在特殊情況下,罪犯判處無期徒刑最符合公眾利益,才應判處終身監禁。

張禮文犯案前沒有刑事紀錄,並非一再出入監牢的積犯,原審法官指張禮文沒有前科,對考慮判刑沒有幫助,上訴庭認為不符合判刑原則。
上訴庭法官最後以每項強姦入獄十八年作量刑起點,由於張禮文認罪,獲扣減後每項控罪須入獄十二年,其中兩項控罪各判監六年與另一項控罪分期執行,故總刑期為入獄二十四年。

被心理醫生評估證實有反社會行為性格失調的張禮文,在獄中若表現良好,可根據《監牢條例》獲得提早釋放,即只須接受十四年刑期,便可出獄。

按一般慣例,犯人在獄中行為良好、扣減假期後,服刑三份二時間便會獲釋。
按這樣計算,現年35歲的張禮文,可於49歲時獲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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