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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9年12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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虔誠教徒竟是AV色魔 (上)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(視像版)

日期:1997年11月6日/1998年11月30日/2002年5月28日
地點:將軍澳清水灣道永隆路附近草叢/沙田穗禾路麗禾里英童中學附近草叢/火炭桂地村
人物:張禮文
案情:張禮文最少強姦三名少女,年紀最小的僅13歲,並攝錄施暴過程。
備註:2002年10月7日張禮文被判終身監禁,最低刑期二十年。2003年8月8日,上訴得直,改判入獄二十四年。

***************

2002年5月28日早七時。
居於火炭桂地村村屋一名20歲浸會大學女生,離開寓所赴朋友約會,路經通往黃竹洋街的小路前往乘車,在離家不遠處,蒙面戴手套的張禮文自草叢跳出,事主受驚大叫,她胞妹聽見叫聲,出外看不見有人影,當時不以為意。

張禮文按住事主口部,聲稱只要錢,叫事主不要反抗,以膠帶反縛事主雙手,帶往山邊草地,以鐵鏈鎖住,蒙眼及膠布封口。
稍後,張禮文撕去封口膠布,查問女生地址和電話號碼,叫女生躺在一塊布上,逼女生口交後,脫去女生襪子,用襪子塞住口部,將事主強姦。

事後,張禮文稍為移去事主的封眼布條,射精在布塊上,之後將事主鬆綁,容許她穿回衣服,表示有她家中電話號碼,警告不得報警。
與受害人相約的同學,等候近一小時仍未見對方出現
致電查問,受害人父母認為事有蹊蹺,出外尋找女兒。
女生父親看見山坡草叢內有一個以藍白尼龍布造成的帳幕,內裏有一赤裸男子,致電報警。

警員接報到場,張禮文衝出跑下山坡,兩名警員隨後追捕。
警員在黃竹洋街與新竹街交界路口將張禮文截住制服,在他的背囊搜出一把刀、一部無線電通話器,兩部備有影帶的攝錄機。

女生在山邊帳幕內被救出,兩手腕及左前臂有瘀痕,經法醫檢查,發現處女膜有裂縫。
受害女生的父親本已抽到公屋可搬到新居,為方便女兒返學才仍住舊居,發生不幸事件,已舉家遷走。

警方拘捕張禮文後,到他所住的荃灣寓所搜查,在睡房一個入牆夾萬內,檢獲多盒錄影帶,一名女生的日記及一卷沾有啡色毛髮的膠紙。
警方翻看在張禮文家中搜獲的兩盒影帶,發現一名蒙面人強暴一中國籍少女及一外籍女童,背景均是草地,男方持刀戴手套,影帶上可見受害人面貌及有錄影日期。
受害人分別是21歲科大女生和一名12歲外籍女童,兩人在1997年11月6日和1998年11月30日被挾持至山邊強姦,影帶所見受害人均被蒙眼捆綁雙手。

警方在張禮文一個匯豐銀行保險箱內,檢獲屬於被強姦的科大女生三張信用卡及內褲,以及該名女生被姦的新聞報道。

案件主管沙田總區重案組高級偵緝督察呂桂旺說,張禮文熟悉警方調查程序,在不同警區犯案,受害人因太驚慌,沒即時舉報,增加調查困難,若非張禮文「斷正」,相信很難將他繩之於法。

呂桂旺指出,警方在張禮文荃灣寓所的夾萬,搜獲十多盒錄影帶,全部是性交片段,當中包括張禮文妻子及受害人,亦有其他女子,警方花了兩、三日才看完。
呂桂旺直言:「睇睇吓都唔忍心再睇」
張禮文被捕後一直強調自己無辜。
他後來在警誡下承認,因追蹤穿白色校服的女生,鎖定受害的浸會大學女生為獵物,曾探路五、六次,熟習女生及其胞妹的日常行程。
張禮文說,下手前連續五天跟蹤女生,每次到受害人住所視察,已有強姦了女事主的滿足感。
2002年5月28日犯案前,張禮文預先將樹枝放在女生門前,讓他能聽聲辨別有人出門。

張禮文其後供出另外兩宗強姦案。
1997年11月6日,一名科大女生行經清水灣道準備上學,張禮文從後箍住女生頸部,用刀脅持她到一處草叢,女生曾取刀襲擊張禮文臀部,企圖逃走但不成功,遭張禮文恐嚇會將她殺掉,女生驚慌下就範。

向女生施暴後,張禮文取去女生的內褲及染血衣物,女生將受辱經過告訴同學,之後報警求助。
翌日,張禮文帶同染血衣物,到屯門水塘附近銷毀,女生內褲存放在匯豐銀行的保險箱。
案中年齡最小受害人是12歲外籍女童。
根據影帶內容及張禮文口供,1998年11月30日,張禮文在沙田穗禾路英童中學附近,從後箍住女童頸部,女童十分驚慌。
張禮文脫女童衣物,令她赤裸躺在一張竹蓆上,女童說自己年紀小,哀求離開。
張禮文沒有理會,多次恐嚇會殺死她。
張禮文把女童淫辱後逼對方口交,最後在她的口內射精,外籍女童事後聲稱遇劫,通知校長秘書,找私人醫生檢查。

張禮文在警誡下承認,他發現英童中學附近有條小路,曾走過附近範圍三至四次,熟習地形,記下有用資料,鎖定女童成為獵物後,曾多次跟蹤。

張禮文向警方招認強姦三名女學生,他說因嫌「唔乾凈」,不願找妓女作拍攝對象。
呂桂旺懷疑尚有兩名受害人未報案,但已無法查證,警方經調查只能聯絡到三名受害人。
張禮文犯案時帶齊全副裝備,揹一個大背囊,裏面有新款攝錄機、偷聽警察電台通訊的無線電接收器,用來捆綁受害人的鐵鏈和膠索、鋪地用的白布。

張禮文戴上手套避免留下指紋,戴上飛虎隊頭套免被認出。
他一邊強姦一邊聽監聽器,以防警方在附近巡邏。
他帶備帳篷,在草叢強姦時掩人耳目,每次完事,他會用火燒毀帳篷及有關證物,不留蛛絲馬跡。
張禮文行事地點分散,在將軍澳及沙田等不同警區犯案,令警方以為由不同人犯案,增加調查困難。

張禮文後期犯案更搭建帳篷作拍攝「片場」,購買當時最新款的Sony輕巧型數碼攝錄機,約值一萬元,具有十倍光學變焦和一百二十倍數碼變焦,解像度和畫面清晰度十分高,有遙控裝置。
在姦淫過程中,張禮文有遙控器在手,一邊搞一邊控制攝錄機鏡頭遠近,他自己蒙面,女事主的面貌則清楚拍入鏡頭內。
張禮文犯案時會捆綁女生、蒙眼及用膠紙封口,拍下影帶,事後會掠去女生財物,如學生證及筆記簿等,存放於家中夾萬作紀念。
張禮文犯案計劃周詳及熟練,涉案證物龐大,包括鐵鏈及影帶逾八百一十項證物,包括攝下受害人樣貌的錄影帶、DNA及證物等環境證供,大量四級VCD和鹹書。

色魔張禮文被控六項罪名:
(一)強姦:1992年某日
在柴灣小西灣邨天台房間內強姦一名18歲女生。
被告不認罪。(張禮文在柴灣小西灣邨瑞喜樓,強行將18歲吳姓少女拉到天台強暴,攝錄過程,當時瑞喜樓通去天台無落閘,無安裝閉路電視及警報器,小西灣村背靠山徑,逃走方便,是理想犯案地點。)

(二)強姦:1997年11月6日
在將軍澳清水灣道永隆路附近草叢,強姦一名21歲科大女生。
被告認罪。(受害人情況:女生遇襲時感到心靈生命同受威脅,事後極力壓抑感情,情況並不健康。)

(三)搶劫:1997年11月6日
在將軍澳清水灣道永隆路附近草叢搶劫科大女生財物,包括日記簿、銀包及銀行卡。
被告不認罪。(翌日,張禮文帶同染血衣物,到屯門水塘附近銷毀,女生內褲則存放在匯豐銀行的保險箱。)

(四)搶劫:1998年10月8日
在跑馬地正民村附近草叢,搶劫一名女子的現金。
被告認罪。

(五)強姦:1998年11月30日
在沙田穗禾路麗禾里英童中學附近草叢,強姦一名12歲外籍女生。
被告認罪。(受害人情況:女童父母至今仍不肯讓她重提此事,法官認為如說事件對她並無影響,想法過於幼稚。)

(六)強姦:2001年5月28日
在火炭桂地村山坡強姦一名20歲浸大女生。
被告認罪。(受害人情況:女生事後要搬走逃避傳媒和出事現場,強烈感覺無助、不安、骯髒及遜色於人,不敢單獨外出,常幻想遭人跟蹤,腦海不時浮現案發經過。)

張禮文為上水牛潭尾村原居民,1968年4月4日出生。
父親是水務署監工,負責看守城門水塘,媽媽在市政署做清潔工,有兩子一女,包括張禮文、浸大畢業的女兒及幼子,一家五口居於水塘宿舍。
1982年張父中六合彩,以三十九萬彩金,購入荃灣三棟屋地下七百呎單位自住,全家人才遷離簡陋的水塘宿舍。
此後十多年,張氏夫婦前後再以一百三十萬,買入村屋二樓、三樓連天台,與張禮文的外公外婆同住。
1997年,張父中孖T,用一百三十多萬元,購入屯門豐景園一個四百八十七呎單位,以一家五口名義擁有,張禮文的父母仍在水務署及市政署任職。

張禮文約五呎六吋高,中三畢業,在觀塘基督教職業訓練中心讀完一年制機電工程,曾任冷氣技工,後做裝修判頭,案發時無業,無案底。
他樂於助人,免費為街坊修理水喉,經常與村童玩耍。
1992年,張禮文開始篤信基督教,在教會團契中認識任職文員的阿瑩。
1999年4月4日,張禮文生日當天結婚,由位於九龍塘的基督教香港信義會蒙恩堂祖文銳牧師主持婚禮。
當時張禮文已涉及最少三宗強姦案。

兩夫妻居住在荃灣三棟屋村,張禮文被捕前與妻子住村屋二樓,張禮文的父母及一名外祖母則居於三樓。
被捕前,張禮文打算與妻子生兒育女,地下單位裝修後,張禮文夫婦會由二樓搬到地下居住,他被捕後,地下單位一直空置,其妻仍在二樓居住。

虔誠教徒竟是AV色魔 (下)

【重案組黃Sir】系列
(視像版)

張禮文被捕前十年,當年24歲時已開始強姦女生,張禮文妻子也是拍攝對象之一,兩人的房事被拍成影帶存放夾萬中。
張禮文的妻子,對丈夫過去行為毫不知情,對睡房夾萬存放大量強姦錄影帶及「紀念品」,一無所知,她說沒有夾萬鎖匙,聲稱從不知道夾萬存放了甚麼。

張禮文被捕後,張妻曾被帶署協助調查,她當時反應平靜,處處維護丈夫,一切事都說不知情。
張禮文妻子相信「主寬恕人」,說已原諒丈夫所犯罪行,兩人目前已分開,只欠未正式離婚。
張禮文所屬位於九龍塘的基督教香港信義會蒙恩堂,該堂主任周榮輝牧師強調,張禮文必須接受法律制裁,希望他能深刻反省自己罪行。

「AV色魔」張禮文(34歲)由被捕到上庭一直都不認罪。
控方曾詢問法官韋毅志,會否觀看有關影帶了解案情,法官認為控方提供的案情,已清晰描述犯案經過,不用觀看,法官要求索取受害事主的心理影響報告。
控方對法官說,其中一名事主已負笈海外,另一名僅12歲的外籍女童,由於家人採取保護態度,反對女童接受評估。

張禮文先後強姦三名女生,將蹂躪過程製成「強姦實錄」,被稱為「AV色魔」。
他曾向精神醫生透露,當年看過色情影帶後,突然萌生自行拍攝念頭,開始製作實錄。
每次犯案前,他均會準備攝錄機及錄影帶,他非常注重錄像質素,用兩部錄影機同時拍攝,將「實錄」複製確保「萬無一失」,最後會在錄影帶外貼上標籤,以作識別。

張禮文製作愈見「認真」,他先自行綵排,犯案前預先啟動錄影機,以求整個過程沒有遺漏,當警方取去其「紀念品」調查時,張禮文感到不悅,他認為整套「紀念品」不可缺一,他可稱為「完美主義者」。
2002年9月2日,張禮文突然改口供,於高等法院承認在清水灣科技大學附近、沙田穗禾路及火炭桂地村,強姦20歲及21歲大學女生,以及年僅12歲外籍女童,檢走受害人的內褲等物件作「戰利品」。

張禮文於2002年5月28日最後一次犯案時,在帳篷中強暴受害人三小時,攝錄犯案經過,終當場被捕。
張禮文於高院承認三項強姦罪名,兩項搶劫罪名則記錄在案。

法官考慮或判被告終身監禁,將案件押後至2002年10月7日宣判,以待了解被告精神報告,以及事件對受害人的影響。

張禮文聞悉法官表示考慮判他終身監禁時,在犯人檻內舉手,透過代表律師提出要求,讓他親口表白,韋毅志法官猶疑片刻才答允。

張禮文徐徐站起,以柔和語調懺悔說:「想喺呢度同所有受害人深切道歉,做嘅嘢影響她們一生。我講乜都無用,法官大人,我罪有應得,願意一生受罰,以彌補對佢哋嘅傷害,希望傳媒唔好報導佢哋嘅身份。」
法官聽不懂廣東話,傳譯員逐句翻譯成英語讓法官明白。

辯方大律師吳建五替張禮文求情時指出,政府提供的兩份精神報告,未一致認為被告可能重犯,報告指出被告沒有精神病、黐線或變態,只是性格異常,接受治療於被告有益。
辯方大律師說,精神醫生會見過張禮文,知道他自小喜歡收集地鐵車票,是一個感性的人,向受害人施暴時,蒙着受害人雙眼,避免她們目睹眼前一切,減輕其心理傷害。

張禮文坦然認罪,令三名受害女孩不用出庭覆述慘痛經歷,或重溫錄影帶的案發片段,值得給予以減刑。
張禮文已婚,生活習慣良好,犯案後深感懊悔,願意充分與警方合作,招認一切。
辯方大律師指出,案中幾名女孩,未有因受辱影響學業,也未可斷定她們身心永久受損。
昔日審理的一宗輪姦案,主犯刑期只是九年,有強姦犯,用恐嚇手段逼受害人就範,亦只判五年,不見得要判張禮文終身監禁。

張禮文的代表律師指出,被告提出不要報導被害人身份,目的是避免受害人經傳媒報道後被曝光,加深對她們的傷害。
暫委法官韋毅志回應時指出,相信傳媒十分明白報道此類案件的守則,認為不需要作出特別提醒,他擔心張禮文會對社會造成威脅,頒令張禮文繼續還押監房看管。

2002年10月7日,四名精神及心理專家檢驗張禮文後,一致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危險,雖然他承認強姦罪,免除事主出庭作供之苦,暫委法官韋毅志擔心被告會再次犯案,指庭上每位女士亦可能成為其獵物,判張禮文終身監禁。
法官斥被告為「真正的邪惡者」,引用《刑事程序條例》
下令被告最少要監禁二十年,始可申請刑期覆核。
這是香港過去三十年來,強姦犯被判終身監禁的罕見案例。

法官判被告終身監禁的判刑原則,包括:
(一)罪行是否極度嚴重,必須判處長時間的監禁。
(二)被告將來重犯相同罪行的機會甚高。
(三)危害公眾安全,或會傷害公眾,如性侵犯罪行。
只需符合以上一項判刑原則,犯案者已可被判處終身監禁。AV色魔張禮文符合以上第一和第三判刑原則,被判終身監禁

張禮文聞判後表現很平靜,只叫代表的大律師吳建五向法庭申請取回三項證物,包括聖經的副本、一張寫上電話號碼的教會紙張及一盒錄影帶(並非攝有侵犯受害人經過的影帶)。
控方得悉後申請反對及感到震驚,要求將該等證物銷毀,經過一番擾攘,張禮文最後撤回申請。
法官韋毅志判刑後,批准控方銷毀一盒無關痛癢的錄影帶,以及一頁寫有犯案計劃和受害人資料的聖經活頁。
2003年7月9日,張禮文提出上訴要求減刑。
代表律師指張禮文經長期服刑及心理治療,未必再是「危險人物」,加上張禮文認罪及沒有前科,終身監禁實屬過重,上訴庭法官押後判決。

上訴庭法官胡國興及楊振權聆聽陳詞時,分別質疑張禮文接受心理治療及服刑後,是否不再構成危險。
「上訴人接受二十次,甚至二千次心理治療也好,無人保證過他不會再犯!他一心要搜集『完美』的強姦影帶,從不理會受害人感受,有預謀跟蹤受害人多天才犯案,誰知道他是否要收藏夠一百套犯案影帶,才覺得『完美』?」

代表張禮文的大律師吳建五指出,原審法官韋毅志下令張禮文至少須服刑二十年。
根據量刑原則,張禮文承認控罪,在獄中如行為良好,分別可獲減刑三份一,以此推算原審法官以四十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。
大律師指張禮文現年三十五歲,上述刑期起點實在過高。
2003年8月8日,張禮文上訴刑期得直,改判入獄二十四年。
上訴庭法官同意,張禮文的行為屬「十惡不赦」,但不認為他的獸行嚴重得要他終身在獄中度過。

上訴庭由胡國興法官簡單公布判決,然後頒下詳細書面判辭。
上訴庭表示,終身監禁只應採用在最不堪的罪犯身上,張禮文強姦三名女生,對事主家人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,但他無案底,亦無傷害或殺死三名受害人,斷定張禮文的終身監禁及二十年最低服刑期是屬於過長。

上訴法官楊振權在判辭中指出,張禮文只為滿足自己「收藏」欲望,使受害人承受可怕經歷。
他以錄影機拍下自己的獸行,這些行為十惡不赦,法官同時認為,必須在非常特殊情況下,可判一個被告終身監禁,判刑時必須符合一些準則。

另方面,原審法官指張禮文對女性構成持續危險,上訴庭仔細考慮控辯雙方心理專家的報告後,認為張禮文有人格分裂等問題,犯案時確實罔顧受害人感受,一心搜集其「完美」強姦影帶,但專家未肯定張禮文不能治癒。
上訴庭認為張禮文構成的危險,未至於必然要判處終身監禁。

上訴庭認為,張禮文無疑須接受長時間囚禁才能獲釋,但卻不足以指張禮文是對社會有危險的人而判他終身監禁。

上訴庭法官在判辭中強調說,張禮文必須判處長期監禁,反映其罪行為社會不容激起公憤,女性亦應該受到法律保護,但就判刑原則而言,只有在特殊情況下,罪犯判處無期徒刑最符合公眾利益,才應判處終身監禁。

張禮文犯案前沒有刑事紀錄,並非一再出入監牢的積犯,原審法官指張禮文沒有前科,對考慮判刑沒有幫助,上訴庭認為不符合判刑原則。
上訴庭法官最後以每項強姦入獄十八年作量刑起點,由於張禮文認罪,獲扣減後每項控罪須入獄十二年,其中兩項控罪各判監六年與另一項控罪分期執行,故總刑期為入獄二十四年。

被心理醫生評估證實有反社會行為性格失調的張禮文,在獄中若表現良好,可根據《監牢條例》獲得提早釋放,即只須接受十四年刑期,便可出獄。

按一般慣例,犯人在獄中行為良好、扣減假期後,服刑三份二時間便會獲釋。
按這樣計算,現年35歲的張禮文,可於49歲時獲釋。